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何理解_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定什么罪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法律困境
中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形。但法律条文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表述存在模糊性,这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当前法律界主要关注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却忽视了其法律性质的界定。
二、结果加重犯理论存在的问题
传统观点将逃逸致死视为结果加重犯,但这一理解面临现实挑战。结果加重犯需要同时满足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两个条件。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基本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前提。
当逃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时,可能出现基本犯罪不成立的特殊情况。例如驾驶员仅造成轻伤后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此时若按结果加重犯处理,将出现没有基本犯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三、典型案例暴露的定罪难题
某司机夜间撞伤路人致腿部骨折,伤者因低温冻死。按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单纯骨折不构成犯罪。若将死亡结果视为加重情节,就会出现基本犯罪不成立却加重处罚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两种错误处理:要么无法定罪,要么错误定为过失致死罪。这明显违背立法本意,也混淆了交通肇事与普通过失犯罪的区别。
四、情节加重犯的合理性分析
将逃逸致死界定为情节加重犯更为妥当。情节加重犯侧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结果加重犯仅关注客观结果。逃逸行为反映驾驶员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这种主观恶性需要特别惩戒。
死亡结果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情节加重犯框架下可被合理评价。这样既避免重复评价,又解决基本犯罪缺失的难题。例如前述案例中,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结合直接构成完整的犯罪事实。
五、双重评价的逻辑矛盾
部分学者提出"复杂情节加重犯"概念,认为该条款兼具结果和情节加重属性。这种观点存在双重评价的缺陷:既将死亡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又视为加重处罚依据。
这种理论创新缺乏法律依据,反而造成概念混乱。刑法理论从未承认"复杂加重犯"的概念,随意创造新术语不符合法律解释的严谨性要求。
六、明确法律性质的重要性
正确界定逃逸致死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司法实践的统一性。按情节加重犯处理能实现三个目标:确保基本犯罪成立、避免重复评价、准确反映行为危害性。
这种理解符合立法者严惩逃逸行为的初衷。驾驶员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选择逃逸,其主观恶性远超一般交通肇事。通过加重处罚能更好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生命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