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的,由被继承人子女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所以应该由甲得到这笔赔偿金。
车祸死亡赔偿金分配 车祸赔偿金怎么算案例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不能作为死者生前的遗产,那么这些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1、《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他合法财产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遗产在死者死亡后即转化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并非平均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典型案例
原告殷*勋,男,200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
法定代理人张*凤,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怀安县人,无职业,系原告母亲。
被告殷*有,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华,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怀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勋与被告殷*有、徐**华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天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凤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仁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勋诉称,二被告系原告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双方调解,事故赔偿人赔偿损失13万元,其中有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85 603元,原告之父死亡赔偿金原告应得14 800元。该事故赔偿人给付赔偿款后,全部被二被告领取并存入徐**华名下。原告正在长身体、上学期间,需要经济保障,可几次去二被告处,分文没有拿到赔偿款。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故诉讼于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速给付赔偿款人民币 100 400元。
被告殷*有、徐**华辩称,被答辩人之诉事实存在,只因被答辩人法定代理人要求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发生争议。被答辩人应得款项,应在该起赔偿款中扣除二答辩人应得的生活补助费、殷*国丧葬费及二答辩人依法应继承的份额确定。合理分配后,答辩人将一次性付清所应给付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被告殷*有、徐**华系原告殷*勋的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亲殷*国因交通事故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怀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郝春艳负全部责任,2009年2月3日,经郝春艳的丈夫张东明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以为张东明甲方、以殷*有、徐**华、张*风为乙方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3万元,作为殷*国的死亡丧葬、死亡补助、乙方今后的生活、营养、误工及殷*国的子女抚养等一切费用。若因该笔费用发生家庭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及郝春艳无任何关系”,但双方并未明确所赔偿的人民币13万元之中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现原、被告共同认可其中丧葬费为人民币1万元。该协议书经怀安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东明当时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此款由二被告领取。后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发生争议而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与殷*国原系夫妻关系,后于 2007年6月13日离婚,二被告系殷*国父母,现年均不超过60周岁,且在所字镇神字村均有承包土地,被告殷*有于2009年4月经张家口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白内障及糖尿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怀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怀安县公证处公证书复印件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一份、怀安县**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一份,被告殷*有提供的张家口附属医院医院出院诊断书、检验报告单各一份。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通过其丈夫张东明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后所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3万元之中除丧葬费人民币1万元外并未明确其他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因负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法定标准其应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数额是: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25 710.4元(11 285.52元×20年)、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 801.5元(8 560.3×10年÷2人)及丧葬费人民币10 256.5元,合计为278 76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二被告因其既非丧失劳动能力又有其他生活来源,故二被告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通过其丈夫张东明经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协商后,被告殷*有、徐**华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风放弃了部分赔偿额度,故实际赔偿款人民币13万元并非足额赔偿。现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本院,因二被告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故郝春艳所赔偿的13万元之中不应包含二被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13万元之中应当包括丧葬费1万元、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 801.5元,其余的77 198.5元应属于死亡赔偿金,对于该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由作为殷*国直系亲属的原、被告三人进行分配,考虑到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应当适当予以多分,因殷*国的丧葬是由二被告所办理,故丧葬费1万元应归二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者郝春艳所赔偿的人民币13万元归原告人民币7万元(被扶养人殷*勋生活费人民币42 801.5元+死亡赔偿金27 198.5元),此款被告殷*有、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归被告殷*有、徐**华人民币6万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丧葬费1万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认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案例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我表哥年龄45岁因工伤事故死亡,经与单位协商,单位一次性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共计30万元,表哥的父亲74岁已无劳动能力,表嫂43岁没有工作但身体健康,侄子21岁正上大学一年级,赔偿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因表嫂和侄子不符合规定没有抚恤金,一次性给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我叔抚恤金5万元。我表嫂想只给我叔1万元,其余的要归她自己和侄子所有。我觉得表嫂的做法很过分,但对法律的规定了解的不多,不知道这30万元到底该怎样分配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有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请大家帮忙,有律师提供帮助更好。
关于问题的补充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
1、我表哥结婚后就和我叔分家了,房子是我叔盖的,后来他们卖了房子,又在另一个村买了房子,我叔不和他们在一个屋里生活,不在一个锅里吃饭。
2、我婶已去世,叔还有两个成年出嫁的女儿,还有一个成家的小儿子。
3、我叔还有一个90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 30万元的赔偿金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应由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配偶享受,是给特定人的,因此归你叔个人所有.丧葬费根据实际支出进行给付。
剩余的费用按照你表哥的个人遗产进行分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配偶即你表嫂,父母即你叔,子女即你侄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进行均分。
因此你表叔除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5万元外,还可以享受剩余费用的三分之一。
你表哥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他们进行继承遗产。不论你表叔是否与你表哥生活在一起,都有权获得遗产份额。至于你表叔还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这都是你表哥的兄弟姐妹,你叔的母亲是你表哥祖母,但是他们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当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你表哥的兄弟姐妹和祖母都无法享受你表哥遗产的一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案例:
2004年4月王某即将结婚之即,王某应邀请到张某家赴宴。就餐时,张某安装在房顶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的音箱落下,砸在王某头部,王某当场昏倒。后经诊断为一级伤残,特级护理,系植物人状态。住院一个月后,张某开始拒付医药费,王某回家治疗。同年8月,王某之父母索要医药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继续治疗的医药费9000元,误工费5046元,护理费180877元,残疾赔偿金6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王某之父母的生活费38390元。
问题一:王某的父母可否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题二:王某父母到法院提出诉讼之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
问题三:以上诉讼请求法院法院能准许多少?
问题四:如果王某的未婚夫要求和王某结婚,但王某的父母不同意,其未婚夫可否通过法律程序最终与王某结婚,什么程序?
问题五:如果王某十年都维持植物人状态,可否对其进行安乐死。
问题六:如果法院同意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了当事人以上诉讼主张,之后不久王某死亡,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王某已经死亡,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的护理费已无事实依据,应通过再审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王某的父母也提出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了反诉要求,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分析:
问题一:可以。
问题二:王某。
问题三:继续治疗的医药费9000元,误工费5046元,护理费180877元,残疾赔偿金6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问题四:不可以。
问题五:不可以。
问题六:支持王某的父母的反诉要求,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驳回张某提起通过再审确定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
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刑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法院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的民事诉讼。但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不属于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法院应当并且会依法予以支持。
李三军故意伤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012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男,43岁(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延川县,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高家屯乡王家屯行政村农民,住该村;系被害人惠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刘洪章,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三军,男,20岁(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延安市,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冯家坪乡刘家沟村农民,住该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玉和,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三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李三军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诉讼代理人刘洪章、被告人李三军及其辩护人董玉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要求被告人李三军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7 200元、丧葬费人民币16 4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10 300元、交通费人民币8424元、住宿费人民币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有关的民事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李三军在本市朝阳区呼家楼悦阳家常菜饭店员工宿舍内,因琐事与同宿舍的惠龙(男,20岁)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李三军持尖刀扎惠龙胸腹部、背部数下,致惠龙左胸部,左侧肺脏及心脏受伤,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被告人李三军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陆箐松、秦金亮、惠成瑞、焦二宝、惠国清、李立群、段向东的证言、辨认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照片及被告人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75 64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7 200元、丧葬费人民币16 404元、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住宿费人民币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军无视国法,与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三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军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李三军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理应依法赔偿。对于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求,因诉讼原告人不能提出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另诉讼原告人所提交通费按法律规定过高的部分,本院亦不予支持。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二、在案之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运动休闲上衣、运动休闲裤、白色背心、白色秋衣、内裤各一件、衣袖二条、皮鞋一双,发还被告人李三军。
三、被告人李三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六百四十四元(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退休教师的死亡赔偿金,按退休工资标准赔偿的案例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具体为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死亡赔偿金纠纷各种真实案例 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