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2.25
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代位追责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保险公司代位追责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是什么

原则上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保险公司在免责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规定

1、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的成立要件(1)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2)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3)保险事故的发生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4)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5)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保险人没有支付赔偿金之前,不享有代位权。(6)代位追偿权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条件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第三者拒绝、逃避或没有能力承担损失赔偿。

3、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

拓展资料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权利性质

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代位追偿”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作为一项保障车主权益的政策,对保险公司而言,自然增加了责任和义务,为此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大张旗鼓地宣传。“如果代位追偿做多了,公司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影响到公司的效益。”

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室负责人说,保险公司赔付无责车主后,再去向全责车主追偿,对方很少配合,保险公司只好选择诉讼途径,又增加了很多成本。

另外,不肯赔偿的全责车主,几乎都是没有买保险或者只买了交强险,即便保险公司胜诉,也常常陷入“执行难”的困境。如果其余的钱追不回来,损失最终只能由公司自己承担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是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是指保险人享有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的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拓展资料

一、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二、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中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50岁阿姨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致摔伤,与公交公司谈赔偿一年多都没有结果,元甲律师通过诉讼获得满意判决,帮助伤者拿到赔偿款合计68.8万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2-19 10:20

2023年3月北京大兴交通事故,伤者无责,自己索要赔偿一年时间没有结果。于是2024年2月委托元甲律所,成功评上两处十级伤残,4个月达成和解,快速获得赔偿款36.3万。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6-28 16:58

对当事人来说拿到一份“判如所请”的判决书,就是受伤后对内心最大的慰藉了!因公交车急刹车导致64岁的当事人在车内摔倒受伤,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元甲律师在庭审中全力争取获得了19万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2-25 11:39

一面锦旗,一份口碑,更是一份责任!交通事故理赔案件成功达成和解,帮助伤者拿到27万元赔偿款,当事人对赔偿金额非常满意,发来感谢小作文,选择专业律师,就是选择放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12 18:05

著名日企,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依然选择专做交通事故的我们来争取赔偿,这也是对我们极大的认可👍👍👍 专业人士办专业的事,才是对您权益最大的保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2-25 15:52

保险公司代位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 ...
551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