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放火罪一般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的行为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怎么认定放火罪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的认定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一)焚烧自己财物。标准看其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威胁到公共安全,则属于放火罪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如果没有,则不以犯罪论处。一般而言,对独门独户放火不宜以放火罪论处。(二)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2、为了杀人而使用了危险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对象,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论处。如在单独的一家人房屋放火以及在某人家中的饭碗中投毒。3、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三)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烧的是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他人财物,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四)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等,既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交通设施罪的要件,此种情形属于法规竞合,应当适用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放火罪 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的认定标准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 本罪侵犯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 刑法 》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的认定标准及处罚一、关于放火罪的认定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基本特征有:(1)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是故意;(3)客观方面只要求被告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对“放火”的理解,将对本案中的张某行为的定性至关重要。 在对“放火”的理解中,需要关注以下两点:(1)放火行为点燃的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物以外的对象。(2)点燃的财物既可以是自己所有,也可以是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他人所有,但是不论是自己所有,还是他人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因此,危害公共安全与否而非点燃财物归谁所有成为了判定“放火”行为构成的关键要素。 本案中,被告人点燃自己所有的摩托车,引发周围群众恐慌,并威胁到群众的人身安全以及车辆的财产安全,因而,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符合“放火”行为的认定对此,有反对意见认为,张某点燃的只是属于自己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放火罪。据前所述,点燃物的所有权并不是判定“放火”行为的关键要素,显然这一反对意见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张某年满16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以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下,点燃摩托车,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具体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求:(1)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4)必须以暴力、胁迫方法。这里,对暴力的理解非常关键。反对意见就是以当事人只是点燃自己的财物而不构成对执法人员暴力、威胁阻碍为由来否认构成该罪的。 实际上,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应为广义的暴力,即暴力并不要求直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在实践中,暴力行为的实施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点燃的摩托车正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执行公务所密不可分的辅助者,张某以此来阻碍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构成以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反对意见认为以被告人燃烧自己的财物不构成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阻碍交通民警执法,而点燃摩托车,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结论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行为人虽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依前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点燃摩托车、抵抗执法的行为不仅构成了放火罪,也同时构成了防害公务罪,因而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两者相比较,笔者认为,应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定为放火罪。
放火罪的认定关于 放火罪 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的认定如下: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 法规 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 刑法 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 犯罪未遂 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放火罪与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与 故意伤害罪 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 故意杀人罪 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与破坏等罪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和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论处。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 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一罪和数罪 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 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