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的认定 标准如下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 1、明知发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等等。 《 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怎样认定的1.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擅自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造成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的行为,其目的是推卸和逃避责任。
1.主观方面
主观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救助义务,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活动。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就逃 逸行 为而言,只有直接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知道事故的发生,并且有直接的逃逸故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客观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驶或者遗弃汽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行为人涉嫌酒驾、无证驾驶,报案后未履行现场等待处理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后弃车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为伤者或其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5)行为人在调查期间逃跑的;
(六)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不承认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对该交通事故应当知情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即所谓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下列情形,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1.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4.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号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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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解答交通肇事逃逸是这么认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主观上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了逃避法律责任或救助义务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逃离道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的,那么就会被认定肇事逃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怎样认定的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是怎样认定的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 交通肇事罪 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了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 刑法 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 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 ,使 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 交通肇事 行为产生以下五 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 法规 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 务。 《解 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 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 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要 与脱逃区别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③。在刑法意义上,构成 脱逃罪 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 犯管教所、 拘役 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 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 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 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点,并不限 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 法律上对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认定,第一个判定点就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有没有离开了现场,除非在一些特殊的情况离开是不会被判定为肇事逃逸,如当事人在现场会面临到人身安全威胁,只要证据充足是可以离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