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10月28日17时30分王千新闻新奥客运公司849路公交车北京AB6579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枣君庙路口(四道口)时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闯红灯。公交车司机为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了躲避电动车本能地向左拐驶入西路口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的逆行车道。在躲避突发事件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的过程中一群人受伤被紧急送往202医院但被救出后死亡。被送往202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公交车在避让过程中撞倒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了一根标志杆导致车内4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一人腿部受伤住院观察其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他三人均无大碍。目前事故由海淀交通支队处理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事故发生后公交集团公司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慰问伤者处理事故。太平洋汽车网
2011中国的高铁发生哪起重大交通事故?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
此次事故已确认共有六节车厢脱轨,即D301次列车第1至4位,D3115次列车第15、16位。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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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原因:
通号集团所属通号设计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中管理混乱,通号集团作为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履行职责不力,致使为甬温线温州南站提供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国家铁道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致使其在温州南站上道使用。
当温州南站列控中心采集驱动单元采集电路电源回路中保险管F2遭雷击熔断后,采集数据不再更新,错误地控制轨道电路发码及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
雷击也造成5829AG轨道电路发送器与列控中心通信故障。使从永嘉站出发驶向温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超速防护系统自动制动,在5829AG区段内停车。
由于轨道电路发码异常,导致其三次转目视行车模式起车受阻,7分40秒后才转为目视行车模式以低于20公里/小时的速度向温州南站缓慢行驶,未能及时驶出5829闭塞分区。
因温州南站列控中心未能采集到前行D3115次列车在5829AG区段的占用状态信息,使温州南站列控中心管辖的5829闭塞分区及后续两个闭塞分区防护信号错误地显示绿灯,向D301次列车发送无车占用码,导致D301次列车驶向D3115次列车并发生追尾。
上海铁路局有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北京:2024年1月1日起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易车讯 日前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我们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网获悉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北京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了《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明确了全市在用车辆管理及退出政策,推动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违规乱象从根本上得到治理。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近年来,一些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过非法渠道流入我市,这些车辆违法上路、乱行乱停,不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加剧城市拥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因伪劣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影响我市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一大隐患。
2020年12月底以来,市公安局着眼保护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良好社会环境,坚持并肩治乱、融合执法,联合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启动了“断源头、控流通、查违章、净路面”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全力挤压涉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犯罪空间。集中约谈电商平台,禁止商家向我市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产品,各进京检查站和乡村卡口,累计查扣非法电动三四轮车2522辆,累计查处非法销售门店及库房151处,刑事处罚175人,扣车894辆,非法运输销售行为基本“清零”;同时,深化警种融合执法工作机制,处罚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17.3万起,清拖乱停、“僵尸”等违规车辆1622辆,拘留非法运营载客人员1660人,查扣车辆1982辆。源头治理与路面整治同步推进,初见成效。
为进一步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7月12日,我市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通告》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对《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通告》要求: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三、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过渡期内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十一有什么交通事故吗?十一长假,不但使各地旅游业创新高,也是交通事故频发 的时段。7日上午7时许连霍高速24辆车连环相撞至少造成10人死亡,下午16时许滨保高速天津界内发生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等,记者带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你盘点各地国庆期间的交通事故。 各省交通事故伤亡汇总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
广东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十一”期间因交通事故致70人死亡
“十一”期间,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接到一起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全省大部分地区实现工矿商贸、消防安全、渔业船舶事故“零发生”目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公交以及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正常。据统计,从1日至7日下午6时,广东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76宗,死亡81人,受伤396人,事故宗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55%、17.35%和9.59%,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无重特大事故。
湖北:国庆7天发生267起道路交通伤亡事故
湖北省安监局介绍今年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情况,10月1日至10月7日12时,全省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268起,死亡20人,受伤200人。国庆期间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267起,死亡19人,受伤200人;煤矿事故1起,死亡1人。消防事故8起,伤亡为零。未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海南:国庆期间交通事故死亡6人与去年基本持平 10月7日,记者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10月1日至7日12时,全省共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6起、死亡6人(去年同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5起、死亡6人),与去年同比基本持平,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及主要干道未发生长时间交通拥堵。
苏州:交通事故死亡11人高速路网总流量超360万
国庆期间,探亲流、旅游流以及返乡的民工流、学生流等使苏州交通客流运输已达饱和状态,而市干将路、桐泾路等主干道施工更给市区的交通通行带来巨大压力。据交警部门统计,截止今天下午全市范围内重点旅游景区交通总流量为52万余辆,苏州市高速路网总流量为362.94万辆,出入苏州城区流量111.8万。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11起,死亡11人,死亡人数同比去年国庆期间下降8.33%,没有发生长时间、大面积的严重拥堵。
滨保高速天津界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10月7日滨保高速重特大交通事故致35死死者多为大学生记者7日晚从天津市有关方面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了解到,7日16时许,在滨保高速上行60公里+700米处,一辆河北省的大客车与一辆山东省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客车侧翻。经初步核实,事故已经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死伤者多为河北唐山学院大学生,司机昏迷至今,道路仍旧封闭。
河南社旗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初核11人死亡
记者从河南省安监局获悉,10月7日11时40分左右,河南社旗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当地初步核实有11人死亡。目前省安监局有关人员已赶往现场调查处理。
连霍高速24辆车连环相撞至少造成10人死亡
2011年10月7日上午7时许,连霍高速(河南郑州方向285公里处)发生24辆汽车连环相撞事故,截至目前事故至少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事故造成百余车辆受阻,交通中断达4个小时。
10月6日北京昌平一旅游大巴溜车致3香港游客死亡
6日中午,昌平区南口镇一商城院内,一辆旅游大客车突然溜车,将车后3人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确认,3人均为香港居民,随团来京旅游时遭遇意外。
浙江台州路桥特大交通事故7人身亡1人生还
10月6日凌晨1时12分许,浙江台州路桥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紧急报警,称路桥路泽太一级公路路桥三中红绿灯旁一辆大货车与轿车相撞。接警后,路桥消防大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援。事故造成7人当场死亡,一名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
10月3日四川雅江县"10.3"坠崖事故确认7人死亡2人失踪
据介绍,3日晚,四川庆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雅江县一处输电工程的施工人员乘坐租用的小型客车,从施工工地返回驻地时,车辆翻下垂直高度约70米的悬崖后,坠入雅砻江中,导致7人死亡,2人失踪。
10月1日湖北省兴山县客车坠崖事故确认16死19伤
10月2日上午,记者在湖北省兴山县召开的“荆州市旅游客车坠河事故通报会”现场了解到,1日傍晚发生的客车坠崖落水事故已确认16人死亡,19人受伤。35名乘客中有3名海外人士,分别来自香港、澳门和文莱。据通报,1日15时许,一辆车牌号为鄂D14566的荆州籍客车载有乘客35人,由荆州开往神农架途经兴山县峡口镇泗湘溪村(312省道129公里+300米左右)时冲出道路坠河。乘客中14人当场死亡,2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万车流挤爆京港澳高速公路韶关段车祸频发
国庆黄金周是除春节外另一个长假。自30日上午到10月1日中午,京港澳高速公路韶关段车流激增,近10万辆大小车辆北上探亲、旅游,导致车祸频发,仅1日上午发生50多起车祸。据交警部门统计,截至1日中午12时,一天半时间内,京港澳高速韶关段共发生碰刮性轻微交通事故80多起,仅1日上午就发生了50多起车祸,所幸没有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无造成人员死亡,伤者多为轻微伤。
交通事故方面如果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具体依据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1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因不服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致使交通工具严重毁坏的,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华联培交通肇事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213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联培,男,47岁,1959年11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灯笼库胡同5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华联培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华联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华联培,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05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华联培饮酒后骑自行车载乘被害人梁军行至本市东城区灯市口西街西口时二人摔倒,致梁军头部外伤、左颞顶部脑挫裂伤、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7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华联培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梁军承担次要责任。2005年9月1日,被告人华联培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办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家属于2005年7月13日报案,2005年9月1日,华联培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证人李文生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16时许,李文生坐在灯市口西街西口路口南侧的公园长椅上等人时,突然听见左侧一声巨响,回头看见一辆自行车翻倒在地,边上倒着一男一女,当时没有其他车辆从此经过。李走过去扶那名男子但没扶起来,边上有人把那名女子扶起来。李拨打北京1月1日交通事故 了120。这时有辆警车经过,民警从车上下来,询问他们是怎么摔倒的,围观人说是那名男子喝多了骑车摔倒的。后急救车把二人拉走。从现场情况看,自行车是从东过来向南拐弯时摔倒的,应该是男子骑车,女子坐在后边。
3、证人吴兵兵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16时许,吴兵兵从灯市口西街沿道路右侧便道自东向西行走,快到北河沿大街时,突然听见左侧有个女的喊,吴看见从后边过来一辆自行车,一个男的骑着,后边坐个女的,自行车摇晃着驶来,紧跟着向右摔倒在地,摔倒的声音很大。吴走上前问那个女的是否能动,她当时没说话。过了五至十分钟,那女的有些清醒了,有个老太太扶她坐起来,另一人拨打120。一会儿有辆警车经过,二名民警下车询问他们怎么摔的,他们说是喝酒了。后急救车赶来,大家将那名男子抬上车,那女子也上了车。当时没有任何车辆从这条路上经过。
4、证人范海丽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11时许,华联培和梁军来到老上海城隍庙小吃城吃饭,先后要了五六瓶燕京啤酒,大约14时30分两人离开。
5、证人郑毅的证言证实,2005年7月11日20时,郑毅到协和医院急诊室接钱为民大夫的班。印象中急救室躺着一名妇女,旁边好像有个男的。钱大夫称已为女患者开了CT单,等CT片出来后看结果。钱大夫下班后,郑催那名男子赶紧带患者去照CT。后来郑去处理其他急诊病人。23时许,郑见到CT片,发现病人颅骨骨折和硬膜外血肿,马上通知神经外科大夫会诊并进行治疗。在CT结果出来之前,郑毅看见女患者在病床上躺着,具体是昏迷还是喝多了不清楚。在见到CT结果之前,不清楚那名男子在做什么。
6、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杨永涛出具的工作说明,内容为:据协和医院钱为民医生讲述,2005年7月11日17时许,由120救护车送到急诊室一男一女两名病人。男病人介绍是饮酒后摔伤,当时女病人还能坐着,但叙述事情的语言已不清晰。钱大夫为女病人检查时发现其脑后有一血肿,因不能排除脑内部的出血情况无法进一步判断,故给女病人开CT单,待出结果后再进行诊治。因当时急诊病人很多,钱大夫做完检查后又为其他病人检查,直到20时交班向接班大夫交代女病人的情况。在值班期间,钱大夫催促过几次同女病人一起的男子,至于患者是否按照医生的嘱咐进行检查,医生无权干涉。该男子没有长时间离开过女病人。女病人在急诊病床上有过几次呕吐,不知是饮酒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7、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证实民警于2005年7月14日16时15分至16时50分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为十字路口,沥青路面,道路平坦,视线良好,事故时为白天;该路口从东向西进入路口下坡路段,坡度5°;2005年7月20日对华联培的自行车进行检测,该车前后闸均灵敏有效、转向有效,其他部件未发现损坏及异常。
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华联培、梁军二人饮酒后,华联培骑自行车载乘梁军摔倒。华联培为此事故主要责任,梁军为此事故次要责任。
9、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及北京协和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病历,证实被害人梁军所受损伤为头部外伤、左颞顶部脑挫裂伤,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于2005年7月27日死亡。
10、电话记录单、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证实被告人华联培的身份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华联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载乘成年人,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华联培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华联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华联培的上诉理由为,协和医院延迟救治,对梁军的死亡负有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所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联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载乘成年人,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于华联培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在案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等书证,足以证实华联培的犯罪事实,其依法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罪责,另在案无证据证实协和医院有延迟救治行为,故华联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华联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联培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