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强制保险,法院改判保险公司赔偿_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
机动车三者险强制性质终获司法认定
一、案件引发强制险认定争议
机动车保险关系到每个车主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一直存在争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三者险具有强制性质,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25万元。
该案源于2025年5月的交通事故。温州瑞安市民薛春莲将轿车借给胡小平使用。胡小平在瑞安市上望街道驾驶时撞伤行人池仁钊。伤者将驾驶员、车主及承保公司天安保险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
二、一审法院否定保险赔偿责任
瑞安市法院审理认为,当时国家尚未出台强制责任险法规。薛春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不能视为强制保险。法院不支持伤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主张,判决车主和驾驶员共同承担44万余元赔偿。
判决结果引发当事人强烈异议。薛春莲提出上诉,强调三者险实际具有强制性质。她指出未投保该险种的车辆无法通过年检,不能合法上路行驶。这种实际约束力应构成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三、二审法院明确强制险属性
温州中院二审着重审查三者险的法律性质。法院援引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指出,保险公司应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善,但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提出两个核心认定依据:其一,未投保三者险的车辆无法办理牌照和年检,证明该险种具有实际强制力。其二,保监会2025年39号文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用现有三者险履行强制险功能,该规定对保险行业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司法判决确立赔偿新规则
基于上述认定,温州中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天安保险在25万元保额范围内全额赔偿伤者,剩余19万元由车主和驾驶员承担。该判决突破性地确认了商业三者险的强制属性,在法规空窗期建立新的赔偿规则。
判决书特别指出,保监会文件具有行业指导效力。在强制险制度尚未建立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性质为由规避赔偿责任。这种司法认定填补了法律实施初期的制度空白。
五、案件揭示保险制度现实困境
本案暴露出法规衔接不畅的问题。道交法2025年5月实施时,配套的强制险条例迟至2025年7月才出台。两年空窗期内,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存在不同判决标准。
判决揭示出制度过渡期的现实矛盾:行政管理层面通过年检制度强制投保,司法层面却欠缺明确依据。二审法院创造性解释现有规定,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判例参考。
该案推动保险行业规范经营。判决后各保险公司调整理赔流程,开始直接向事故受害人支付赔款。这种改变有效保障了受害者权益,避免加害方无力赔偿导致的执行困难。
案件同时引发对强制险本质的思考。法院认定商业合同因行政管理产生强制效力,这种司法认定是否突破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学界产生持续讨论。但不可否认,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终审于2025年作出,恰逢我国保险制度转型关键期。司法判决先于立法明确三者险的强制属性,体现出法院在制度完善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这种司法实践为后续强制险条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当前我国已建立完善的交强险制度,但本案揭示的法律适用问题仍具启示意义。当新型社会关系出现而立法滞后时,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填补空白,这种司法智慧对处理新兴法律问题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