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近几年交通事故频发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恶性交通事故在多地都有报道。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能协商一致解决最好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协商不成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的,就需要诉诸于法律。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起诉索赔需哪些材料呢?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一下:因交通事故想要起诉的,除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了起诉状之外,还需要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的证据;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如果没有做伤残鉴定的,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案,由交通警察对肇事者及肇事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保存好自己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果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注意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车祸赔偿需要哪些证据请求车祸赔偿需要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的这些证据: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发生车祸要求精神赔偿要什么证据发生车祸要求精神赔偿需要以下证据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
1、车祸事故双方当事人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2、因车祸致人损伤的伤残鉴定及死亡证明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以及给具有人生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的毁损证明;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因车祸致人死伤给被害者家属生活带来的实际不利影响证明,包括精神损害鉴定及医疗证明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起诉肇事者要准备哪些东西?法院起诉需要带的材料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
一、当事人起诉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出车祸打官司要四种证据 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