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2022年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拓展资料: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第一条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6721元,经营净收入为6215元。
2.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451元。
3.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22022年1月19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福建省统计局公布 2021年度福建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1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942元。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的通知》(闽高法〔2021]97号)规定,即日起,福建一般地区(除厦门外)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1140元/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33942元/年计算。福建厦门地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67197元/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 43010元/年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1140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3229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3942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9290元
5、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1072元 一、2022年度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其他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3、交通费
交通费=往还费用*往还次数*往还人数。
4、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住宿标准(元/天)*住宿时间(天)
5、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
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无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每天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77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3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19825.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支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