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部队伤残1到10级评残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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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标准2022【法律分析】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的一种等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2、10级伤残鉴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部队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部队评残标准2022十级细则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
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