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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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怎么写交通事故 刑事附带民事 起诉状范文 如下: 原告人:刘xx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村。 原告人:刘xx,女,汉族,1989年10月11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村。 被告人:王xx,男,生于1965年8月2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路。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人 交通肇事罪 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交通肇事致原告亲属刘菊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金额总计48098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的内容主要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的基本信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等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应该要怎么写呢?以下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1】
自诉人:_____
被告人:_____
案由:_____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案例【2】
原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xx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xx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
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
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XX年八月十四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意义【3】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的依据。
前述解释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也是人民法院进行一系列诉讼活动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
如前述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再者,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一个依据。
人民法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只负责对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所记载的内容和所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作要点【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起诉状。
它们的不同之处只在于造成物质损失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前者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而后者一般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
表现在文书制作内容上,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别。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64条规定,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其基本内容包括: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名称、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果属单位、法人,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址。
代理律师应当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2)具体诉讼请求。
主要是结合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的物质损失范围和大小来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
书写诉讼请求时,要条理清楚,有法有据,不可随心所欲。
(3)基本事实和理由。
在这一部分里,书写人要详细写明造成自己物质损失的原因,即详细的犯罪行为及其侵害过程与物质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关键性的事实和情节,不得吝惜笔墨或者干脆略去。
本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核心。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5)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也是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时应重笔描绘的地方。
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移植,原告人负有充分的举证责任。
这一举证责任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表现,即是在诉状中写明有关证据情况,包括证据名称、来源,证人姓名、住址。
(6)附项。
主要是交待该诉状副本的份数。
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一)
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瓮xx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三:余xx,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xx队
被告四:任xx,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xx,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16.5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xx组xx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xx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xx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xx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xx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xx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公安局、镇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政职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仅对控告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任何措施,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更严重的是违法公开支持非法医闹,让对方在得到公安局、镇政府怂恿后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又无理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令原告人身、财产、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巨大损失。为澄清事实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访并聘请律师帮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xx县公安局才以xx公(治)撤案字[2014]xxxx号撤销案件判决书决定撤销此案,终于为原告洗清冤屈,证明任xx的死亡与原告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xx县检察院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正在为检察院的错误批准逮捕进行国家赔偿。
2012年11月28日起,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李xx、xx镇综治办主任杨xx、xx派出所所长王xx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个月,并说罪行很重需判10余年,让原告尽快与死者家属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找到在上海的瓮xx(原告的`三弟)商谈,瓮xx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镇政府人员恐吓施压,2013年12月6日在公安局、镇政府及包信镇司法所所长杨xx的主持下,在xx县群工部被迫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迫将16.5万元补偿款打入杨xx的账户,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侵害。这笔补偿款完全是因为被告一、二的胁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行医多年,医术医德深受乡邻的赞誉。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错误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声誉一败涂地、经济一落千丈,为此原告父母几次昏厥过去,妻子精神频临崩溃……原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均受到严重侵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胁迫原告签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瓮xx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罗**律师
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二)
原告人:周国雄,男,47岁,务农,住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探塘村民小组,联系电话:*******。
原告人:周沐锦,男,57 岁,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人:林齐育,男,60 岁,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人:凌玉伍,女,70岁,务农,住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虎岭村民小组,联系电话:*********。
原告人:林德赐,男,72 岁,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人:林家礼,男,63 岁,务农,住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沥背村民小组,。
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宪国,男,主任。
被告人:周小卡,女,成年,务农,地址: 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中片村民小组 。
被告人:周穆平,女,成年,务农,地址: 同上。
被告人:朱秀如,女,成年,务农,地址: 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周宪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判处被告人周小卡、周穆平、朱秀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判令被告人必须赔偿原告人的林木损失301200 元,各被告人负连带垫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水库周围的山林,是原告人的自留山(有六份《自留山证》作证),原告人平均山林面积约80亩左右的,共480亩。该山林木已成林,林木的收入,是原告人生活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5 月31日,和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贝墩树华村2008年1 月1日山火损失的答复》获悉:2008年1月1日11时30分,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树华水库)发生山火,县、镇领导高度重视,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于1月2日11时全面扑灭。1月2日,经和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监定及和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调查核实,此宗山火起火原因是烧草,肇事者是朱秀如、周小卡、周穆平三位女性,过火面积96.6公顷。另和平县林业局在公仆信箱《答复》:“查明该案是因树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村委会聘请当地村民清除水坝杂草施工过程中,燃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 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过火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和《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宗山火过火面积96.6公顷,为特别重大案件,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告人向和平县公安局申请处理、河源市公安局复查、广东省公安厅复核,都以被告人周小卡等三人同时在各草堆进行点火,火点较多,无法查实过失引发山火的直接责任人,不追究她们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原告人自诉的依据:1、广东省公安厅粤公群复【2011】138号《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能证明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2、《关于贝墩树华村2008年1 月1日山火损失的答复》和和平县林业局在公仆信箱《答复》,能证明被告人失火烧山的罪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判处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周宪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人的山林被被告人失火烧毁,平均每人80亩。由于事过多年,现场已破坏,无法评估原有林木的价值,原告人主张按照《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府【2005】112号)附表1:《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林地青苗补偿每亩640元,即被告人必须赔偿原告人的林木损失为480元×640元/亩=301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的山林被被告人失火烧毁,平均每人80亩,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及原告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委会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周宪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朱秀如、周小卡、周穆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令被告人必须赔偿原告人的林木损失301200 元,各被告人负连带垫付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
呈:和平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林齐海
**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