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阿克苏(农一师)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农一师受阿克苏地区管辖阿。员工工伤鉴定是需要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克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晶水路与南大街交汇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乌鲁木齐伤残鉴定机构在哪?乌鲁木齐伤残鉴定机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一、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办理
二、受理机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三、负 责 人:李厚谊 电话:4685847
四、A角承办人:许小鸣 电话:4685847
B角承办人:尼加提 电话:4685847
五、办理对象:受理全区企业或个人对初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业务并作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和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六、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等级》(国家标准GB/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七、劳动鉴定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
2.生活自理能力鉴定;
3.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4.配量辅助器具的确认;
5.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
6.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鉴定;
7.职工康复的确认;
8.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申请期限:单位或者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扩展资料
劳动能力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书;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表;
3.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4.有效说明伤情和职业病的医学资料;
5.申请方需要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参考资料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办理办事规范
工伤鉴定去哪个部门做鉴定工伤伤残鉴定的部门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工伤鉴定在哪个部门去鉴定的工伤伤残鉴定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的部门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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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工伤十级的主要补偿是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阿克苏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阿克苏工伤鉴定单位 ;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阿克苏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