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10月 1日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下午,一辆大客车在湖北兴山境内S312省道坠入三峡库区支流香溪河,致16死19伤。
10月 1日:截止14时,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因台风“纳沙”带来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的大暴雨造成3人死亡。
10月 2日:早上7时46分,广西桂林平乐县二塘镇一黑炮竹加工点发生爆炸,致4死8伤。
10月 3日:上午9时许,京藏高速进京方向南口出口,一客车和一大型货车追尾,至少30人受伤。
10月 3日:晚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7人死亡。
10月 4日:7时55分,贵州荔波县立化镇安平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17人遇难。
10月 5日:11时,江苏南京,南钢炼铁厂铁水外流事故致12人死亡,1人受伤。
10月 5日:上午,两艘搭载13名中国船员的船只在泰国被不明武装分子劫持。致13人遇难。
10月 6日:凌晨1时12分许,浙江台州一辆载有8人轿车与货车相撞致轿车上7死1伤。
10月 6日:上午10点50分,内蒙古乌海一化工厂发生单体泄露爆炸起火。致2死6伤。
10月 6日:19时许,停泊在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披山岛附近海域的渔船突发大火,1人遇难。
10月 6日:下午16时30分,安徽池州市工地电梯18层坍塌坠落 4工人遭埋压死亡1人受伤。
10月 6日:10月1-6日,广东共发生交通事故259起,造成61人死亡,331人受伤。
10月 7日:7时许,连霍高速(河南郑州方向285公里处),24辆汽车连环相撞,致10死多伤。
10月 7日:11时40分左右,河南社旗县境内,一货车与一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11人死亡。
10月 7日:15时30分许,天津一高速路,一大客车与小轿车追尾后侧翻滑行,致35死18伤。
10月 8日:上午6时许,在浙江沪昆高速诸暨段发生三起货车相撞事故,8辆货车追尾。5人死亡。
10月 8日:14时,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一在建工地发生塌方事故,造成13死4伤。
10月 9日:上午8点40分左右,福建省泉州市一工地,土方车辆陷塌方坑致1死4伤。
10月10日:15时40分许,一辆大客车在吉林省农安县境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追尾。致3死24伤。
10月10日:中午,四川广安一辆小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致3人死亡。
10月11日:下午,黑龙江鸡西市1处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3人被困井下。
10月12日:凌晨1时20分许,甘肃兰州市南滨河东路一小轿车失控翻入河滩,致车内3人死亡。
10月12日:上午10 时50分,广东从化市鳌头镇一制药厂发生爆炸,致1死4伤。
10月12日:凌晨3时30分,高速公路g30甘肃武山县山丹乡段发生3辆大型车辆相撞事故,致4人死亡。
10月13日:0时12分, 广西南宁地区宾阳县境内,一辆面包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4死1重伤。
10月13日:凌晨3时50分,二广高速湖北荆门沙洋县境内发生大客车爆胎侧翻事故,致34人受伤。
10月13日:凌晨4时许,湖北荆州一辆大客车,冲出高速困住43人,致9人轻伤,2人重伤。
10月13日:凌晨5时20分,四川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一机械制造公司发生冲天炉崩裂事故致2死3伤。
10月13日:中午,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境内,一无牌大货车连撞两大客车,致1死14伤。
10月13日:下午15时许,浙江台州路桥区一爆竹加工点爆炸致1死2重伤。
10月13日:17时30分,佛山南海广佛五金城,两岁的小悦悦先后被两车碰到碾压,21日抢救无效离世。
10月13日:深夜,福建南安,一辆小型越野车追尾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越野车上7人全部死亡。
10月14日:上午10时47分,陕西蒲城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大会表演上,一战斗机坠毁,致1死1伤。
10月16日:6点45分,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一化工厂发生液氯泄漏 1人死亡165人被送医。
10月16日:9时20分,浙江衢州市常山县一绝缘材料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致3死3伤。
10月16日:上午11时38分,陕西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一煤矿发生井下瓦斯爆炸事故,致11人死。
10月16日:下午4时许,一辆湖北荆州籍大客车在湖南吉首市永顺县青坪镇境内侧翻,致10死33伤。
10月16日:21点44分,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发生5.0级地震,无人员伤亡。
10月17日:0点20分,上海青浦区外青松公路,两辆相向行驶的轿车迎头相撞,造成5死2伤。
10月17日:13时20分,重庆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13人遇难。
10月17日:上午10时许,福建晋江东石镇沙滩一不明物体突然爆炸,造成1死3伤。
10月18日:广东省今年前9个月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2.588万起。致4523人死亡、22906人受伤。
10月20日:凌晨4时47分,湖南新化县孟公镇沪昆铁路道口发生火车与汽车碰撞事故1人死亡。
10月20日:早上六点半左右,常台高速浙江新昌县双彩段,小货车翻落11米路基致1死2伤。
10月20日:8时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洛川境内20余车相撞,造成5死20余伤。
10月20日:上午,山西襄垣县一大货车闯闹市与公交等相撞,致1死7伤。
10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四川省内江市一在建工地,吊起的钢筋滑落砸中一男子身亡。
10月20日:20时30分许,重庆内环货车侧翻撞上小轿车4人死亡。
10月20日:23时30分,韩城市新城区物资交流会上一临时游乐转盘倒塌,致2死4伤。
10月21日:16时许,湖南省耒阳市一非法爆竹小作坊发生爆炸,已致7人死亡。
10月22日:上午6时许,安徽金寨县,一半牵引挂货车与面包车迎面相撞,造成2死9伤。
10月22日:上午6点多,荣乌高速天津境内30多辆汽车连环相撞,致8人死亡,多人受伤。
10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广东韶关北郊河边厂附近发生4车相撞交通事故,致3死3伤。
10月23日:18时13分,4年轻男子翻越广深铁路被飞驰列车撞倒2死2伤。
10月23日:21时30分,新疆和田墨玉县,一辆中巴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致12死2伤。
10月24日:17时许,广东增城市新塘牛仔城附近,一3岁女童被小轿车碾压致死。
10月24日:下午14:00左右,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1人死亡。
10月27日:0时36分,河南焦作九里山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18人遇难。
10月27日:19时许,广东肇庆市怀集县恰水镇深坑村一铁矿发生爆炸,致3死2伤。
10月27日:21时许,贵州锦屏一小区发生爆炸 事故致2人死亡2人受伤。
10月28日:凌晨,安徽省长丰县连环车祸,致2名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见义勇为村民1死1伤。
10月29日:凌晨1时35分,深圳一轿车车主醉驾与泥头车相撞致泥头车侧翻,轿车内4人身亡。
10月29日:7时30分许,兰渝铁路甘肃临洮一运输车翻车坠谷致24死4伤。
10月29日:7时到8时之间,京港澳高速河北沙河段发生7起追尾事故,造成3人死,多人伤。
10月29日:下午3点左右,河南省汝南县1名公安干警酒后驾驶警车发生事故,致5死3伤。
10月29日:18时10分,湖南衡山县长江镇霞流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致29人遇难。
10月30日:2时15分,广州黄埔大道隧道一挂假军牌小客车撞死4名道路施工人员。
10月30日:凌晨2点30分,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西段一液化气站发生3次连环爆炸 造成2死4伤。
10月31日:18:30左右,京藏高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段,发生3车追尾,致4人死亡。
11月 1日:8时21分,新疆伊犁发生6.0级地震。5时58分,四川青川县、甘肃文县交界发生5.4级地震。
11月 1日:11时30分许,贵州黔南州福泉市,两辆装载炸药的货车发生爆炸,致9死260余伤。
11月 1日:16时20分许,304国道辽宁本溪歪头山镇段,一辆货车和客车相撞,致5死27伤。
11月 2日:1时18分,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与漳县交界发生4.5级地震。
11月 2日:凌晨1时03分,京港澳高速广东韶关段客气货车追尾,致2死2伤。
11月 2日:凌晨1时,吐库高速公路新疆库尔勒段,一辆小型客车与重型货车追尾,致5死4伤。
11月 2日:6时50许,京藏高速内蒙古包头境内三车追尾,造成1死1伤。
11月 2日:13时17分,云南省罗平县山坡落石致一辆农村客运面包车坠入深沟,致4死2伤。
11月 2日:19时许,沈海高速福建省宁德市路段发生四车追尾事故,致2死5伤。
11月 2日:21时15分许,浙江舟山六横外海域,一捕虾船沉没3人失踪。
11月 2日:13时许,安徽太和县税镇1家烟花作坊爆炸致3死1伤。
11月 3日:19时45分许,河南义煤集团千秋煤矿发生矿难,致8人遇难,67人获救。
11月 4日:22时43分许,青海民和县109国道享堂大桥以东约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7人遇难。
11月 5日:15时许,广东梅州市五华县安流镇琴江河段发生溺水事故,致4名小学生3死1失踪。
11月 5日:上午9时59分,四川苍溪县龙山镇河地乡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引发火灾,致5人死亡。
11月 6日:上午10时35分许,湖南浏阳市沿溪镇一烟花材料厂爆炸致2人死亡。
11月 6日:23时50分许,沪昆高速(贵溪段)发生六车连环相撞 4名男子当场身亡。
11月 6日:23时55分左右,吉林省松原炼油厂发生闪爆引发火灾,致3死8伤。
11月 7日:凌晨4点左右,江苏南通沈海高速连发两起车祸,共3辆挂车相撞,致3死1伤。
11月 7日:21时许,甘肃平凉市一煤矿在矿车下放过程发生事故,致3人死亡,2人受伤。
11月 7日:晚9时50分许,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大巴车雨夜翻入100米深沟,致1死28伤。
11月 7日:10月31日-11月7日,河北唐山市滦南县连续发生4起恶性投毒案件,共造成3死5伤。
11月 8日:上午8时许,贵州遵义县南白镇发生一起车祸,造成2人失踪、2人受伤。
11月 9日:上午,湖北荆州湖北沙隆达农药四厂发生爆炸事故致2死2伤。
11月 9日:早上6时10分许,陕西咸阳渭城区,一大巴车撞上门面房,司机被甩出车外身亡4乘客伤。
11月 9日:上午10点17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一重型罐式货车与客车相撞致6死12伤。
11月10日:6时25分左右,云南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5人死亡,8人失踪。
11月10日:13时30分许,河北石家庄,一在建楼房升降梯29层坠落致3死1伤。
11月11日:吉林延边延三公路一客车翻入深沟已致6人死亡25人伤。
11月11日:凌晨3:38许,湖北鄂州市鄂城区汀祖大洪山铁矿发生涌泥事故,致2人失踪。
11月13日:凌晨零时许,甘肃白银市景泰县四个山乡通达煤矿发生透水事故,7名矿工被困井下。
11月13日:上午8时30分,云南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6死25伤。
11月14日:上午7点半左右,陕西西安市嘉天国际大厦地下门面房发生液化气爆炸,致9死37伤。
11月14日:上午11:30左右,江西瑞昌市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致4名工人遇难。
11月14日:19时40分许,湖南新邵县潭府乡跃进村一民房倒塌,致参加老人丧事的村民10死12伤。
11月15日:凌晨2点30分左右,浙江温州龙湾区海城镇埭头村一工棚发生火灾。致3死2伤。
11月15日:上午9时20分,河南伊川县一辆公交车与一辆中巴客车相撞,造成36人受伤。
11月15日:14时许,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磨坪乡冷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致6人遇难。
11月15日:21点06分,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吐乌大高速发生13辆车连环相撞事故,致4死9伤。
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庆阳市正宁县一幼儿园校车被撞,致21人死亡(其中19名幼儿),43人伤。
11月16日:凌晨3时许,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家超市发生火灾,致4人死亡。
11月16日:21时50分左右,江西省萍乡钢铁厂一炼铁高炉发生铁水泄漏事故,无人员伤亡。
11月18日:凌晨3时10分,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塬林煤矿发生顶板塌方事故,5人遇难。
11月18日:凌晨4时15分左右,湖南常德临澧县一客车撞向收费站 造成3死23伤。
11月18日:上午7时左右,安徽省全椒县合宁高速今晨发生5车相撞事故 已致4人死亡
11月18日:16时35分许,河北唐山市丰润区一居民楼住宅内发生燃气爆炸,致3死17伤。
11月19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一非法生产烟花窝点爆炸致2死1伤。
11月19日:14时左右,山东新泰市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燃爆事故,致14人死亡,5人伤。
11月19日:上午8时20分,广东普宁一农场工人跌落腌制池,4建筑工人施救,5人均中毒窒息死亡。
11月21日:中午12时50分许,江苏启东一艘渔船与一艘运输商船发生碰撞,致渔船上10名船员失踪。
11月21日:沪昆高速公路贵州三穗县境内发生一起6车追尾事故,造成3死6伤。
11月21日:早晨6时40分左右,沪昆高速湖南邵怀段洞口县境内20多辆车连环追尾,致5死多伤。
11月22日:5时30分许,京藏高速公路包头段,一半挂车与小客车追尾相撞,造成7人死亡。
11月22日:16时许,广东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一在建楼房倒塌,致6死7伤。
11月23日:8时30分左右,武汉至宜昌高速公路仙桃境内发生40多辆车追尾事故,致6死24伤。
11月23日:13时零8分,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一私炮作坊发生爆炸,致4死11伤。
11月23日:13时35分左右,四川雅江县恶古乡境内一辆载19人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7死2伤。
11月23日:14时许,宁夏灵武市发生轿车与客车相撞事故,导致7人死亡、1人重伤。
11月24日:凌晨3时许,江西南昌西湖区一民宅发生火灾,造成9人遇难。
11月24日:20时30分许,云南玉溪市江川县王牌烟花火炮厂发生爆炸,致2死4伤。
11月25日:14时40分,山西吕梁市临县后甘泉村一花炮作坊发生烟花爆炸,致3死3伤。
11月26日:14时30分,北京南五环一货车冲破护栏逆行与5车相撞致2死4伤。
11月26日:上午8时,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新沂至沭阳段数十车连环相撞,致4人遇难。
11月26日:晚8时许,陕西西安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办广大门村发生灭门案,4死1伤。
11月26日:上午,辽宁省凤城市宝山镇一辆校车,因道路湿滑发生侧翻,造成35名孩子受伤。
11月27日:零时49分,209国道湖北恩施往宣恩方向17公里处,一轿车撞树侧翻,致2死2伤。
11月28日:吉林长春4名市民在饮用可口可乐美汁源果粒奶优饮料后中毒,致1人死亡1人昏迷。
11月28日:凌晨6时08分许,贵州大方县321国道,一吉普车与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6死1伤。
11月28日:上午9时20分许,贵州龙里县境内沪昆高速,一牵引车与客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
11月28日:早上10点26分,浙江乍嘉苏高速嘉兴路段发生一起8车连环追尾交通事故,致1死多伤。
11月29日:中午1时30分左右,广东清远市城区大观街发生校巴碾压等校车学生事件,致1人死。
11月29日:下午4时左右,海南五指山市一辆工程车和一辆中巴车相撞,致12死12伤。
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许,江西新余市欧里镇一私营煤矿,发生矿桶插销脱落事故,致6死1伤。
11月29日:上午10:20左右,安徽蒙城境内,一辆大型客车与一面包车相撞,致2死8伤。
11月30日:凌晨4时40分,香港旺角花园街发生火灾,致9死34伤。
11月30日:凌晨3时多,河北沧保公路发生多车“连环撞” 4人死亡多人受伤。
11月30日:河南安徽两省发生丙肝人群聚集性感染,168人感染(其中安徽64人,河南104人)。
12月 1日:凌晨,广东佛山南海大沥镇发生一起恶意开车撞人事件,致1死3伤。
12月 1日:凌晨,广东兴宁市新圩镇虎洞村,4姐妹惨遭生母砍杀灌农药,致2死3伤。
12月 1日:7时许,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一艘渔船发生倾覆,造成11人失踪。
12月 1日:上午9时30分许,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内的广深港高铁工地垮塌,致2死3伤。
12月 1日:15时许,河北省抚宁县一在建厂房发生坍塌,致4死4伤。
12月 1日:17时30分许,湖北武汉市洪山区一建设银行遭抢并发生爆炸,造成2死15伤。
12月 1日:下午5时许,浙江绍兴市新昌县大市聚镇坑西村一个7岁女孩和5岁男孩被人杀害。
12月 1日:20时48分,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发生5.2级地震,造成11400人受灾,无人员伤亡。
12月 2日:下午3时20分左右,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黑校车侧翻致6学生受伤。
12月 2日:早7点40分,辽宁辽阳市一在建楼盘商业网点门前发生煤气爆炸事故,致5人受伤。
12月 2日:早8时许,重庆九龙坡区某高校附近一出租房发生天然气泄漏,致4名艺考少女死亡。
12月 2日:15时许,福建龙岩一在建工地坍塌,2名民工不幸被埋身亡。
12月 2日:傍晚,陕西西安一拉土车碰撞行人致一女孩身亡,今年西安共有49人殒命渣土车下。
12月 2日:20时50分左右,河北任丘市于村乡诗坞基村发生一起灭门惨案,致3死2伤。
12月 3日:6时20分许,国道102线河北秦皇岛市境内,一面包车与摩托车与货车相撞,致9死3伤。
12月 3日:上午8时许,广西贺州市发生一起重大故意伤害案,致一家五口1死4伤。
12月 3日:14时58分,湖南宜章县城关镇玉溪街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2死13伤。
12月 3日:16时56分,广西桂林市灌阳县境内,一辆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3死多伤。
12月 3日:下午,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发生一起特大命案,4人被害,1人受伤。
12月 4日:凌晨3时30分,福建福州平潭外海水域过路船舶沉没,1人死亡2人失踪。
12月 4日:早8时45分左右,浙江嘉兴市区同乐路上的一餐馆发生爆炸,致2死3伤。
12月 4日:上午10时30分许,云南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发生一起民房爆炸事故,致4死1伤。
12月 5日:15时左右,黑龙江黑河市军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
12月 6日:凌晨2时45分,广东清远境内,湖南牌大客车在清连高速侧翻,3名被困车内人员遇难。
12月 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云南省楚雄省道218线双柏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2死38伤。
12月 6日:下午5时许,上海接连发生环卫车碾压电瓶车和土方车碾压路人事故,致2人死亡。
12月 6日:17时50分,西藏昌都地区,一辆客车翻入河中造成12死2伤,5人失踪。
12月 6日:晚上11时30分许,广东揭阳普宁市发生拦路抢劫案,致两名见义勇为少年1死1伤。
12月 7日:凌晨4点50分许,广西河池,一客车与货车擦碰后,侧翻深沟,致7死9伤。
12月 7日:14时10分,贵州铜仁沿河县境内,一辆小型客车翻到约60米的坎下,致3死3伤。
12月 8日:11时,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华泰煤矿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7人死亡。
12月 8日:中午12时左右,山东济青高速潍坊段东行方向发生30余起追尾事故,致2死9伤。
12月 8日:18时,青海大通与门源两县交界的达坂山上一辆皮卡车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3死7伤。
12月 9日:凌晨3时左右,黑龙江省鸡西市一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致7死1伤。
12月 9日:10时30分许,上海浦东机场飞机起火冒烟,紧急疏散时造成3名乘客受伤。
12月 9日:13时左右,湖南长沙市,省人民医院一栋未完工大楼顶楼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
12月 9日:15时许,吉林榆树,一黑龙江牌照旅游大客车发生事故侧翻,致2死38伤。
12月10日:凌晨0点20分许,新疆阿和沙漠公路和田境内,一客车与货车相撞,致9死7重伤。
12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云南镇雄县杉树乡大保村发生民房爆炸事故,致5死1伤。
12月10日:晚上6时许,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一水泥厂因开山炸石引发山体滑坡,致4死3失踪。
12月11日:13时20分左右,国道204山东青岛胶州市境内,一拉沙车与面包车相撞,致8人死亡。
12月11日:23时许,沪陕高速河南南阳唐河段,一大货车冲破护栏侧翻致5车连撞,造成2死15伤。
12月12日:2时15分,河南焦作市发生3.1级地震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9时42分,河北唐山发生3.2级地震;
12月12日:7时08分,甘肃酒泉发生3.7级地震;7时51分,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发生3.6级地震。
12月12日:凌晨1时,湖南怀新高速公路溆浦县唐家湾施工现场发生巨石滚落事故,致4人遇难。
12月12日:6时40分许,广东佛山顺德区乐从镇,一辆校车与货车相撞,致37名学生受伤。
12月12日:18时许 江苏徐州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附近,一校车侧翻,造成车上学生15死8伤。
12月13日:凌晨3:20前后,广东江门新会区和汕头潮阳区各发生一起民宅火灾,分别造成3人和4人死亡。
12月13日:上午9:50前后,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境内,发生3起交通事故,致1死3伤。
12月13日:上午8点50分左右,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一中学校车与货车发生碰撞,致2死25伤。
12月13日:13时30分许,广西梧州两广综合批发市场,因违规施工引发火灾,致3人死亡。
12月13日:11时左右,四川凉山州盐源县平川镇发生铁塔在施工过程中倒塌事故。致8死3伤。
12月14日:16时50分,四川凉山金阳县金洛公路,一微型面包车翻入路边1000多米岩下,致5人死亡。
12月14日:10时许, 广东佛山三水云东海大道一搅拌车侧翻,压扁一出租车,导致3人当场死亡。
12月14日:16时54分,宁夏固原市,一运煤货车撞进路面餐馆,致7死3伤。
12月15日:四川成都市成南高速,四辆货车相撞在一起并发生燃烧,导致3人死亡。
12月15日:中午,山东省陵县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失踪。
12月15日:18时30分,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境内发生一起追尾碰撞交通事故,致7死1重伤。
12月16日:凌晨3时50分左右,安徽滁州定远县,一辆货车与一辆手扶拖拉机相撞,致5死3伤。
12月16日:11时左右,湖南株洲市株洲县一榨油坊,压力容器冲爆导致房屋倒塌,致4死1伤。
12月17日:凌晨零时50分许,云南弥勒县一煤矿发生井下透水事故,3人被困井下。
12月17日:14时许,贵州六盘水市水黄公路,一大货车与大客车相撞致2死21伤。
12月17日:13时30分左右,湖南郴州资兴市三都镇煤矿六一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1人死亡。
12月17日:16时50分左右,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硫化氢气体泄漏,致3人死亡9人中毒。
12月18日:14时许,山东寿光市城区一婚纱影楼内部装修引发火灾。致3死9伤。
12月18日:23时56分,甘肃兰州金河煤矿发生一起冒顶事故,致5死3伤。
12月18日:23时许,浙江省温州市海域发生福建籍渔船沉没事故,5人获救两人失踪。
12月19日:13时40分,云南镇雄县泼机镇庙山村一货车侧翻,压住一轿车,致6死1伤。
12月19日:17时38分,浙江杭州西湖区,一公交车与一接送学生中巴车相撞,致19人伤。
12月19日:19时,重庆巴南区一施工轻轨桥梁发生脚手架垮塌事故,致9死6伤。
12月20日:6时许,黑龙江佳木斯市一轿车与大树相撞,致3死2伤。
12月20日:7时50分,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雍阳镇华锋商务宾馆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12月20日:13时许,山西临汾市洪洞县境内,一辆货车与一辆小轿车会车时发生相撞,致3死2伤。
12月20日:19时50分左右,四川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一煤矿办公区发生爆炸,致4死12伤。
12月21日:早上8点15分左右,福建泉三高速6车相撞致6人死亡10人受伤。
12月21日:凌晨1时许,福建泉三高速马跳隧道内,9车剧烈碰撞,一辆面包车被碾,车内3人死亡。
12月21日:13时30分许,云南文山州丘北县载有20余名小学生的马车与卡车相撞,致2死23伤。
12月2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四川成都大邑县西南油气田发生井喷事故致4人受伤1人失踪。
12月22日:1月1日-12月4日,全国累计报告手足口病151万余例,重症1.7万多例,死亡476例。
12月23日:1时5分许,广东惠州博罗县龙溪镇路段,一辆摩托车追尾停靠路边的大货车,致3人死亡。
12月23日:8时56分,黑龙江五常市,一吉普车撞树翻入路边,致4死1伤。
12月23日:11时45分左右,甘肃平凉境内,一货车与中型客车追尾致客车起火,造成6死6伤。
12月23日:13时30分,广东佛开高速江门司前段一辆小货车与大货车追尾,致2死(夫妻)1伤(小孩)。
12月24日:6时23分,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一出租屋发生一起火灾,造成3人死亡。
12月24日:上午9时许,云南文山州广南县一辆面包车翻入山谷,致7死7伤(死者中5人为学生)。
12月24日:11时30分,河南郑州巩义市永安路街道五发助剂厂失火,致3死1伤。
12月24日:19时许,沪陕高速河南信阳罗山县境内,两轿车同时追尾一货车,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12月25日:上午9时10分,江苏江阴华西高速线材厂发生煤气泄漏事故,致8死1重伤,37人留院治疗。
12月25日:15时30分许,福建泉州市宏利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致3死1伤。
12月25日:20时左右,河北衡水阜城县鼎晟家园施工工地消防水池挖掘作业时发生塌方,致3人死亡。
12月27日:上午8时30分许,黑龙江鸡西市麻山区,发生中型客车与货车追尾事故,致7死13伤。
12月27日:13时20分许,广东深圳罗湖口岸汽车站一辆大巴突然失控,撞向候车区旅客,致5死6伤。
12月27日:14时30分左右,四川自贡市自贡绿源复混肥有限公司在建水池发生垮塌事故,致1死5伤。
12月27日:15时30分,贵州贵阳市南明区,一货车失控,相继撞击9辆机动车,造成2死18伤。
12月27日:18时30分许,湖南永州市宁远县兴发喜炮厂发生鞭炮爆炸事故,致3死3伤。
12月28日:13点34分,福建省福州至厦门D6305次动车行驶至渔溪至涵江区间,撞上一人,致1人死亡。
12月28日:19时30分,云南大理州弥渡县成忠煤矿发生顶板事故,致3人遇难。
12月29日:4时58分,宁芜铁路安徽省马鞍山雨山九区道口,一轿车与火车相撞,致1人死亡。
12月29日:5时许,广东揭阳市揭西县河婆街道建新居委海纪路口一民宅发生火灾事故,致4死1伤。
12月29日:7时23分, 辽宁大连市长海县海洋岛40海里海域,一艘渔船沉没,致7死1失踪。
12月29日:9时22分,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境内京昆线,一辆重型半挂车冲入避险车道,造成3人死亡。
12月29日:14时10分左右,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双发乡,一辆吉普车与出租车相撞,致6死2伤。
12月29日:23时25分,黑龙江省鸡西市境内鸡密南线,两辆轿车发生碰撞,致3死4伤。
12月30日:凌晨7时许,辽宁大连市孙家沟苏州北巷12号楼 发生煤气中毒,一家5口死亡。
2010年交通事故案例3种不一样的酒后驾车驶出路面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翻入河中车辆损坏
1991年10月26日,某供电局司机刘××送人员返回途中,因酒后驾车驶出路面,翻入河中,致使车辆损坏严重,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一)事故经过
10月26日下午16时许,该局司机班司机刘××驾驶03/00381蓝鸟小轿车去某市接送人员。反回途中,在某县城吃饭喝酒后继续行车。当车行至城南一公路210km + 800m处时,车将路边一骑自行车的李××撞倒在地,慌乱中右打方向盘,使车驶出路面,翻入距公路21.2m高的河中,致使车辆严重损坏,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二)违章表现
酒后驾车
(三)原因分析
1、安全思想意识淡薄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严重违反《城市公路交通管理规则》,酒后开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防范措施
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思想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党、政、工、团一齐抓,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深入持久地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2、组织驾驶员到事故现场召开事故现场会,用现身说法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令驾驶员在行车期间不得饮酒,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事故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行车途中饮酒后继续行车时引发的交通事故。其原因简单,责任明确,希望驾驶员能以本起事故为鉴,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出车前和行车中绝对不能饮酒,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一起电石运输火灾事
电石(CaC2)属遇湿易燃物品,通常呈黄褐色或黑色硬块,其结晶断面为紫色或灰色,工业品中往往含有磷和硫等杂质。工业电石遇水作用除产生大量的C2H2(爆炸极限为2.5%~82%,v/v,以下同)外,还生成少量的剧毒气体PH3和H2S,当PH3含量超过0.08%,H2S含量超过0.15%时,容易引起自燃爆炸,从而引燃、引爆C2H2气体;电石遇水或与潮湿空气作用分解出C2H2气体,当受到撞击、摩擦、振动或接触明火、高热时也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因此,在电石遇水或潮湿空气发生火灾时,只能用干粉、水泥粉、干黄砂灭火,严禁使用水或泡沫等水性物质灭火。但当大量电石大面积遇水燃烧时,用上述灭火剂扑救有时也难以奏效,必须采取特殊的处置方法,消除危害。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6月下旬的一天清晨,一辆满载约40t工业电石的货车自内蒙古自治区某地出发,在途经黑龙江省某地时,因司机疲劳驾驶,将车停靠在一公路旁休息,距公路两侧10m处是居民区。当时,正赶上该地区连降小雨,而覆盖在电石上的一层苫布不严密,有多处缝隙,雨水不断从缝隙处灌进车厢,遇电石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了大量的C2H2,引起燃烧。待司机和押运员发现后,拿着车上自备铁锹,爬上车厢,掀开覆盖在电石上的苫布,准备将遇水着火的电石清除掉,几锹下去,2人就感觉脚底发烫,热浪扑面,而此时,因苫布被掀开,大量潮湿空气瞬间涌入,顷刻间电石车厢周围浓烟四起,着火面积迅速扩大,并伴随着从电石车厢内部发出的“砰、砰”声响,火势已无法控制,2人迅速跳下车厢,周围居民见状,立即报警。
二、事故处置经过
接到报警后,当地政府领导、公安、消防、交警、安监、环保等部门及当地一化工企业处置电石火灾专业人员火速赶到现场,迅速成立了灭火抢险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制定具体措施。指挥部根据分析火灾的危害程度,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严格控制过往行人及车辆,疏导附近居民,并同时要求现场所有参战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防止烧伤、烫伤和中毒。
小雨在绵绵不断地下着。指挥部首先考虑到电石火灾的特殊性,如果用干粉只能一时将火扑灭,但电石遇雨水后又会很快复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指挥部当即命令消防队员用水冷却货车的柴油箱,待油箱温度降下后,将其卸下,放置安全处,以防受热爆炸。然后,消防队员便用工具打开货车车厢,用钩齿和铁锹把车上的电石一点一点逐渐转移到公路上摊开,利用雨水和消防给水加速反应,等待燃尽。但因电石量大,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排除险情,这样下去,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恶性事故,不仅严重威胁着当地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会长时间妨碍正常交通,将会给当地带来不利影响。
在此关键时刻,指挥部成员认真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处置方案,最终研究决定:迅速调集当地一化工企业的1台50t吊车、2台铲车、3台翻斗车(均为柴油车)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指挥部命令吊车将货车车厢前部吊起,使其脱离底盘,1台铲车用钢丝绳把受到火势威胁的货车车头牵到安全地点,随后,吊车又将货车:车厢一侧吊起侧翻,把整车电石倾倒在公路上,2台铲车在上风或侧上风方向快速将公路上着火的电石装到3台翻斗车上(柴油箱用浸水的厚麻袋覆盖严),运到离火场2km外的污水处理池中进行专门处置,每车每次装运电石控制在2t以下,防止出现其他险情,经过近2h的运输,终于将电石全部处置完毕。最后,消防队员对现场残留的少量电石直接用大量水冲洗,直至反应完毕,余火熄灭。此时,指挥部宣布现场撤除警戒、解除交通管制。
此次电石运输火灾事故的处置行动,经当地全体消防官兵及其他参战部门的共同努力,冒雨奋战8h,终将险情排除,所有参战人员和抢险车辆无一受损,避免了恶性事故的发生,保护了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这起电石运输火灾事故,将车载约40t工业电石全部烧毁,货车车厢报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15万元。
违章开推土机致倾覆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在江西省弋阳县蛇纹石矿区三工区。当时,1名土木工在推土机司机停车休息时擅自爬上推土机玩,推土机司机没有拒绝。由于该土木工不懂推土机性能,误将调速机构挂在倒档上启动,致使推土机后退倾覆翻到5米高的陡坡下,2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 该土木工违反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HGTA0045-85第2项第1款,关于“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发给合格证件,方准独立操作。严禁无证驾驶。……”的规定,擅自驾驶推土机;
2. 推土机驾驶员误将推土机停在陡坡边缘,并听任无证人员驾驶车辆。
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1. 严禁无证开车;
2. 自己保管、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不准他人乱动。
20吨轮胎式起重机与火车相撞事故
一、事故简介
1991年10月10日,Y公路工程公司在JQ高速公路施工中,发生了一起20吨轮胎式起重机与火车相撞事故,造成本单位1名职工和火车驾驶人员3名,共计4人死亡。
二、事故经过
Y公司将一座与当地铁路正交的分离式立交桥分包给了当地铁路局工程五段。但是,1991年10月10日上午10:00左右,铁路局工程五段请求Y公司调一台起重机帮助吊装混凝土拌和机。于是,Y公司职工B就驾驶一辆20吨轮胎式起重机(由于B在事故中死亡,所以,无法查明是谁派的任务),沿施工便道前往了立交桥基坑开挖现场(在YY铁路两侧),当行至JQ高速路STA149+282,即:YY铁路DK15+610临时道口(修建的立交桥将取代此路口)时,一列当地的前进型“444”号蒸汽机车加挂3402次货物列车,疾驰而来,将20吨重的起重机撞出35米,B和火车司机、副司机、司炉等4人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主要从公路工程公司方面分析)
1、技术方面
(1)B(无起重机驾驶证)通过铁路道口观察不够,开上铁路后正遇火车驶来;
(2)临时道口无人看管(Y公司已将指挥道口的工作交给了铁路五段,并支付了看管人员工资);
(3)该临时道口旁,障碍物多,影响起重机驾驶人员的观察视线;
2、管理方面
(1)Y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的派工制度,不履行正常的派工手续;
(2)疏于对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管理,导致起重机能够由无证人员驾驶;
(3)Y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以包代管,导致临时道口无人看管。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Y公司安全管理混乱,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指挥调遣没有明文规定,导致起重机由无证人员驾驶。加之,由于地方铁路过往车辆很少,忽视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既没有和地方铁路部门就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签订专门协议,又未指派专人看守铁路道口,综上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性质
此起事故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由于该公司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安全管理。特别是没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对铁路道口这样重要部位的安全监管措施。
3、主要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疏于对安全工作的管理,负事故的全面领导责任。公司经营部门在分包工程时,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形成以包代管;机械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松懈,导致特种设备随意调遣;人力资源部门缺少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导致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安全部门安全检查不落实,铁路道口无人看管问题未能及时汇报或解决等均应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公司应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2、公司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使他们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3、立即与地方铁路的主管部门签订道口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其安全监管责任。
六、专家点评
从此起事故的两个重要原因看,一是暴露了企业主要负责人面对紧张的施工,往往显得办法少,事先考虑问题不周到,在组织施工时忙乱,象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管理手段往往不去落实。二是暴露出安全管理工作不细致,特别是在工地领导处理事情不够严谨,往往以口头一两句话的方式布置工作,不留纪录,不做检查,人员、物资等如何落实根本不明确。因此,常常使安全工作出现空白盲点。象在这起事故中的铁路道口监管问题上,就明显出现双方误会,都以为对方在管,而实际谁都不管的现象。因此,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我们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现总包、分包和交叉作业等情况时必须签订书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还要特别强调一点,安全管理协议书中一定不准出现生死合同和以包代管等内容、条款。
某污水截排工程车辆伤害事故
事故时间:2002年4月1日20时30分
事故地点:深圳市罗湖区
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伤亡情况:死亡1人 龙××,男,34岁,湖北人,引道工
事故经过:
2002年4月1日晚上8:30左右,某污水截排工程现场,正在工作的盾构机工作温度过高发出警报,带班工长通知操作人员回地面休息,发出信号后,电瓶车司机鸣喇叭启动,此时担任出土泥斗车引导工作的劳务工龙××(工作位置在设备台车3~4节间一侧的平台)因急于跟同伴返回地面,从两斗车中间跨越至行走通道,被已经启动的电瓶车撞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
1、龙××缺乏安全意识,违章从工作位置向泥斗车间隙中跨越,与车抢道。
2、电瓶车警示灯位置不合适,信号不明显。
间接原因:
电瓶车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事故教训:
1、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冒险行为。
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
3、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配备齐全,保持良好的机况。
4、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26广东深圳交通事故的调查情况深圳警方通报称:“2012年5月26日凌晨3时08分许,侯某驾驶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的粤BG077R号车牌的红色小车在滨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侨城东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中一辆车牌号为粤BH1Q78的出租车起火,导致该车内3人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初步调查,粤BG077R红色小车登记所有人为许×辉。交警经对肇事嫌疑人侯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90.2mg/100ml,属醉酒驾驶。粤BH1Q78出租车上有2名死者为乘客,其身份也已确认。
交警部门称:目前,该事故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将会严格依法、公正处理,并及时通报事故相关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有媒体发现一名男子与红色跑车上3名女子前往事发地附近的华侨城医院挂号就诊,该名男子与投案自首者相貌特征不符,怀疑“顶包”。
深圳交警2012年5月27日发布5月26日凌晨重大交通事故进展情况称,肇事司机侯某非红色小车车主,且醉驾超速行驶。深圳市委、市政府批示,要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27日凌晨,深圳交警为此开展了交通整治“猎虎”行动。
深圳交警部门表示,该就诊男子与此桩交通事故不相干,由于在附近意外摔伤,恰好在26日3时57分左右进入华侨城医院就诊。而肇事司机侯某某在车祸发生后弃车逃逸,翻越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横穿道路,到达滨海大道南侧绿化带的草坪,打电话给其男性朋友吴某某,叫吴某某来接他。当日4时许,吴某某从南山欢乐谷附近住地乘粤BK8X87号出租车,将其接上车送至大梅沙游艇会所,侯某某进入8510号房间休息,并更换衣服。交警部门还在新闻发布会现场放映了视频录像片段。 2012年6月2日下午2时许,一位女网友在福田交警大队门前打出红色醒目横幅,向深圳5-26滨海特大交通事故办案警察公开道歉。
该横幅上书称,亲们:对不起!我也是曾质疑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你们在调查5-26飙车案时“不公、不正、不廉、不明、造假、顶包”的一位小网民,现真诚向你们公开道歉!你们委屈了!你们辛苦了!魅力深圳会因你们的魅力而更具魅力!!
据了解,该女子现身之后,便有福田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将其迎至办公室表示谢意。同时,大队值班领导再三向在场记者表示:“这绝不是安排的托。”
有网友表示,这位女网友可能是想借机出名,因为一个正常人不可能是这么做作的。
疑点:1、为何滨海大道红树林段数十个摄像头,无故坏掉;
2、为何深圳警方对此次事故过早的下结论,甚至部分警员在事实不明的情况拍胸脯保证,这个也能保证吗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
3、最近的一个现场视频,出现一个女子声称“不要说我是开车的”,这个疑点深圳警方不能解释,此案定不能“办成铁案”,望深圳警方慎重,珍惜民众的信任,为我党树立光辉形象,要爱惜羽毛•••
深圳5•26事故结论
8月3日上午10点半,深圳市发改委在会展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事故鉴定专家吴志新在“5•26”重大交通事故纯电动出租车质量鉴定结论通报会上宣布的《质量鉴定结论》表明:E6“整车安全设计未见缺陷”。
经过专家测算,肇事GT-R在滨海大道时速达242公里,撞击时速为183-193公里,电动出租车时速为81-83公里,电动车被撞后尾部与树干碰撞速度为64-67公里,被撞后电动车尾部深凹1.05米,直接撞倒了电池包。专家称如果没有电池包,甚至可能把后排座椅切断。
另外,专家组通过碰撞仿真与乘客伤害分析,两次碰撞中,电动出租车内三名乘客受的机械伤害程度严重超出人体承受极限,对三名乘客造成了致命性的伤害。专家还表示,电动出租车第二次撞到树给乘客造成的伤害程度远远超过第一次,电池没有爆炸。
经过专家组调查,电动出租车96节电池中,有24节短路起火,其余完好。起火原因是车经过两次剧烈撞击,部分电池破损短路产生电弧,引燃内饰材料及部分电池。专家还称燃烧的电池极板保持整齐,层次分明,没有呈现爆裂现象。
最终结论是电动汽车没有发生爆炸,整车安全设计未见缺陷。专家组得出结论,两次碰撞中三名乘客所受机械伤害造成致命性伤害。确认e6电动出租车是国家汽车新产品公告内产品,不仅通过了国家相关检测机构的整车碰撞安全,还符合更高要求的美国检测标准。
结论要点:1、事故形态和严重性极为罕见;2、乘客受机械伤害程度严重超出人体承受极限,造成致命伤害;3、1/4电池短路燃烧,未见爆炸;4、e6纯电动出租车通过了国家相关机构整车相关安全检测,安全设计未见缺陷。(来源:深圳微博发布厅)
2012年8月3日上午,深圳“5.26”重大交通事故纯电动出租车质量鉴定专家组召开鉴定结论通报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526事故质量鉴定组组长吴志新表示,“5.26”事故中被毁的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整车安全设计未见缺陷”。
2012年5月26日凌晨,深圳市滨海大道红树林段发生了日产GTR跑车和比亚迪e6出租车严重碰撞,造成3人死亡、e6出租车损毁、着火的恶性交通事故。深圳市政府迅即启动了“5.26”重大交通事故纯电动出租车质量鉴定工作。
6月初,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简称深圳质检院)依法经上级质监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质量鉴定工作,邀请国内电动汽车整车及动力系统、部件安全、结构安全、碰撞安全、电子电气安全、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汽车交通事故鉴定、火灾调查、材料燃烧特性等领域的13名业内权威组成专家组,就整车、车辆碰撞、动力电池、火灾及交通事故鉴定等五方面专项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其中,广东省内专家3名,省外专家10名。
专家们分别来自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消防总队、北方车辆研究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技术机构。专家组于2012年6月11日正式开展纯电动出租车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工作持续一个多月,于近日结束。
两次相撞 比亚迪e6电动车损毁起火
介绍,根据视频和道路实测数据,专家组确定GTR红色跑车制动前的车速,根据统计经验预估GTR碰撞时的车速,根据视频结合GPS数据确定e6的车速范围,以实测的车辆碰撞后的运动轨迹、车辆停放定位和姿态以及车身损伤变形的吻合度作为判断依据,反复进行仿真计算和交叉校验。
根据研究结果,两车碰撞时GTR的车速约为:183~195km/h, e6 的车速约为81~83km/h;e6尾部与树干碰撞时的车速约为:64.5~67km/h。
在“5.26”事故中,GTR红色肇事跑车以约242km/h车速行驶,经制动减速,仍以约183km/h车速与前方同向行驶、车速约81km/h的e6纯电动出租车发生严重碰撞,碰撞时两车相对速度超过100km/h。碰撞后e6纯电动出租车失控滑向右前方,尾部与路边大树发生严重的“柱碰撞”,树干侵入车体高达1050mm,造成e6纯电动出租车损毁、3人死亡和车辆起火。
严重碰撞两次 对三名乘员造成致命伤害
据介绍,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专家组利用假人模型进行仿真试验,模拟当时e6驾驶员佩戴安全带,后排两名乘客未佩戴安全带的情景。根据碰撞仿真分析三名乘客的伤害程度为:第一次GTR红色跑车与e6电动车相撞时,e6驾驶员、后排左侧乘客、后排右侧乘客的HTC(头部伤害值)分别为2349.39、3039.56、1832.82,第二次e6电动车与路面大树相撞发生严重的“柱碰撞”时,e6驾驶员、后排左侧乘客、后排右侧乘客的HTC(头部伤害值)分别为5060.48、8040.78、4257.4。而HTC大于1860时,伤者的生存可能性极低。
根据分析,两次严重碰撞中,e6纯电动出租车内三名乘员遭受的机械伤害程度严重超出人体承受极限,对三名乘员造成了致命性伤害。
火灾原因:短路引起内饰材料及部分电池燃烧
专家组专门派工作人员对监控录像进行逐祯解析(时钟经过校准)。根据解析,比亚迪e6轿车碰撞大树后即03时08分40.20秒开始出现电弧闪光,电弧闪光约30次,持续闪了约16 秒,随后可见右侧和中部有小火焰,约18秒后,后车顶可见火焰。
电弧闪光42.45秒后,粤BG3Y07号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巫海云拿着灭火器跑向着火的粤BH1Q78号比亚迪E6轿车,这时可见车顶和右下侧有火焰并伴有大量浓烟升起向北飘。开始出现电弧闪光51.81秒后,驾驶员巫海云开始灭火,火焰变黑。开始出现电弧闪光55.38秒后火焰又开始变红。
3时29分07秒第一辆消防车到达事故现场。2012年05月26日3时33分03秒开始喷水灭火,2012年05月26日3时33分58秒灭火成功。
据吴志新介绍,根据火灾现场勘验、取证检测、电池系统查证以及多次求证试验,判断e6纯电动出租车受到两次严重碰撞,车身后部及电池托盘严重变形、动力电池组和高压配电箱受到严重挤压,导致部分动力电池破损与短路、高压配电箱内的高压线路与车体之间形成短路,产生电弧,引燃内饰材料及部分动力电池等可燃物质。
比亚迪E6“整车安全设计未见缺陷”
根据专家组的鉴定结果,e6纯电动出租车是国家汽车新产品公告内产品,通过了国家相关检测机构的整车碰撞安全、系统电安全、电池安全等试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事故中,该车动力电池没有发生爆炸,72节单体电池(占全部96节动力电池的75%)未起火燃烧;动力电池系统在整车上的安装布局、绝缘防护及高压电系统设计合理。整车安全设计未见缺陷。
据介绍,目前运行的e6车型在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了全部试验,已经获得工信部汽车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3C认证证书,进入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六批)
该车型安全性能满足:GB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20071-2006《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 GB20072-2006《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 GB/T1838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等国家标准要求。动力电池通过国家检测中心检测符合QC/T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车内19个非金属可燃物品阻燃特性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要求。此外,按照美国FMVSS标准,美国US-NCAP以及美国保险协会IHSS试验工况进行了验证,同时满足ECE R100要求。
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赔偿案例原告赵某云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女。
被告一:邹某健,男。
被告二: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亮,总经理。
原告诉称,2011年8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邹某健驾驶车牌号为浙C7XX3A小型私家车至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东X工业区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原告(行人)赵某云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的交通事故。后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宝X大队西乡中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健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浙C7XX3A小型私家车在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交强险合同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恒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住院26天,共花医疗费43,249.26元。出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2、双肺挫裂伤3、双侧少量血气胸;4、右第2前肋骨骨折,左第4前软肋骨及第5前肋骨骨折;5、牙(右上一)缺失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急性胃扩张;8、真菌性肠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玖级和拾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邹某健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应当予以赔偿,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邹某健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后续治疗费、CT检查费等人民币197,250元;2、判令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邹某健、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邹某健、中X联合保险公司共同辩称,医疗费是由车主邹某健支付的,并且在事故当中负同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有40%是应由原告承担,希望予以扣除。原告是农村户口,却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我方认为应按其户籍计算。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有过错的,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摊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我方认为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关于误工费,由于原告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存在矛盾情况,所以我方认为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应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且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从病历中没有看到需要加强营养或有需要人员进行护理,所以原告主张营养费和护理费是没有依据的。原告在治疗时还包括了疾病胃扩张,真菌性肠炎,这与本案事故没有关联性,所以其治疗这两项的费用应予以扣减。由于事故同等责任,而原告在起诉时也没有按照事故比例责任进行相应的分摊,请求法庭依法裁决。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20XX7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简要案情为:2011年8月6日20时30分许,在宝安区宝安大道东X工业区路段,邹某健驾驶浙C7XX3A轿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右侧车头与行人赵某云身体发生刮碰,造成赵某云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邹某健与赵某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1、被告邹某健是肇事车辆浙C7XX3A轿车的司机及车主;2、浙C7XX3A轿车在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3、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被告邹某健垫付;4、原告2011年8月6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深圳恒X医院共住院25天,住院期间陪护两人,医嘱出院全休3个月;5、原告系农村户籍,其提供居住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6、2011年11月9日经广东南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医学整容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每次牙齿修复费用约需2,400元,每8-10年更换一次,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鉴定费3,050元,从入院治疗到鉴定前一日的期间为95天;7、出院后原告复诊照CT花费334元。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居住证、工资表、银行清单、劳动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出具的第F20XX7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邹某健与赵某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X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其提供居住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本院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
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原告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496元,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其诉请的误工费,本院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95天。
综合案情,本院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334元;2、后续治疗费6,000+9,600=15,600元;3、伙食补助费50元×25=1,250元;4、护理费50元×2×25=2,500元;5、鉴定费3,050元;6、残疾赔偿金135,999元;7、精神抚慰金21,000元;8、营养费酌定为2,100元;9、误工费1,500÷30×95=4,750元。以上合计186,583元。
因浙C7XX3A轿车在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故被告中X联合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
根据事故认定,邹某健与赵某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损失应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损失被告邹某健应承担(186,583-122,000)×60%=38,749.8元。原告赵某云因本起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22,000+38,749.8=160,749.8元。
原告与上述判定不符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某云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60,749.8元;
二、被告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
三、被告邹某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38,749.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原告承担393元,由被告中华X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313元,被告邹某健承担417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1深圳宝安机场重大交通事故的事故伤亡2015年3月1日16时36分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发现桥上2人、桥下3人已无生命迹象。
宝安区机场T3航站楼高架桥交通事故,共造成9死、23伤。
最新消息:经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死伤32人,截至20:30,深圳120网络医院共收治伤者27人。其中,9人危重伤,1人重伤,2人中度伤,15人轻伤。9名危重伤者中,现有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还有25人在医院救治。
27名伤者在5家医院:西乡医院3名危重(现有2人抢救无效死亡)、12名轻伤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福永医院5名危重、2名中度伤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宝安区中医院2名轻伤;宝安区人民医院1名轻伤;深圳恒生医院1名危重、1名重伤。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局长刘庆生同志赶往现场,公安交警正在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截至3月2日上午8:00时,深圳宝安机场“3•1”交通事故4名轻微伤员经诊治已自行出院。
需要交通事故案例1.小车随意开门致使自行车与货车相撞
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被告于××驾驶肇事小车在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在开左前门准备上车时与原告骑的自行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其失控,又与被告唐××驾驶的无牌东风车相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9938.87元。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下旬,被告××地税分局将其所有的××号小车出让给被告××镇政府未办过户手续。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于××驾驶该车在永安桥头路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推开左前门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碰撞,致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唐××驾驶属被告环卫所所有的无牌东风大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医疗费6563.47元。该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偏重。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于××负主要责任,被告唐××负次要责任。原告鲍××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事后,两被告仅垫付医疗费五千元,后无人理睬,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该事故总损失8462元(扣减已支付5000元),下欠3462元,原告自愿放弃362元,被告环卫所自愿承担1400元,被告××镇政府愿意承担被告于××、被告××地税分局应承担的责任,即人民币1700元,原告鲍××同意两被告在二000年八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环卫所承担300元,被告××镇承担300元。
2.左转弯大货车与直行摩托车相撞
原告诉称: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我驾驶摩托车从温泉回××途经××双鹤桥时,被被告驾驶的东风货车撞伤,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费、交通费、鉴定费、生活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费、营养费共计四万一千零八十五元四角。
被告辩称,原告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摩托车,我方仍愿意负主要责任,但应减轻我方赔偿责任,并且我方已支付部分费用,同时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超越赔偿范围,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晚十一时许,被告驾驶××号东风牌汽车由××向××行驶,途径××双鹤桥十字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原告(无证)驾驶的××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和原告应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随后该交警大队就损害赔偿问题主持调解,因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便于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作出调解终结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因昏迷不醒,左肘可见6CM伤口,肌腱外翻及左肱骨中下段横形骨折,部分神经断裂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五十天,共花医疗费一万零二百三十九元六角,并需休息八个月,同时因右肱骨中下段骨固定物拔除术,需共费后期医疗费五千元,还需休息三十天。原告出院后在休息过程中还花费了门诊医疗费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三角,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势已达十级伤残。被告先后已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一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肇事车辆受益人及肇事者,在驾车左转弯时违章未让直行车辆,致使原告受伤,应负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对原告方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次交通事故的总损失为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七角(医疗费12077.9元,后期医疗费5000元,交通费311.8元,鉴定费880元,误工费2880元,护理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伤残补偿费6570元),由被告汪××负担一万七千七百八十三元八角二分,扣除已支付一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还下欠七百一十二元一角二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其他诉讼费用三百五十元,合计二千元,由被告负担一千五百元,由原告负担五百元。
3.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起诉司机赔偿
原告黄××诉称,1999年3月29日我乘座被告杨×驾驶其所有的××号大货车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宁,当车行至河南信阳加油站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受重伤,被告仅支付了一万余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面损失共计17636元。
被告辩称,原告是自己强行要求跟车,对该事故原告方也有过错,故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请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审理查明,1999年3月27日,原告乘座被告杨×驾驶的××号大货车一同去安徽毫洲送货,同年3月29日被告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宁路经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加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未经交警部门处理)。原告伤后经送河南省信阳地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0天,医疗费为5186.20元,同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8天,医疗费用为10405.39元,法医鉴定费为400元,原告黄××伤情经××市××区技术科鉴定为右胫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发有胫骨骨髓炎,经医院治疗后,虽然后胫腓骨骨折处已基本愈合,但遗留右下肢缩短2.5CM,导致行走跛行,其右胫骨骨折行骨水内针固定术后,需择期进行内固定物拔除术,综合评定为拾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左右。
同时查明:原告黄××属农业户口,伤后在信阳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时被告共支付医疗费5186.20元,原告在信阳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后由被告妻子随行护理。原告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后,原告预付医疗费5750元,被告支付医疗费4655.39元,被告杨×以原告的预交医疗费收据在×区人民医院结帐后随同其车辆损失在保险公司索赔12000元,除支付原告9841.59元医疗费外,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还查明:原、被告之间关系非常好,原告领取了驾驶证后,随被告一直多次跟车,从未谈及报酬,原告也无异议深圳交通事故案例800 ;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也多次看望原告。并双方约定将原告的伤治好为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乘座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应支付原告黄××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053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其他诉讼费用485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1000元。
4.小车在前左转,大货车从后追撞致小车损坏
原告罗××诉称,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时许,被告李×驾驶××号大货车装载货物从深圳到石家庄,途经107国道1273KM处,与我驾驶的××号富康小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交警调解终结被告李×应赔偿我经济损失9680.00元。
被告李×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时四十分许,被告李×驾驶××号大货车装载货物从深圳到石家庄,途经107国道1273KM处,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罗××驾驶××号富康小车左转弯时,由于限车距离太远,判断错误,与前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李×负主要责任,原告罗××负次要责任,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调解终结,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原告修理富康小车购买配件4540.00元、修理费1700.00元、定损费200元、施救费160元、误工10天、停车10天。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车辆在107国道1273K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对此次事故作出的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的认定,因双方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标准》原告罗××的损失为:购买配件4540.00元,修理费1700.00元,定损费200.00元,施救费160.00元,误工10天(17.95元/天)误工费179.50元,停车10天停车损失1000.00(100元/天),合计损失7779.50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广承担原告罗××车辆损坏的损失7001.60元,原告自己负担损失778.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合计八百元,由原告负担二百元,被告负担六百元。
5.货车超车撞翻摩托车,致摩托损坏乘员受伤
原告王×武诉称,我乘坐在原告王×浩驾驶麻木与被告舒××驾驶汽车相撞将我至伤,经交警调解生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
原告王×浩诉称,我驾驶麻木将乘车人送往温泉去,在路上被被告舒××驾驶的汽车撞翻,将我麻木车撞坏,乘车人撞伤,现要求被告赔偿麻木车辆修理费。
被告舒××辩称,我驾驶汽车与原告麻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因原告要求赔偿过高,我无法接受,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审理查明,二00一年四月三日七时许,原告王×武乘坐原告王×浩自己所有麻木从毛坪去温泉卖鱼,当麻木行至途中下畈路段,被被告驾驶××号东风汽车同向行驶超车时撞翻,造成乘车人王×武受伤、麻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测认定,作出了该次事故由被告舒××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书。
同时查明,原告王×浩麻木被撞坏后经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定审单位定损为760元。原告王×武受伤后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三天,经检查属左侧额叶脑挫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共花用医药费4083元,CT检查500元。十三天后原告经复检右眼上直肌处直肌麻痹,需继续住院治疗,因无钱治疗于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出院(上述治疗费用均属被告垫付)。
还查明,被告驾驶××东风汽车是二000年四月在被告朱××手购买,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舒××要求依法公正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原告王×武请求减去已治疗费用,赔偿6500元愿放弃其他请求。原告王×浩也只请求麻木车损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在卷佐证,有交通部门车辆定损单和医院治疗证明、发票、病历及伤残评定书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该次事故的发生在原、被告车辆同向行驶,被告超车时对超车前方位情况估计不足,超车不当,撞翻了麻木车,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庭审认证质证中,原、被告对双方举证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对本案当事人最后陈述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现,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该次交通事故总损失11843元,扣除被告舒××已支付4583元,被告舒××赔偿原告王×武损失6500元,赔偿原告王×浩麻木损坏损失760元。被告朱××不承担经济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舒××负担。
6.客车不关车门行驶,乘客未等停稳下车摔死
原告诉称,2001年9月15日下午,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的被告××公司的车由横沟回咸安。当车行至市化建公司门前下车时因车门未关又无售票员,并被告柳××在未等余××完全脱离车辆就起步行车,导致余××摔倒受伤,后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特具状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补偿、护理、误工、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22876元。
被告××公司辩称:1、对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我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原告主张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各项赔偿费用均未依法计算。3、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柳××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原告妻子当时是带病上车,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门一直关着,原告之妻是自己拉开车门,在车未停稳时下的车。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公开处理。
审理查明:2001年9月15日晚7时许,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其所有挂靠在被告××公司的××号中巴车由横沟返回咸安,当车行至永安大道化建公司门前时,因车门未关余××在车未停稳时下车不慎摔倒受伤,余××伤后经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抢救费340.3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350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为被告柳××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余××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柳××向原告支付抢救费340.30元,布料费370元,另支付交警队事故预付款5000元,共计5710.30元。被告安达公司分文未予支付,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同时查明,死者余××共有兄弟、姐妹3人,其父、母经户口证明;父亲1935年12月2日出生,母亲1936年9月11日出生,且两人均系农业户口。死者生前生育有两个小孩均已满十六周岁。原告经××镇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原告举证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交通费等,被告举证支付原告抢救费以及支付交警部门事故预付款收条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被告柳××忽视交通法规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驶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主责任,死者余××在车辆未停稳的情况下,便下车与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柳××负连带责任对原告提出的合理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0条、第13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1款,第(1)、(2)、(7)、(8)、(9)、(10)、(11)项;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该事故总损失75791.24元(其中①医疗费310.30元②交通费500元③误工费584.28元④住宿费1350元⑤丧葬费3400元⑥死亡补偿费40150元⑦被抚养人生活费19466.66元⑧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0元)。原告自负7579.12元,被告柳××支付原告赔偿费(扣减已支付的5710.30元)62501.82元,被告××公司对被告柳××负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3元,其他诉讼费用927元,合计3710元。由原告负担371元,两被告负担3339元。
7.摩托车不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吉普车相撞
原告刘××诉称,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原告乘座被告洪××的两轮摩托车去办事,在往××市温泉岔路口方向行驶时,因在泉塘处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岔路口方向驶来的陈××驾驶的××农发行吉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市中心医院治疗一百零三元;但原告出院后还需要继续治疗。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农发行赔偿原告前、后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二万四千五百六十六元,同时放弃对被告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陈××、××农发行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属实,但我们只能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十五时三十分许,被告洪××驾驶××号两轮摩托车乘载原告刘××和王××(另案已处理),由××市新卫校往岔路口方向行驶,当行至泉塘处环形路口时,因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当行至泉塘处环形路口时,因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岔路口方向驶来陈××驾驶的吉普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部份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责任认定为,被告洪××负主要责任,被告陈××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无责任的责任认定。原告刘××伤后经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一百零三天,用去医疗费一万八千一百零九元七角七分,交通费一千元,住宿费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五百四十五元,护理费一千一百三十三元,事故后经交警队伤残评定小组评定原告刘××属九级伤残,伤残补偿费一万六千零六十元,鉴定费五百元,后期医疗费一万二千元,休学一年的误学损失费二千五百元。该事故总损失合计五万三千三百四十七元七角七分。原告刘××自愿放弃对被告洪××应赔偿经济损失三万二千零八元六角六分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陈××、××农发行已支付其七千二百元费用,还应赔偿原告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农发行应赔偿原告刘元庆二万一千三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被告已支付原告七千二百元,还应赔偿原告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两被告同意在二00二年一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八百六十元,其他诉讼费用一百四十元,合计一千元。原告负担二百元,被告负担八百元。
8.放学横穿国道回家被大货车撞死
原告吉××诉称,2001年11月1日,我儿子被郑××驾驶的冀AK0794机动车撞死。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本人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用97810.00元。
被告郑××辩称,关于损失赔偿,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中午12时零10分,原告儿子吉××放学回家横穿107国道1289km+400m时,被被告郑××驾驶的冀*****号机动车撞死。事故发生后,咸安区交警队作出了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集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为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郑子辉赔偿各种损失费用978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一次性赔付原告吉××各类损失费用309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3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0元。
9.司机疲劳请乘客帮忙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死3伤
原告赵××、陈××、张××诉称,原告赵××的丈夫李××、陈××、张××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被公司组织去外地考察,乘坐被告周××面的车撞上被告白××、李××的汽车尾部,造成原告赵××的丈夫李××死亡,原告陈××、张××受伤,现原告赵××要求被告赔偿李××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84535元,原告陈××、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7761.69元。
被告白××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李××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周××口头辩称,1、原告赵××没有提起诉讼,且无证据证明赵××是死者李××之妻;2、无证据证明××公司租周××车一昼夜五百元;3、湘车负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4、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林一再要求唐××替其开车。
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十二月九日晚,××公司指派本公司副总经理唐××组织其公司员工李××、陈××、张××等人租用被告周××所有的湘××面包面的车前往湖北武汉考察饮食行业,并与车主被告周××口头约定往返租车费用600元左右。当晚十二时从湖南长沙出发,被告周××驾车行驶到湖南岳阳路段时,感到有些疲劳,提出要求××公司副总经理(有驾驶证)唐××替其驾驶未果,当该车驶入湖北赤壁路段时,被告周××感觉困乏再次提出要求,唐××接受替其驾车驶入湖北咸安境内一0七国道1310k+600m时,撞上同向因故障靠右停放的被告白××驾驶与被告李××共有的豫××大货车尾部后,又与相对行驶的鲁××号大货车的保险杆左侧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死亡,陈××、张××、被告周××受伤,湘××号长安面包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测认定,该次事故由湘××号长安面包车负主要责任,豫××号大货车负次要责任。原告陈××受伤后在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332.1元。在湖南治疗费用18836元,共计20168.1元。原告张××受伤后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033.59元,在湖南××县医院住院治疗五天,医药费用978元,共计2251.59元。被告周学林受伤后在湖北省咸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297.81元,回湖南治疗费用及车损价值拒绝向法院提供。原告赵××丈夫李××的父亲李×初1929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母亲林××1929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大哥李×兴1959年11月13日出生,二哥李×能1963年10月8日出生,儿子李×思1996年9月21日出生。
同时查明,原告赵××的丈夫李××死亡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书,即先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现金37000元,其余款项全权委托××公司处理后再付,且向××公司出具委托书。同时,被告陈××、张××因身体未康复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又查明,经举证和当庭质证,被告周××所有湘××号长安面包车有多次出租于××公司和他人使用的收款凭证,该车应属于面的出租车。
还查明,该次交通事故经××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并作出200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材料证实,唐××驾驶湘××号长安面包车行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二)款“故障车须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乘车人李××、陈××、张××、周××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租用被告周××面包车,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车主周××应将其××公司的职员李××、陈××、张××等人送达目的地,××公司职员三人却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受伤二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驾驶员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其是被告周××自感疲劳临时无偿雇佣的驾驶员,其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周××承担雇员唐××产生民事责任;被告白××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白××所驾驶“豫××”大货车属被告白××和被告李××共有,因此,该次要责任对外应由两被告白××和李××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及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被告按主次责任进行分担,被告周××辩称四点理由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两被告的车损情况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方提出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人身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七、八、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之夫李××的死亡补助费、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0050元;原告陈××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324元;原告张××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602.59元;被告周××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453.81元,以上费用合计104430.40元,由被告周××承担70%即71647.47元(已扣减自伤费用),由被告白××、李××共同承担30%即31329.12元,此款限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640元,其他诉讼费用1360元,共计5000元,由被告周××负担3000元,被告白××、李××负担2000元。
10.占道堆放建筑材料致使他人翻车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30日晚22时15分左右,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山返回法院,行至区五金公司门口处时撞上了被告违章推放的建筑预制构件,我当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5782.35元。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工程公司因建筑房屋在区五金公司门前的马路上堆放了建筑预制构件,2001年12月30日晚22时15分左右,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山往二级站处行驶,途经区五金公司时,撞在了工程公司推放的预制构件上,原告严重受伤,摩托车亦受损,经××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原告李××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对这次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原告李××负主要责任,被告工程公司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