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司法救助属于司法局业务范围,可到当地司法部门进行申请(通常程序为填表审批),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什么条件申请国家赔偿需要以下条件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
1 赔偿申请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的公民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法人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和其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他组织。
2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3,被侵权事项以及依法确认
4,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复议的程序
5,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6,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司法赔偿的范围?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
1、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3、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5、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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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在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我们国家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的 民事责任 当中,作为民事赔偿的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这也就导致了一些人提出的问题 国家赔偿 民事 赔偿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根据相关的规定,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我们知道了,在国家认定的确定是民事侵权的行为之后,就会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的我看下文。 民事执行 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执行引发国家赔偿的必备要件 民事执行引发国家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引发的国家赔偿。违法是指违反法律 法规 、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违法执行引发国家赔偿是一种 特殊侵权 损害赔偿,因为违法执行的侵权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特殊的侵权主体与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使执行权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执行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及符合法定赔偿范围一起,构成国家承担违法执行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二、民事违法执行的确认程序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违法执行由执行监督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确认。 (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决定的,属于依法确认 执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提出异议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来实现。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由两个途径实现。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种复议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层级监督。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据此,虽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出执行异议,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主动监督发现执行法院的违法执行问题。 (二)审判监督部门的确认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确定了民事违法执行的确认部门为审判监督部门。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审理程序等。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34号《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赔偿办负责审理。 (三)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的关系 赔偿请求人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的,应先由执行法院进行违法确认。理由为,一是执行部门具有纠正错误执行的优先条件。执行法院对有关情况最为了解,由其负责审查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一旦发现执行行为错误,可以及时纠正,及时执行,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二是只有执行部门才能穷尽一切执行回转措施,赔偿办不具有执行回转或执行补救职能。对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执行回转;只有执行回转不能,且执行行为违法的,国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三是避免被执行人利用赔偿审判确认程序转嫁其应当承担的执行风险。 对执行法院不予确认执行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办申请违法确认。对确认违法,造成损害且无法执行回转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方式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一)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 生命健康权 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二)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三)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 侵权行为 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运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则不如金钱赔偿便捷。 (3)不影响公务。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影响公务活动时,应采用金钱赔偿。
司法赔偿程序是怎样的司法赔偿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的请求和解决方式比较特殊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它不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个程序:第一,违法行为确认程序。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诊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赔偿。司法行为违法的确认是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规定了司法行为违法的具体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于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可以依法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申请人如果对上述裁决不服或未达成协议的,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此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作出义务机关的情况,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则不适用。
第三。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司法赔偿问题的最终解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受害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赔偿委员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作出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立案是什么规定您好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内容如下: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申请司法赔偿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