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男子坐顺风车遇车祸身亡,妻子的确发现订单有问题。
近日,在广州的梁先生搭乘哈啰顺风车时,因车祸不幸离世。但是,当梁先生的妻子查看订单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那就是事故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与哈啰出行平台订单不一致。
梁先生的妻子孙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就在7月16日的时候,梁先生与3名同事乘坐哈啰顺风车从广州出发去深圳出差,但是,让人没有料到的是,在高速路上的时候,梁先生乘坐的车辆却发生了意外事故,“我连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他最后一面也无法见到”。孙女士接到噩耗,几乎直接昏倒过去。根据孙女士事后的了解,丈夫梁先生乘坐的顺风车是同车的同事下单的,平台订单显示为粤Y牌车,车辆驾驶人姓张。但是,现场的事故车辆却为粤A牌车,驾驶人姓程。也就是说,两边的信息是不一致的。
孙女士表示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交警那边提供的资料显示,甚至(发生事故的)车和司机都不属于哈啰平台。事故车辆是属于一个叫淘车伯乐的公司,事故车的资料显示交强险有效期至7月15日,事故发生在7月16日,属于过期的。”孙女士还表示,到目前为止,她仍然不清楚为何丈夫所乘车辆会被其他车辆顶替。孙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现在她已经向哈啰出行平台提出两个诉求:希望能整改平台监督车辆流程设置,杜绝同类安全隐患的措施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希望哈啰平台按照该平台顺风车原有的保险方案进行理赔。
据介绍,《哈啰&平安保险保障须知及信息共享声明》中,跨城平安哈啰顺风车意外险,驾驶人、乘客的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额为每人6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就在8月20日,哈啰出行平台也就这件事做出了回应,表示关于人车不一致的相关情况,警方已在调查中。与此同时,哈啰顺风车也引起了足够重视,正在建立事件处置绿色通道和工作小组,同时派了专人响应用户家属,配合警方调查厘清事件。
哈啰顺风车平台也表示,哈啰顺风车坚决反对、坚定打击转单行为。对于本次事件中相关方的违规、违法行为,哈啰顺风车将坚持按法律途径追责。值得一提的是,这件事在网上传开之后,有网友表示:“我也打过哈啰顺风车,我下单的时候明明显示就我一个乘客,车来了,里面却坐了三个人,然后还不送到目的地,投诉了,客服说会警告司机!就这样的态度,从来不再打哈啰顺风车!”由此可见,哈啰顺风车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
一单60余元的顺风车面临32万赔偿,法院:顺风车车主全责赔偿一单60多块钱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的顺风车生意,本该一路顺风。不料,路上顺风车司机将车开到对向车道,车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事故中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的另一方车辆已通过交强险,在12200元无责范围内理赔给乘客,但这笔赔偿款对治疗花费来说还差得远。现乘客将顺风车司机、顺风车平台、保险公司告到杭州建德法院,要求赔偿32万元。
2018年5月23日,温女士打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了一辆顺风车,顺风车车主华先生接了单。这一单,华先生能收入60余元。某保险公司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后,就为乘客温女士赠送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
温女士上车后,坐在了副驾驶座上。在行驶中,因华先生操作不当,把车开到了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车相撞,造成温女士受伤。
经交警认定,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温女士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中的另一辆是无责方,事故发生后,其的车辆交强险只能在12200元无责范围内理赔给温女士。但这笔钱不足以弥补温女士的损失。
后温女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将华先生、顺风车平台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2万元。
案子开庭审理时,华先生说 ,他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及顺风车平台方先行赔偿,后再由他对剩余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平台方则认为,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某公司运营,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此外,顺风车平台方及某公司均未提供承运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抗辩说,温女士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仅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津贴3项,而且该意外险属于人身险,属于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应当被列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的共同被告。
对此,法官指出,从现有的判例来看,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据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
本案中被告的顺风车平台方是网约车的运营主体,经营范围有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 客运等,但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服务。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抗辩时说的也对。但是法官考虑到,如将保险公司从本案被告中撤掉,意味着温女士还要另打一个官司,不利于她尽快获得赔偿,就询问温女士、华先生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愿意调解。
他们都同意后,法官就此案开展调解。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住院津贴、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0万元,华先生赔偿12万元的结果调解结案。
法官指出,本案中比较幸运的是,赠送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让温女士的损失通过另一途径得到弥补。同时,温女士也愿意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抵扣顺风车车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但法官提醒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然是顺风车车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意外险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华女士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依然可向顺风车车主主张相关权利。
这也意味着,顺风车发生事故或者意外,若车主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或投保额度有限,赔偿风险就要由顺风车车主承担。而对受害人乘客来说,当赔偿主体为驾驶员个人时,及时获得相应赔偿有可能较为困难。
因此法官建议,顺风车车主在注意行车规范的同时,也应提高座位险的保险额度。
座位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治疗费或事故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关于男子开顺风车出事的事件的介绍?市民钟先生利用空余时间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在成都跑网约车,并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分别注册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了滴滴快车和顺风车业务,经营已有数年时间。3月5日,钟先生接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了十余单快车业务,最后一单目的地位于青白江,送完乘客后,已经是晚上11点左右,他准备返回位于龙泉驿的家,便接了两单顺风车。接上第一位乘客后不久,便在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白色现代汽车相撞,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钟先生负全责,而对方车辆维修费则需7万余元。
当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购买保险时合同中注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在车辆性质发生改变,我们有理由拒赔。”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钟先生有跑网约车的行为,这样一来便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与钟先生购买的车险承保合同内容不一致。
“保险公司不赔,滴滴也不管,只能我自己承担。”由于事故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对方车主作为原告,将钟先生、保险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诉讼至法院。
钟先生所购买的人保财险公司认为,钟先生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5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是该车投保的性质是家庭自用汽车,而发生事故时,钟先生已经将车用于营运,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是免责的。
滴滴方面则认为:钟先生发生事故时,是在运营顺风车业务的驾驶途中,公司的顺风车业务是居间服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钟先生的代表律师认为,司机与滴滴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乘客支付的费用中,滴滴与司机之间会有一个比例的分成,这个分成的比例与滴滴司机的评分息息机关,而滴滴司机的评分由公司一系列的奖惩措施来决定,如顾客的评价、接单的次数、跑滴滴时间的长短、有无乘客投诉、是否完成任务等。滴滴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行为,行使了对滴滴司机的运行支配权。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滴滴和司机并不符合居间服务的性质。同时,双方是运行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既然与滴滴司机一道分享了运营利益,就应当一道承担运营风险和履行相应义务。
顺风车发生事故致几人死亡?车主胡先生称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其为滴滴顺风车车主,在一次顺风车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垫付了48万余元赔偿款。由于滴滴平台运营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向其支付垫付赔偿款,故其将小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垫付款48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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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先生诉称,2016年10月8日,其通过手机实名在滴滴打车软件平台注册为顺风车车主。注册时,小桔公司以网页“滴滴出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单方面作出承诺顺风车交通事故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只要有一方处于滴滴订单服务中,则滴滴平台愿意主动承担相关安全保障责任,愿意主动承担保险不覆盖部分的理赔责任”。2017年2月13日,原告接到李先生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平台提交的打车订单,约定原告需将李先生、邓女士等4人送至昆明市龙头街地铁站附近。原告接到李先生等4人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李先生、邓女士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邓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与被告小桔公司进行了联系,小桔公司同意由原告先行垫付赔偿款。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2017年2月18日,原告与李先生、邓女士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原告于当日向二位死者家属支付垫付赔偿款60万元。后保险公司就该起交通事故支付理赔款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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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先生认为,根据被告小桔公司的承诺,该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保险不覆盖的部分承担理赔责任,对于原告垫付的60万元赔偿款,被告在扣除保险理赔款后,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48万余元。但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讨垫付款的支付事宜,但被告均不予回应。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