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
1、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
2、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3、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
4、侵犯他人姓名权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名称权的行为;
5、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荣誉权的行为等。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人身自由权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侵犯人身权利情形是什么1、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的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限,也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采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条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时间、种类以及如何使用,必须与被管理对象的行为程度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时,则必须履行批准程序。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 例如,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应;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上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宝批准程序,等等。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都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这是 国家赔偿法 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有哪些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表现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法定处罚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 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