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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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中,如果侵权数额无法确定时适用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的规定。

第一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由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因侵权行为获利是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吗

商标侵权行为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的构成要件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的许可,也没有其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请帮我介绍一下专利法中不视为侵权的善意取得的几种情形?

专利侵权没有善意取得制度。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主要是《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有四种行为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

(一) 权利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在经自己同意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售出后,其专利权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该再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同时,这也有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与利用。

(二) 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是因为,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可能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已经有人研究开发出相同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授予专利权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实施其发明创造,显然有失公平。

(三)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互惠条约,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种临时过境由于时间上的短暂性,可以认为不妨碍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行使。

(四) 专为科学研究与实验而使用

这里的使用是指专门针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或实验,而不是指在科学研究实验其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他课题时使用专利产品或方法。这一例外规定是为了鼓励科学研究与实验,促进科技进步。

不能因侵权而获利的法律规定 你说的那个是指买入人从正规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然后出售,如果该产品侵权,买入人只要披露其上家,即可免除赔偿,但是仍旧构成侵权。例子可以是超市从厂家进货,譬如从春兰集团买入100台空调出售,后有人起诉春兰空调侵权,将该超市作为共同被告,超市只要出具当时与春兰签署的买卖合同,购货发票等凭证,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法院还是判超市侵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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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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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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