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经过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的评定后,根据《工伤 保险 条例》的规定,享由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以下是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1:
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 劳动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致左脚第4趾末节粉碎性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被告为此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伤后到休息结束期间的工资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文未少地发给了被告;第三,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而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98元,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补偿二个月的工资。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请求判令:1、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3、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4、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医疗费及赔偿金,同时应缴纳综合保险。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理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接受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左脚被刺伤,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外伤。2008年8月27日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为被告开具病情 证明书 ,医师意见休六周。期间被告共花费医疗费3,534.98元(其中含护理费230元)。
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2008年8月27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08年12月20日,经鉴定被告为因工致残程度等级十级。伤残鉴定费350元由被告自行承担。
另查明:2008年1月至8月,被告工伤前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资不等,合计15,983元。2008年10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1,963.20元。被告工伤后,原告支付被告工资4,405元。200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解除证明,内容:由于原告不愿与被告保持劳动关系,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已为被告缴纳了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一次性工伤保险金20,000元、4个月误工费9,200元、医疗费1,400元、住院伙食费460元、护理费690元、营养费69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交通费145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00元。审理中,被告增加请求:1、支付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的节假日加班费3,135元;2、支付被告从事有毒有害岗位津贴900元;3、支付2007年、2008年高温费1,200元。同年9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仲(2009)办字第355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原告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十级伤残待遇20,00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四、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五、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补贴460元;六、原告支付被告伤残鉴定费350元;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00元;八、被告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接受第二、五、六项裁决,不服第一、三、四、七项裁决,故诉至本院。
再查明:被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3,534.98元中,原告预付押金1,000元。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病情证明书、医疗费 收据 、工资凭证、退工证明、调查笔录、缴纳押金记帐记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原告要求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原告提供了证明、综合保险登记名册。被告对证明表示不能证明原告可以不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综合保险登记名册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无法为被告办理交保手续,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按规定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的诉请,原告系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被告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的鉴定结论书于2008年12月20日出具,原告应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发生工伤至2008年12月2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08年1月至8月,被告负伤前工资合计15,983元,平均工资为1,997.87元,原告要求按1,998元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要求按3个月平均工资2,300元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7,582.46元,扣除原告已付的4,4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3,177.46元,原告应支付被告,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原告除预付押金1,000元、已支付医疗费1,963.20元外,另支付被告现金800元,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原告提供了情况说明及证明人身份证。被告不予认可,表示没有收到800元,押金1,000元中被告在交押金时钱不够,向被告拿了一点现金但具体多少不清楚,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支付被告800元,被告也未提供押金1,000元中有其支付的钱款,本院对双方的陈述均不予采信。经查,被告共花费医疗费3,534.98元,原告已支付被告医疗费1,963.20元及押金1,000元,合计2,963.20元,原告还需支付被告医疗费571.78元。
关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现愿意按照1,998元支付被告合同到期的二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原告违法强行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书的时间是2008年12月20日,因此原告在被告医疗期结束及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现原告愿意支付被告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平均工资为1,998元,经济补偿金为3,996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十级伤残待遇20,000元、伙食补贴460元及伤残鉴定费350元,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被告郑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
二、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177.46元;
三、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医疗费571.78元;
四、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经济补偿金3,996元;
五、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十级伤残待遇20,000元;
六、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伙食补贴460元;
七、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郑某伤残鉴定费3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2:
聂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苏州某某公司的员工,于2012年5月24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后送往苏州附二院高新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食指末节末段骨折。事故发生后,聂某某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聂某某找到周仲生律师咨询。周仲生律师告知:依聂某某的伤情判断应该为十级,但是需要劳动关系的确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程序。
聂某某把案件委托周仲生律师处理,周仲生律师立即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定劳动关系。在开庭前,公司同意协商解决。周律师和公司经过几次沟通,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聂某某获得工伤赔偿待遇。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3:
陈某2007年10月进入某单位,岗位是生产工人。2009年11月,在工作时间陈某发生事故,导致中指肌腱止点断裂。事发后,单位将其送到附近医院诊断和治疗,工伤鉴定为十级,入院当天,单位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之后,单位就再也没有关心过这件事情。陈某由于肌腱断裂,就一直不能上班工作。陈某的丈夫,多系联系单位,要求单位给个说法,但是单位的老板一直避而不见,偶尔被堵到也没有承担责任的意思。经过审理,单位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民币2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2800元,医药费人民币4448元,鉴定费人民币350元,补缴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4:
周某某系贵州省黄平县人,在苏州吴中区甪直镇台资企业上班,2011年11月22日在组模时模具掉下来砸到左手,手指骨折,工伤鉴定十级。周某某受伤时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因此,所在单位拒绝为其申报工伤。周某某向单位提出5万元赔偿,公司拒绝。于是,周某某委托苏州周仲生律师办理其工伤赔偿事宜。周律师分析:周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典型的工伤。于是,周仲生律师受理该案。
周律师首先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此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然后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为工伤,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周律师先是和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于2013年2月21日开庭,开庭时双方达成和解: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某某工伤赔偿款八万元。2013年3月8日,公司支付了周某某工伤赔偿金八万元。
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5:
郑某于2007年5月进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至,被告在工作时左脚被刺伤,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外伤,经鉴定被告为因工致残程度等级十级。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为被告开具病情证明书,医师意见休六周。期间被告共花费医疗费3,534.98元(其中含护理费230元)。法院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郑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支付郑某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17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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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法院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民事赔偿判决书具体咨询一下当地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的律师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都清楚当地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的赔偿标准。
小学生推倒同学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学校和家长均担责,此判决结果合理吗?我认为这个判决非常合理。因为未成年人造成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了对他人的伤害其父母有很大的责任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同时这件事情又是发生在学校里面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而学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两种因素下法院判决学校和家长对此事负责是非常合理不过的。
根据国内新闻媒体报道,一个学校里面一名小学生推倒同学致10级伤残,而这个事件报道网络以来也是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而法院的判决对于这名被推倒的同学致10级伤残要求涉事小学生的父母和学校要承担责任。
此次判决非常合理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法院对这起事件已经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中要求这名小学生的家长以及学校要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因就在于这件事情是发生在学校里面,同时推导同学的小学生也是未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所犯的过错必须由父母来承担,所以法院才会要求这名小学生的父母和学校对此事负责。未成年人犯错需要由父母承担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并不是很成熟,所以在学习和生活当中很容易犯错,所以未成年人犯错或者犯罪之后当由父母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涉及到重大案件的等到未成年人成年之后,达到了一个履行法律义务年龄对这名犯罪人员进行审判。总结
总的来说,国内的某个学校一名小学生推倒自己的同学致死及伤残的这个事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对于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个意外,不过这件事情发生以后肯定要有相应的责任人来承担责任,而法院的判决就是这名涉事的小学生以及学校要承担本次事件的全部责任,毕竟这是在学校发生的事情。
因打击报复致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昆明法院判决结果因打击报复致人轻伤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的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当事人属于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伤待遇赔偿标准的判决书如何处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科技的不断进步,高技术的职业需要越来越多,但是也存在一些危险职业。这类职业受伤的几率较大,因此公司有单位会为员工购买高额保险,以分担风险。如果员工因工受伤,单位是需要给予员工赔偿的,那么, 工伤待遇 赔偿标准 的 判决书 判定后需要赔偿什么呢? 一、判决书作用 (一)、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 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 1、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 2、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对于民事 诉讼 的二审,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适用第 一审 普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二、 工伤赔偿项目 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必须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 伤残 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十级伤残民事判决书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而职工因工受伤一旦等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有充足的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用人单位需要职工给出的工伤的鉴定证明以及工伤等级,对员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般包括一定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住院产生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