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的确可能性很小,不过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你最好试一试,因为对方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应当是一个恶棍,所以即使他做了鉴定你也不要轻易地放弃你自己的权利,一旦让他得逞,那不就是好人受气坏人得意吗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不要放弃,机会还是有的。
派出所第一次做的法医鉴定是轻微伤,对方重新做了鉴定为轻伤,如果我重新做鉴定推翻第二次的轻伤鉴定机率致人轻微伤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的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当事人不住监狱。
行为人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一般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比如说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行政责任一般是公安进行拘留或者罚款,拘留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五天。致人轻伤的是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监狱执行。
轻微伤可由司法鉴定机构等有资质的机构来鉴定。例如受害人的面部软组织创伤;或者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的,就能被认定为轻微伤,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相应的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司法鉴定轻微伤,再次去鉴定会是什么伤吗?司法鉴定根据实际经验改变初次结果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的概率不大。但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申请鉴定次数不限。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派出所第一次做的法医鉴定是轻微伤对方重新做鉴定为轻伤,如果我重新做鉴定推翻第二次的轻伤鉴定机率多大法医鉴定是没有次数限制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的,只要一方不满意,可以一直继续申请鉴定,但能不能推翻前一次的鉴定,这个很难说,法医鉴定要根据我国法规规定的内容对照着进行评判,也与伤情发展情况有一定得关系。
法律分析
法医鉴定是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规定,在一些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按照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是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轻微伤和轻伤不一样的结果,会导致不一样的处理结果的。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只要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的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这个异议以及鉴定的次数没有要求,建议重新鉴定,至于推翻第二次的轻伤鉴定几率有多大,这个很难回答,因为,法医鉴定是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体伤害伤残评定表进行评定的,也与伤势发展情况有关。以上仅做参考。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轻微伤再次鉴定为轻伤的概率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