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椎骨伤残评定
胸椎骨折胸椎骨伤残评定 ,在工伤中一般评定为十级伤残。非工伤则不一定够级。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与非工伤区别很大: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胸椎骨伤残评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胸椎骨伤残评定 的等级鉴定。重点是因为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得出鉴定结论胸椎骨伤残评定 ,等级略高。
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重点是身体伤残和对生活的影响。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出鉴定结论,等级略低。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工伤职工按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鉴定适用于 雇佣关系以及其它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受害者按鉴定结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胸椎压缩性骨折能鉴定为几级伤残一、胸椎压缩性骨折能鉴定为几级伤残胸椎骨伤残评定 ?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胸椎骨伤残评定 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赔偿标准
1、伤害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营养费(5)交通费(6)残疾辅助器具费(7)残疾赔偿金(8)被抚养人生活费(9)精神损害抚慰金
2、伤害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具体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 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 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3)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 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 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5)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 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 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6)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中胸椎12节压缩性骨折,可以评几级伤残?八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扩展资料
1.新发布胸椎骨伤残评定 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胸椎骨伤残评定 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2.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3.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5.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6.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2]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胸椎骨伤残评定 :一般是十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胸椎骨伤残评定 ,常见骨折类十级伤残有:
1、尺骨或桡骨 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胸椎骨伤残评定 ,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胸椎骨伤残评定 ,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
4、髌骨粉碎性骨折胸椎骨伤残评定 ,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
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
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
胸椎12压缩性骨拆四分之一能评几级伤残属于九级伤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胸椎骨伤残评定 ,形态异常胸椎骨伤残评定 ,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工伤胸椎四节受损算不算伤残工伤胸椎四节受损算伤残。胸椎骨折胸椎骨伤残评定 ,在工伤中一般评定为十级伤残。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胸椎骨伤残评定 ;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胸椎骨伤残评定 ,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胸椎骨伤残评定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胸椎骨伤残评定 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