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九级伤残标准为:癫痫轻度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挫裂伤无功能障碍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内异物无功能障碍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合中度毁容标准中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瘢瘦个以上横突骨折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间盘髓核切除术后~2节脊柱内固定术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手食指2~3节缺失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足拇趾末节缺失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脑神经眼支麻痹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跟球突出度相差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眼矫正视力≤0.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恬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0)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瘢瘦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25)第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跟球突出度相差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
3,另跟矫正视力.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ldb或一耳损失≥7ldb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同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胆囊切除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1)乳腺戒形术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大拇指伤残鉴定标准与拇指有关的 伤残等级 的鉴定标准如下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 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 工伤 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GB/T 16180-2021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6)一手除拇指外,其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大拇指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如下:
1、三级: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2、四级: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指外,其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1~5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前足缺失;
6、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一足除拇趾外,其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三趾缺失;
7、九级: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大拇指工伤鉴定标准大拇指工伤鉴定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鉴定标准,由大拇指伤势情况一次分为三至十级,是需要专门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工伤鉴定机构出具工伤鉴定结果。在工伤鉴定结果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的基础上,计算出劳动者工伤最终赔偿的金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级进行划分为一到十级。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赔偿的标准,按照工伤鉴定结果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中因工受伤的,一定要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或者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大拇指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