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近日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有网友在网上反映:龙湖区韩江路星湖公园路段没有划斑马线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不方便附近居民出行,建议部门在龙湖区韩江路星湖公园路段划斑马线。
对此,有关部门回复说:“将在韩江路星湖公园路段新建一座天桥,解决行人过街需求,按计划于2020年3月份启动。”
关于这个天桥,汕头市发改局在2019年6月18日发布的《星湖公园跨韩江路及长平路人行天桥工程审批前公示》中提到:
星湖公园跨韩江路人行天桥主桥长度为45米(含两侧梯道),主桥跨径为30.1米,天桥采用桁架结构,钻孔灌注桩基础,配套灯饰及垂直绿化等。
2019年12与11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星湖公园跨韩江路及长平路人行天桥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批前公示,曝光了项目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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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维护城市容貌和秩序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的具体内容,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汕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活动,适用本规定。
石风景名胜区适用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区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工作。
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其依法设立的直属行政单位或者派出机构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 市、区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容、环卫、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继续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九条 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占道经营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其中对机动车在市区车行道乱停乱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
(七)交通运输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违章人力三轮客、货车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根据城市管理状况,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和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符合什么条件?如何实施?具体的意见来了!近日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我市出台《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全文如下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简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报审手续,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建手续,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意见。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别墅(含联排别墅)、住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管辖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和监管,市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县一级没有相应机构的,可以由市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集中办事窗口,方便市民咨询和办理报审手续。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筹集、委托设计、征求意见、工程报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房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上述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四、实施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缩小电梯井及突出外墙面的尺寸,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在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增设电梯突出外墙面梯井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二)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一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主体应就增设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概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费用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的使用管理者等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一)由实施主体根据所在楼层及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其中,第一、二层的住户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
(二)增设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由实施主体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二)协议签订和公示备案
实施主体应当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单位(人)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费用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筹集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增设电梯协议和设计方案由实施主体报送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收到上述资料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全部资料在拟增设电梯的本栋(梯)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5天。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实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异议的调解工作。公示期满后10天内,社区居委会就公示、书面异议收集和组织调解等情况向实施主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三)施工图审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四)联合审查
实施主体应当向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汕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增设电梯协议及附件和公示资料;
3.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图纸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6.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7.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
由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申请材料分发给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召集上述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五)工程施工
增设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和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简易登记手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办理情况通知电梯所在街道,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巡查协调。在社区居委会确认增设电梯现场不存在利害关系人阻挠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即可开工。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加装电梯涉及供电、通讯、数字电视、供水、燃气等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迁移改造的,实施主体可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向上述单位提出迁移迁改申请。自申请提出之日起15日内,管线单位必须进场施工迁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验收和使用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电梯企业等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电梯企业及所在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位置、规模等进行竣工验收,出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2.验收备案。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须向项目所在地的竣工验收备案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表;
(2)规划核实证明手续;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报告(由上述单位直接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竣工验收备案单位)。
3.建档移交。工程验收备案后,实施主体应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档案入馆书》,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馆。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见附件);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表;
(3)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
(4)竣工图。
3.使用备案。实施主体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需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含有使用管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4)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档案入馆书。
七、新增面积处理
对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属于该栋(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折旧价予以补偿。
八、异议处理
因加装电梯发生的争议,经协商或基层组织调解仍未解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管理维护
实施主体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使用管理者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十、财政补贴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从2019年起,按照能补尽补的原则,对全市当年度竣工并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进行补贴,一个梯口由市财政补贴4万元。同时,按照一个梯口1万元的标准,市财政对增设电梯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奖励,作为其日常工作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同时按照市级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同等额度进行补贴和奖励。
(二)申请补贴程序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的确认意见,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请。每年1月份,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上一年度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况,统一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汕头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汕头供电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指导协调全市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规程,优化缩短联合审查时间。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施工土建部分质量安全等工作。
3.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增设电梯设备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统一公布电梯设备企业备选名录,供实施主体参考。
4.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统筹年度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和社区居委会进行补贴和奖励。
5.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涉及的绿化及相关市政设施迁移等工作。
6.增设电梯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占用开挖移动等规费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免收。
7.供电、通讯、数字电视、自来水、燃气等部门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上述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8.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办事窗口,加强组织实施,提高宣传力度,积极发动、协调、指导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开展增设电梯工作。要在辖区内的街道或者社区居委会设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咨询一站式中心,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要加强增设电梯中邻里矛盾的化解力度,主动搭建沟通协调平台,及时处理邻里矛盾纠纷,确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有序开展。
9.增设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居委等基层单位,应主动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意见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达到申报条件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主动服务并创造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实施主体做好协议公示、工程施工、电梯运营维护等事项。
十二、加大绩效考核力度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绩效不明显,出现敷衍塞责、不敢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地区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意见出台配套政策,全力推动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十四、本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