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被撞车辆修理期间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是营运车辆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修理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
如果是非经营性车辆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修理期间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由于交通事故,走保险修车,耽误用车怎么办?首先,是否要赔偿耽误时间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的费用,应当判断受损车辆是否用于正常营运。如果受损车辆车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是用于合法经营型活动的,则受损车主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修车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
该停运损失一般可参考受损车主与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修复期间要参照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和损坏程度酌情确定,但也可以由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作出参考。如果不能证明受损车辆属于经营性车辆的则只用承担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费用的承担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乘车发票予以证明。
其次,关于是否应当承担折旧费用的问题。就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我国目前的法律层面,因车辆碰撞造成的非常规性折旧是没有相应标准的。但就司法实践来看,也有部分法院会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形予以酌定支持。
【拓展阅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车辆被撞对方全责耽误了我用车可以赔偿吗?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无法继续使用车辆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自2021.1.1.修正施行)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子被撞,对方全责,维修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发生车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维修车辆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及其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他损失。具体赔偿项目及依据为车辆被撞维修期间用车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