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最冷时期,你家供暖温度达标了吗?
随着冬天的来临,供暖期到来,因供暖产生的纠纷也开始涌入法院,室温不达标、暖气漏水了、暖气费该不该出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冬季的焦点。据统计,仅在海淀区法院近5年受理的供暖合同纠纷中,因认为温度不达标而欠费的案件占到35%。
2021年11月,海淀某供暖公司来到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进行咨询,业主以温度不达标为由不交取暖费,供暖公司该如何处理?
经元甲律师了解,供暖公司于2006年初为海淀某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在小区已经服务了有10多年。如果说业主最常提出拒绝缴费的理由,那一定是供暖温度不达标。
室内温度是评价供热质量的主要标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温度是否达标一般有两种判定方法:
一是由供热单位测温;
二是由第三方测温机构根据《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对室温进行检测。“实践中,由于供热单位起诉业主追索供暖费的时间多在非涉诉供暖季,因此很难还原涉诉供暖期间的实际温度。
例如,供暖公司在2016年6月起诉业主索要2015年冬季供暖费,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第三方测温机构都无法通过实地勘察来还原2015年冬季时的室内温度。”
这也就带来了一个审理难题,即举证困难。元甲律师指出,实际案件中,多数采暖个人都无法就自己提出的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抗辩意见进行举证。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为了得到支持,如果用户感觉到温度不达标,可以当即向供暖单位报修,要求供暖单位进行测温并保存测温结果作为证据,或者选择第三方测温机构出具测温报告进行事实证明。必要时,也可以找来居委会或物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对于如何避免纠纷发生,元甲律师给出意见,应合理认识供暖合同关系,对于用户来说,供暖单位的服务保障了家庭的采暖需求;对于供暖单位来说,用户交纳供暖费使企业经营有了资金来源,二者应该是一个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关系。
因此,作为业主,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动订立书面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取证意识,遇到温度不达标等问题,积极运用第三方测温制度化解争议。此外,业主还要加强对供暖政策的学习了解,明确供暖交费主体。另一方面对于供热单位,也要不断规范服务,向业主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将有关服务信息以业主便于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
经过元甲律师的答疑,供暖公司不仅知道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供暖服务企业也懂得了要主动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