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肇事逃逸后又跑回来怎么处理? 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了规定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 1、 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 医疗费用 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 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15分钟属于“逃离事故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不能等同于“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 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刑法 》规定 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 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 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要想办法抢救伤员。千万不要因一时的害怕而选择逃逸,逃逸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时十分严重的,严重者可以判处 死刑 。所以,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交通事故跑了以后再回来算不算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第规定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的行为。如果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再回来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还应当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可以认定是自首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离开事故现场又返回算逃逸吗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肇事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仍然算逃逸,不过属于自首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又回来 ,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