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我们在出行的时候一定要携带车辆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如果这两个证件没有带的,就可能会受到处罚,那么驾驶农用车辆并且无驾无证发生交通肇事应该怎样处理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下面,为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驾驶农用车无照无证交通肇事如何处理
《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 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作无罪辩护或缓刑辩护。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无证驾驶情形分类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处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 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驾驶的是农用车辆,那么如果属于机动车,也需要用到驾驶证和车辆的行驶证,如果这两个证件都没有,并且还发生了交通事故地就要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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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97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本省境内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的农机事故。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和乡村道路行驶或作业,以及库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第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事故由地(市、州)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地(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四)特大事故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协助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并抄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备案。第五条 凡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农机监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处理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办理。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七条 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三类。
(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员或操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定》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第八条 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类。
(一)小事故:轻伤一至二人,直接经济损失在二百元以下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轻伤三至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伤三至十人,轻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至九人,重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
(五)特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第三章 事故责任划分及鉴定第九条 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
(一)全部责任:完全因一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责任,另一方也有责任造成的事故,主要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双方责任相同,各负同等责任。
(四)一定责任:事故涉及多方,有关方都有责任,负一定责任。第十条 事故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由农机监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亲属关系的,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鉴定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第四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标记,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责任向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勘察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员的有关证件。第十四条 附近医院应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不得推诿、拒绝,并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诊断材料和证明。
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农用车事故处理规定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