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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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总包对现场负总责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分包负分包责任如何对施工安全的管控 导语:施工现场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的安全管理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但是只要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我们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狠抓落实,那么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不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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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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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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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施工安全的管控

导语:施工现场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的安全管理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但是只要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我们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狠抓落实,那么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不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对施工安全的管控

建议一:要围绕建筑施工的特点开展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具有生产的流动性强、很难实现标准化作业、对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的要求较高、露天和高处作业多、机械化程度低等特点。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人员流动性大、作业场所的不固定性和作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尽管近年来,建筑施工行业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升,但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建议二:构建网架式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施工现场各个区域

如何才能形成一个全过程、全方位、立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呢?就是要围绕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区域,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施工现场每个点,形成网架式的责任体系。施工区域的划分可以按作业区域区分,也可按事故防范类别划分,如:高空作业组、施工用电组、机械设备组、防火防爆组等。并在施工现场的各个责任区域内张挂责任人牌。通过区域的划分,施工现场的对比一目了然,促使管理人员更积极主动地抓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只要施工现场任何地点出了问题,可以马上找到这个区域的直管项目负责人、专业项目部负责人、班组长和管理人员,立即查出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从源头上制定防范措施实施控制。

建议三:科学安排工艺工序,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不确定性有时是由于工序安排不合理造成的。例如:一块安装预留孔洞盖板,如果谁也不去动它的话,它就是静态的,也是安全的。如果施工过程中总需要掀开,就变成了动态的危险源,需要及时恢复盖板并采取挂网或设置栏杆等措施。如果工序安排合理,这样的不确定因素就会减少很多。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到达每一个工作区域都有顺畅的安全通道,施工作业点要有安全可靠的工作平台。合理布局工序是建立在施工现场实践的基础上,单靠某个技术人员无法完成,需要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共同讨论和研究,按照首先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材料完全消除危险源,其次采用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风险级别,最后对作业人员进行屏蔽和对个体进行防护的步骤,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控制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

建议四:编制专业性、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强化落实,提高防范能力

工程项目要结合工程特点,编制专业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安全专项方案和技术措施。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和安措时,首先应熟知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安全防护设施不仅要有计算、材料、规格和制作样图,还应有现场布置详图和验收标准,并制定应急预案。安全专项方案和措施应执行审批程序,编制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是要交到现场安全员、施工员和班组长。项目计财部应保证安措费用的专款专用,工程管理人员应督促现场严格按照方案和措施组织实施,由技术、安全、工程管理人员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防护设施应加强维护和检查,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提高施工的安全性。

建议五:班组的安全管理是直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落脚点,做好流动区域的安全控制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围绕施工现场展开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果失去了班组这个落脚点,都将变成空中楼阁。项目经理部应与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召集班组长参加每天的工程例会,准确掌握各个班组的施工动态。各个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部应对班组长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推行班组作业标准化,并对施工班组进行考核。项目经理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总体协调时,应全面掌握施工区域的动态和班组的流动性,落实责任人员和监控人员,加强危险作业的`监控和交叉作业的防护,使杂乱无序的施工班组作业变成可控范围内的有序流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现场的作业风险。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定点作业、规范作业的意识,限定人的行为在动作标准之中。当施工班组超出作业范围施工前,应提前上报至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审核批准后方能施工。

建议六:做好安全教育,规范人员作业,控制人员的流动

安全教育是人的管理的重中之重,应随教育对象不同、时间不同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安全教育也应与时俱进,在提高教育的趣味性、实效性上多下功夫,对工人的教育要从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入手,改说教式的教育为案例分析,改坐着听课为现场的实际操作讲评,开展安全技能比拼,调动作业人员积极参与其中。

建议七:安全检查的目的重在根除隐患

安全检查的重点不在于每天查出多少隐患,最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安全检查是事前预防,通过检查发现隐患,要分析原因并总结管理上的薄弱点,从源头上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改进管理方式方法,避免类似隐患的再度发生,有效地根除隐患。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隐患进行统计和分析:如果单纯的由于工人违章操作造成的,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如果有的队伍出现多次违章,就应当从管理上查找漏洞;有的隐患是由于工序安排不合理引起的,应对工序进行调整;有的隐患甚至会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有可能需要采取更换管理人员或清除队伍等一系列的措施。

如何对施工安全的管控

1.注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策划工作,计划先行

在项目总体策划中许多项目对安全管理方面只是一笔带过,没有结合项目在各不同施工阶段存在的特点编制详细的安全管理策划方案,使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没有预见性、管理起来及其被动,因此做好安全管理策划工作是关键。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目标,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责任人;二要根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分别编写基础项目开挖、主体、装饰施工阶段详细的安全管理技术保证措施;三是要编制项目在整个施工周期中安全专项资金费用投入和分配计划表,确保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人、财、物的及时投入。这是项目安全管理策划工作的基本条件,如果不能满足,现场安全管理就无从谈起。

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足够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项目班组长(兼职安全员)为成员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整个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应具备以下三点基本要求:一是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突发事件有一定的应急能力。二是要责任心强,在工作中就是要勤跑现场、细致检查。三是要以服务的心态对待工作。所谓服务的心态是不要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要和现场工作人员处理好关系,能让作业人员感觉到和他们不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他们自己。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核心和中心环节,简单而言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对各职能部门、各级负责人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各级各类人员及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责、权、利必须明确界定,必须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并逐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并按要求追究相关责任。项目部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各项管理制度,以便项目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以章办事”,避免出现“个人意志化”管理。

4.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

施工现场作业工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很多都是“昨天在家种地,今天工地干活”的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要确保安全,培训须在先,要坚持上岗先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的原则。尤其是农民工,更要上好安全培训这一课。因此对新工人进场的安全教育必不可少。安全教育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坚决杜绝“假、大、空”等条款式内容。有些施工项目负责人思想上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往往心存侥幸,得过且过,认为事事“杯弓蛇影”大可不必,施工时认为安全就那么一回事。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农民工的流动性实在太大,有时一个工人同时在几个施工工地流动作业,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对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极为不利。所以本人认为现阶段大力开展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是减少“三违”现象的最有效手段。安全技术交底应与班组安全活动相结合,严格按照班组活动制度坚持班前教育,保证天天讲安全,时时刻刻有安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水平和应变能力,消除职工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按章办事,一丝不苟,才能时时、处处、事事保证安全,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使现场的作业人员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

5.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灵活运用规范标准,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现场是一个动态复杂的工作现场,不论项目部对安全多重视,管理制度多严格,安全教育多完善,在日常的施工作业当中依然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及发生“三违”现象,所以安全检查在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关人员必须每天对现场进行细致的检查,检查尺度要“严”和“准”,发现隐患后应立即“按规定”要求提出整改,整改要求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商定。同时要对整改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讲解,避免出现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出现。

6.定期做好现场安全考核

工作施工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考评小组,针对现场层层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的完成情况及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考评成绩可以与物质奖励挂钩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班组也可进行相应的考核活动,考核内容要尽可能量化,能如实地反映被考核班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表现好的要进行奖励,反之进行处罚。目的在于对班组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和约束,增强其安全管理班组作业人员的意识,最终提高班组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作业班组整体安全意识,减少“三违”现象发生。

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建筑施工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划分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

(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人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什么单位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的规定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但是,施工现场安全,人人有责,所有人都应该引起重视,自觉遵守施工安全规则,安全第一建筑工地区域安全责任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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