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的划分:正常情况下,建筑工地的责任事故是连带责任,由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受伤人员按照相关责任赔偿。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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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哪几方面安全生产 法律责任形式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的几个方面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就让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吧。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这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这说是说,关闭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此项行政处罚,这是考虑到关闭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会牵涉到一些有关部门的参加配合,由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且组织实施将比有关部门执法的力度更大。
3. 公安机关。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为了保证对限制人身自
由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一致性,《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无权擅自实施。
4. 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为了保持法律执法主体的连续性。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
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某些行政处罚权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他们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有权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对于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7种。对规定的27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 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 保险 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 教育 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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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哪三种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依据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我国相关法律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的规定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才能确定事故的责任,再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的总则是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法责任划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扩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改建、拆除建设项目,实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防范的原则。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国家鼓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