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目前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我国存在主要不合理运输形式有: 1.返程或起程空驶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空车无货载行驶,可以说是不合理运输的最严重形式。在实际运输组织中,有时候必须调运空车,从管理上不能将其看成不合理运输。但是,因调运不当.货源计划不周,不采用运输社会化而形成的空驶,是不合理运输的表现。造成空驶的不合理运输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能利用社会化的运输体系而不利用,却依靠自备车送货提货,这往往出现单程重车,单程空驶的不合理运输。 (2)由于工作失误或计划不周,造成货源不实,车辆空去空回,形成双程空驶。 (3)由于车辆过分专用,无法搭运回程货,只能单程实车,单程回空周转。 2.对流运输。亦称“相向运输”、“交错运输”,指同一种货物,或彼此间可以互相代用而又不影响管理、技术及效益的货物,在同一线路上或平行线路上作相对方向的运送,而与对方运程的全部或一部分发生重迭交错的运输称对流运输。已经制定了合理流向图的产品,一般必须按合理流向的方向运输,如果与合理流向图指定的方向相反,也属对流运输。 在判断对流运输时需注意的是,有的对流运输是不很明显的隐蔽对流,例如不同时间的相向运输,从发生运输的那个时间看,并无出现对流,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所以要注意隐蔽的对流运输。 3.迂回运输。是舍近取远的一种运输。可以选取短距离进行运输而不办,却选择路程较长路线进行运输的一种不合理形式。迂回运输有一定复杂性,不能简单处之,只有当计划不周、地理不熟、组织不当而发生的迂回,才属于不合理运输,如果最短距离有交通阻塞、道路情况不好或有对噪音、排气等特殊限制而不能使用时发生的迂回.不能称不合理运输。 4.重复运输。本来可以直接将货物运到目的地,但是在未达目的地之处,或目的地之外的其它场所将货卸下,再重复装运送达目的地,这是重复运输的一种形式。另一种形式是,同品种货物在同一地点一面运进,同时又向外运出。重复运输的最大毛病是增加了非必要的中间环节,这就延缓了流通速度,增加了费用,增大了货损。 5.倒流运输。是指货物从销地或中转地向产地或起运地回流的一种运输现象。其不合理程度要甚于对流运输,其原因在于,往返两程的运输都是不必要的,形成了双程的浪费。倒流运输也可以看成是隐蔽对流的一种特殊形式。 6.过远运输。是指调运物资舍近求远,近处有资源不调而从远处调,这就造成可采取近程运输而未采取,拉长了货物运距的浪费现象。过远运输占用运力时间长、运输工具周转慢、物资,占压资金时间长,远距离自然条件相差大。又易出现货损,增加了费用支出。 7.运力选择不当。未选择各种运输工具优势而不正确地利用运输工具造成的不合理现象,常见有以下若干形式: (1)弃水走陆。在同时可以利用水运及陆运时,不利用成本较低的水运或水陆联运,而选择成本较高的铁路运输或汽车运输,使水运优势不能发挥。 (2)铁路、大型船舶的过近运输。不是铁路及大型船舶的经济运行里程却利用这些运力进行运输的不合理做法。主要不合理之处在于火车及大型船舶起运及到达目的地的准备、装卸时间长,且机动灵活性不足,在过近距离中利用,发挥不了运速快的优势。相反,由于装卸时间长,反而会延长运输时间。另外,和小型运输设备比较,火车及大型船舶装卸难度大、费用也较高。 (3)运输工具承载能力选择不当。不根据承运货物数量及重量选择,而盲目决定运输工具,造成过分超载、损坏车辆及货物不满载、浪费运力的现象。尤其是“大马拉小车”现象发生较多。由于装货量小,单位货物运输成本必然增加。 8.托运方式选择不当。对于货主而言,在可以选择最好托运方式而未选择,造成运力浪费及费用支出加大的一种不合理运输。 例如,应选择整车未选择,反而采取零担托运,应当直达而选择了中转运输,应当中转运输而选择了直达运输等都属于这一类型的不合理运输。 上述的各种不合理运输形式都是在特定条件下表现出来,在进行判断时必须注意其不合理的前提条件,否则就容易出现判断的失误。例如,如果同一种产品,商标不同,价格不同,所发生的对流,不能绝对看成不合理,因为其中存在着市场机制引导的竞争,优胜劣汰,如果强调因为表面的对流而不允许运输,就会起到保护落后、阻碍竞争甚至助长地区封锁的作用。类似的例子,在各种不合理运输形式中都可以举出一些。 再者,以上对不合理运输的描述,主要就形式本身而言,是主要从微观观察得出的结论。在实践中,必须将其放在物流系统中做综合判断,在不做系统分析和综合判断时,很可能出现“效益背反”现象。单从一种情况来看,避免了不合理,做到了合理,但它的合理却使其它部分出现不合理。只有从系统角度,综合进行判断才能有效避免“效益背反”现象,从而优化全系统。
8千元行李箱托运被摔瘪,却只能按斤赔偿,这样的赔偿方式合理吗?当然不合理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目前民航法关于旅客行李箱理赔标准太低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导致旅客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近日,一位网友表示,自己在乘坐某家航空公司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行李箱竟然被砸扁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了,箱子已经无法正常的合上,里面的东西都快倒出来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了。当时该网友在机场等待了超过三个小时,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当事人不得不回到酒店,并将行李箱送去维修,维修人员表示,需要先支付四千元维修费,而且不能保证一定会修好。但当当事人后来与航空公司沟通后,对方表示只能陪五百元,这让该网友表示难以理解,自己行李箱买的时候,就要八千元。
其实类似的事情已经经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在网络上搜索行李箱+托运损毁,就能看到一大堆网友在吐槽,表示对国内航空公司的不满,有网友表示自己花几千块购买的行李箱,被航空公司托运的时候,被压得稀巴烂,但是航空公司却表示最多只能赔偿500元。还有类似的事情,其实很多,行李被暴力运输已经成为旅客最为担忧的事情了,其实很多时候,即便是赔偿也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但航空公司的态度始终让人难以接受,航空公司对类似事件的处理事件至少要一个礼拜以上,而且等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你通过了层层审核,发现只有五百元的赔偿的时候,也会很愤怒。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目前国内民航法对相关行李箱赔偿的力度还不高,按照其规定,最高是每公斤100元,而这个价格是2006年的时候,制定的,如果已经过去了十五年,国内的物价也遭遇了大幅的增长,这个100元的赔偿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按照国际案例,每公斤的赔偿标准是1万元人民币,一些国家甚至提高到了每公斤1100英镑,而国内的赔偿只有海外标准的十分之一,而且执行效率比较低,服务态度也不好。
有专家表示,相关财产损害,可以按照最新的《民法典》进行追究,对相关财产的损害,进行原价赔偿。不过与民航法不同,如果想通过民法典维权,需要进行起诉,还需要请律师,这样的维权成本是比较高的,很少有人会为了一个旅行箱去起诉航空公司,这对于普通人来说,是很难做到的。
关于飞机携带危险品事故的案例这样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的案例有好多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飞机降落在波士顿机场后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机上所有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的行李都被卸到停机坪上,警犬对这些行李一一进行了检查。图IC
就在英国警方破获一起未遂恐怖袭击、登机携带物品限制仍未解禁之际,16日一名女性乘客因将护手霜和火柴带上了从伦敦希思罗机场飞往美国华盛顿的飞机而与机组乘务员发生争执,造成飞机被迫改降波士顿,那名妇女随后被捕。
在英
国警方挫败了一起试图在英国飞往美国的飞机上引爆炸弹的阴谋后,英、美两国的航空当局都采取了新的保安措施,严禁把液体物品带上飞机,其中包括很多洗护用品,护手霜当然也在其列。
据报道,从伦敦起飞的联合航空公司一航班共搭载着182名乘客,在空乘人员与那名妇女发生激烈争执时,机舱大乱。经与地面联络后,两架美国战斗机立即起飞,护卫这架已经改变航线的飞机,于当地时间早上10时左右紧急降落在波士顿机场。
美国联邦调查局在波士顿的发言人说,这名妇女显然有“密闭空间恐惧症”,她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扰乱了机舱秩序。从现阶段看,这一事件与恐怖主义没有联系。早些时候关于这名女乘客携带螺丝刀,并在她身上找到了涉及基地组织的纸条等传闻都被排除。
从案例看航空旅客出行的注意事项(候机篇)对比过去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现在的航空出行是越来越方便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了,但也不得不承认,和其他出行方式相比,航空出行的过程和步骤是相对复杂的,从订票开始,到航班起飞、落地,旅客所经历的每个环节会接触不同的市场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不相同,单靠一般生活经验或一般法律认知可能无法准确把握。为了让读者在今后的航空出行中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旅客,继之前关于购票环节的注意事项,本篇就来谈谈从完成购票之后到登上飞机,舱门关闭之间的阶段(候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附中国大陆地区法院对相应纠纷的裁判意见,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航空出行遇到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除了安全检查之外,旅客在登机前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例如换领登机牌、托运行李等等。在一些繁忙的机场,办这些手续的地方大排长龙是常见现象,而换领登机牌柜台关闭和飞机关舱门的时间是不会为了个别旅客推迟的,因此,为了避免旅客赶不上航班,航空公司往往会在运输条件和客票中提示旅客提前到达机场。如果旅客忽略这一点,那么错过航班的责任就要自负了。
尽管在购票后,航空公司会通过各种途径告知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截止时间,各机场也会有相关信息通告,但因机场之间的截止时间有差异,而且手机短信之类的告知容易被旅客忽视,所以我们还是建议旅客尽早地主动查询处罚机场的此类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旅客可以查询航空公司官网,或拔打客服电话,也可以查询出发机场官网或拨打服务电话,也可以查询出发地的公共交通出行信息。
参考案例:(2016)沪0105民初635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航班起飞之前通过多种渠道向原告告知、提示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应当根据被告的告知和提示安排自己的出行。原告自述其经常出差,应当对航空运输的状况和相关规定有所了解。原告在考虑自己出行效率之前,应当首先考虑 社会 公共利益,航空旅客运输是公共交通,涉及到搭乘飞机所有旅客利益,原告不应图自己省时,而有别于其他旅客。遵守航班起飞前45分钟办妥乘机手续的规定,以保证必要的安检时间,既是旅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是保障公众秩序和航空安全之必须。原告未能遵守时间,造成误机,后果应当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参考案例:(2014)京铁民初字第116号,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03 在候机楼内妥善看管随身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有的旅客据此认为在登机口候机时航空公司也应无条件地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损毁和遗失承担责任,但法院在审判中并不认可这种诉求。在登机口候机时遗失随身物品尚且不能要求航空公司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在候机楼的其他地方遗失随身物品就更不行了。总之,旅客还是要对自己的随身物品多留一份心。
参考案例:(2014)三中民终字第0200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国航公司对于朱某某手提包失窃一事负有过错,朱某某虽主张国航公司令其等待轮椅服务的时间过长,但并不能由此合理推断出朱某某对轮椅服务的等待与其携带手提包的失窃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负有谨慎保管之注意义务,因此,朱某某要求国航公司承担其因手提包丢失而发生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朱某某之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案系合同之诉,朱某某从国航处购买机票,双方之间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某某机场并非本案所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之当事人,朱某某主张一审法院遗漏某某机场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04 拒绝登机可能会被认为解除航空运输合同关系,放弃相应的合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我们有时会在媒体上看到航班延误时,旅客因为对航空公司的解决方案不满而拒绝登机,或者造成航班进一步延误,或者被航班抛下。旅客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无可非议,但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尤其是注意航空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规定,不然很可能适得其反,不仅丧失原有的权利,还要承担扩大的损失。
参考案例:(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航班未能依约在计划时刻起飞,但经航空公司的运作,航班在延误1小时42分钟后通知卢某某在内的80名乘客登机,表明航空公司已经采取相当的措施避免卢某某损失的扩大。卢某某等26名乘客虽然身处候机厅,且在同航班的其他54名乘客已登机的前提下,依然没有登机,表明卢某某等26人以自己的行为解除了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也放弃了相应的合同权利,因此卢某某无权要求航空公司退还机票款。在本案中,尽管航空公司的航班未能准时起飞,但航空公司并未取消该航班,而且卢某某等80名该航班的乘客在机场通知登机时,仍然在候机厅等候,处于可登机的状态,在54名乘客登机后,卢某某等26人没有选择登机,而是继续与机场工作人员交涉,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失的扩大(比如住宿费),故卢某某无权要求赔偿扩大的损失。
对不符合正常行李托运的必须在征得旅客同意并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取消运输。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第四十六条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
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物流案例分析案例1
2004年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西安外运和其长期合作的客户庆安公司做了一票进口设备运输业务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该贸易合同设备的价格条款是FOB汉堡港。因为长期合作,该运输项目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而是一个口头协定,按照以往的操作模式。承运庆安公司的进口设备在海运到达天津港清关完毕后,西安外运委托天津塘沽危险品运输公司车辆拆箱汽车运输回西安,在汽车运输至河南陕西交界处因为下雨路滑,高速行驶的汽车刹车不住侧翻,导致设备损坏,损坏的设备价值230多万元,因为庆安公司对进口设备进行了投保,陕西平安保险公司向庆安公司赔付230多万元。赔付一个月后,平安保险公司把中外运陕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运人中外运陕西公司赔付平安保险公司230万元。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货运事故的产生 国际贸易下的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交付货物等工作时间很长、空间跨度大、作业环节多、单证文件繁杂、环境条件多变,所以在整个货物运输保管接受和交付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货物数量上的问题、货方不及时提货的问题、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和延迟交付等问题。
货运事故 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也包括单证差错、延迟交货、海运中的无单放货。
货运事故产生的原因
海运中产生的货运事故 造成货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货物标志不清,导致误装、误卸、理货差错、中转处理错误;由于载货船舶的沉没、触礁、火灾、抛货,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盗窃、海盗行为、船舶被扣留、货物被扣留、战争行为等原因可能造成货物的全部灭失。
空运中产生货运事故 主要原因是交接、机场堆存、装机和卸机过程中,存在工作差错而造成的。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3、陆路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发生灭失、混票、溢短、包装破损、货物损坏。
4、非货运事故 承运人承运的货物按照货物件数、重量收取和交付的,所以对于包装内是多少不承担责任;对于货物的质量不承担货运责任;
5、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 在国际货运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数量、质量上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货物自身的包装不良不适合长途海运而造成的损坏,承运人免于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事故,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和托运人的原因之外,原则上都是承运人来承担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付责任的期间。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 主要指运输工具、保管货物、合理速遣、延迟交付等。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中一方对违反合同造成的另一方损失应进行赔偿。承运人违反合同时,货方遭受的损失有两种可能,第一是实际损失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另一种是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虽然货物没有灭失或损坏,但是货主应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最典型的是延迟交货,因为晚到达目的地而耽误出售商品的最佳时机。
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 即使承运人根据合同或法律应当对货损货差负责,但在国际货运的有关公约和各国的法律中,都赋予了承运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即承运人可以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内。 另外对承运人不能使用责任限制的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特别约定如托运人在货物装运时已经申报了货物性质和价值,并办理了相应手续;另一种是承运人丧失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即承运人的故意和不作为。
托运人的责任 正确提供货运资料,托运人对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妥善包装货物,货损发生时,原因是承运人照料货物不周还是托运人包装缺陷很难判定,一般由第三方确认再划分责任。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货运事故的发现与责任判定 在运输的各个节点交付过程中,第一发现人具有报告的责任,报告给上一环节的操作,并如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便责任的划分。当不能确定是谁的责任造成的事故或有争议时,可申请第三方检验机构介入判定。
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交付之前的货损货差由托运人自行负责;承运人的责任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和托运人的原因外,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第三者的责任,第三方责任人是指港口装卸企业、陆路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车辆以及仓储等。在运输过程中,虽然有可能是第三方造成的货损货差,但承运人和托运人并不能免于承担责任,货损发生的时间段和在哪一方的有效控制之下是确认货损责任方重要方法。
对于货损货差事故解决方式,首先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赔偿问题的解决,然后才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向第三方的追偿问题。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索赔 货主对因货运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等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索赔,承运人处理货主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理赔。
索赔提出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根有据的原则、合情合理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
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
索赔人具有索赔权 提出货物索赔的人原则是货物所有人,或是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
责任人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收货人作为索赔方提出的索赔应该属于承运人免责条款之外的、或属保险人承保责任内的,或买卖合同规定由卖方承担责任的货损货差
赔偿的金额应该是合理的 应以货损实际程度为基础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即索赔时效。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索赔的程序 索赔方发出索赔通知 提交索赔函 进而解决争议,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发出索赔通知 海运货损发生后应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当时或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承运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时间货物交付单次日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15天内提出通知;空运货物出现损坏后应立即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收到后7日之内提出、货物收到后14天之内。国际铁路运输应在9个月之内向铁路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和诉讼。
提交索赔申请或索赔清单 索赔申请书、索赔函或索赔清单是索赔书面文件。
提起诉讼或仲裁 双方协议解决不成都情况下可采取仲裁、诉讼来解决货损。诉讼的时效期海运为一年,索赔人须在时效期内向有最终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我国海事仲裁常设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索赔得以实现,须通过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使得货损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的结果执行履行责任,这种措施就称为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留置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或承运人提供担保两种方式。
索赔单据 包括货运单证、检验证书、商业票据和原始记录,这些文件可证明货损原因、种类、损失规模及程度、货损责任。
海运索赔单据 提单正本、卸货港的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据、重理单、货物残损检验报告、商业发票装箱单、修理费用单、索赔数额的计算依据、权益转让书、索赔函。
空运索赔单据 索赔函、货运单、商业发票箱单合同、货物舱单复印件、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商检证、运输事故记录、来往函电。
陆路运输和多式联运可参照海运、空运所需单证的原则。
第二部分 诉讼与仲裁
货运事故发生后争议是在所难免的,先采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方式,协商解决不了,视情况采取司法诉讼、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的方式。
诉讼 是解决货运事故纠纷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以及在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案件的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没有法院参加的活动不能称作为诉讼。
诉讼涉及到主要关系方 法院是诉讼中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诉讼当事人是指原被告双方,诉讼参加人主要包括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管辖 指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有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空运航空器最先落地法院管辖;船舶碰撞的诉讼由碰撞地或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港口作业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部分 诉讼与仲裁
证据 发生货损事故后受损方及时搜集证据是对索赔有重大影响。
调解 从解决货损索赔的成本以及货主、货代、承运人等相关各方今后继续合作并开展业务来看,调解的成本更低。但当事人如果各执己见互不妥协,那只有依靠法院的裁决。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的。
财产保全 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货主而言,担心胜诉后无法得到赔偿,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承运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减少自己的损失。
诉讼的基本程序 起诉与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诉讼中止与终结、判决和裁定。
起诉与受理 起诉即提起诉讼主体即为原告,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诉并发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叫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在于使当事人作好法庭辩论的充分准备,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开庭审理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的过程。审理程序有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第二部分 诉讼与仲裁
4、诉讼中止和终结 若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况诉讼将中止,若诉讼不可能再次恢复正常的情况,诉讼将终结。
5、判决及裁定 判决是指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所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定;而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所做的判定,主要适用于不予受理、财产保全、对管辖权有异议等情况。
仲裁 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叫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仲裁的形式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机构仲裁也叫制度仲裁,是目前国际社会最主要的一种仲裁方式,依赖于一定的常设机构,有其固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临时仲裁不依赖于常设机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仲裁员自行组织临时仲裁庭进行的仲裁。
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涉外因素分国际仲裁国内仲裁。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争议,比对涉外纠纷处理,也属于涉外仲裁。
第二部分 诉讼与仲裁
仲裁机构 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要针对国际贸易纠纷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针对海运货运纠纷的,它们都有设有分会。国际上知名的仲裁委员会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亚洲有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仲裁规则 包括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机构等。
仲裁协议 是仲裁的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示范条款不正常行李运输案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部分 诉讼与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一裁终结原则。
仲裁的基本程序 当事人自愿原则 仲裁独立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诉讼和仲裁的比较
管辖权基础不同 诉讼是法定管辖,是国家司法行为;仲裁是民间性,在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机构不同 仲裁一般是民间组织,仲裁员不是国家任命的,而是又仲裁机构列出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中指定组成仲裁庭解决争议;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审判原则不同 诉讼是二审终审,可上诉、申诉,仲裁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上诉。
审理方式不同 诉讼以公开为原则,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仲裁通常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第三部分 案例2操作流程错误导致索赔
某物流企业接受货主委托,从事进口报关代理业务,并在报关完毕后按照本单位的操作流程将报关单据交给委托人。后由于该货主没有付清货款给进口代理商,进口代理商以物流企业错误交付单据为由提出索赔。案件的关键问题是,海关报关格式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进口代理,被委托人是物流企业。本案中,尽管报关委托人是货主,但是两份委托如何认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法律尚缺乏明确的认识。最终法院判定物流企业存在过错,应对进口商承担赔偿责任。总结;本案发生的根源在于物流企业的操作流程本身存在问题,按照该流程,物流企业在报关完毕后应将单据交还给报关委托人,而不能交付给其他委托人。
第三部分 案例3货物交接风险
某空运公司与客户签订货物全程运输协议运输一批白银,从A市到B市委托某航空公司采用航空运输,从B市到香港采用公路运输。空运公司为全程运输承运人,航空公司为区段承运人。航空公司将白银运抵B市后储存到航空公司的监管仓库,空运公司到仓库提货时,业务人员只清点了箱子数量和察看了箱子外包装情况,没有对货物进行称重。货物运到香港后发现短少,经分析货物最有可能是在B市的航空公司的监管仓库内丢失的,但是因为没有称重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
本案中,空运公司在航空公司监管仓库提货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该司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交接,由于空运公司没有发现货物短少,所以推定航空公司完成了货物的交付,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海商法第106条规定,货物的灭失和损坏及短少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规定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案例4 操作人员违规放货案
2007年6月,某运输公司与进出口公司、贸易中心签订三方协议,运输公司承担500吨木浆在青岛口岸的进口港口清关、代运业务。协议明确约定,货物所有权为进出口公司所有,并规定青岛港的该批货物如有出库,凭进出口公司有关出库单或出库说明方可提货。按照运输公司的操作流程,业务人员应该对货权人出库单或出库说明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货。但该公司具体经办人在严重违反业务操作流程且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仅凭以往的合作经验,听信并接受了贸易中心出具的保函,办理了货物出库手续
当进出口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提货时发现运输公司已无货可发,由此产生纠纷。经海事法院审结,判决运输公司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当运输公司随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贸易中心时,贸易中心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此案给运输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0万元。
第三部分 法律答疑解惑
2009年底,我和几个朋友设立了一家物流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等不同称谓,请问,在法律上,三者有何区别?
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自然人。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外代表法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可分为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两种,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代表的一种。一个法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单位违法的情况下,会受到双重制裁,即除了法人承担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负责人也承担个人法律责任。授权代表人对外从事的活动都要受到法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