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四十三条_交强险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机动车保险适用范围的补充说明(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解读)
一、法律保护范围的延伸
机动车在非道路区域发生事故时,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同样适用交强险条例。这条规定出现在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法律适用范围的补充条款。制定这个条款主要有五个原因,这些原因涉及法律体系衔接和实际保障需求。
二、为何要特别规定
交强险条例没有把非道路事故直接写入主要条款,而是采用补充说明的形式。这种情况主要是由法律体系决定的。交强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配套法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规范道路上的交通行为。作为配套法规,交强险条例自然以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主要管理对象。
三、两种情况的本质相同
虽然道路和非道路区域存在场地差异,但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是相同的。在工地、农田、封闭小区等非道路区域,机动车碰撞行人或发生侧翻,同样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保障受害者权益,无论事故发生在哪里,受害者的损失都需要得到赔偿。
四、为什么单独列出条款
法律制定者考虑到实际发生的概率差异。统计数据显示,机动车在道路外区域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低于常规道路。道路具有明确的通行规则和车流特征,而非道路区域的交通环境复杂多样。单独设立补充条款既保证法律完整性,又避免建立两套赔偿体系造成的资源浪费。
五、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我国法律体系有明确的制定规范。主要条款集中处理最常见的情况,特殊情形通过补充条款说明。这种立法方式既能突出管理重点,又能兼顾特殊情况。例如建筑工地内的工程车事故、景区内部道路的观光车事故,这些都属于补充条款的适用范围。
法律衔接的具体表现
交强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说明立法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第二条限定投保范围是境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这些条款显示交强险主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但法律制定者同时注意到,完全排除非道路事故可能产生保障漏洞。
实际操作的现实需求
补充条款的设立体现法律的人性化考量。当农用三轮车在田间作业时发生侧翻,或者小区内私家车剐蹭行人,这类事故的受害者同样需要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