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面部颧骨骨折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定残级别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则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手术后的恢复状况等因素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 1、如果是 人身损害赔偿 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则根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的规定评定 伤残 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 2、如果是 工伤 则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分级》的规定评定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 轻伤鉴定 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 轻微伤 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面部骨折能评几级伤残如果是面部骨折是属于工伤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的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那么该伤残等级大约在9到10级左右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色素显著异常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累计达面部面积定残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的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
构成伤残等级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的,赔偿项目有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6 六级
5.6.2 头面部损伤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5.7 七级
5.7.2 头面部损伤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5.8 八级
5.8.2 头面部损伤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面部伤残鉴定分为1至10级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1级为最重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10级为最轻。
当脸部遭受到伤害时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通常会按照面部的愈合或受伤程度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来进行等级的标准判定。
如果是1级的伤残,是要按全额来进行赔偿的,2级伤残是90%,3级伤残是80%。
如果达到伤残的等级,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的主要方面包括: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丰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项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页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伤面部伤残鉴定有什么标准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按照受伤者的伤残程度、脸部受伤的形态以及受伤者是否能够生活自理分为十级。面部一级伤残最重、十级最轻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表现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B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面部轻伤鉴定标准如何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5.2 面部、耳廓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面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