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意外险是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经常会选择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的一种保险,但由于很多人对意外的理解不准确,导致在实际事故中,不能顺利理赔,那么今天我们就用一个实际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在意外发生后,什么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详情
娄女士是一位登山爱好者,她在2019年6月参加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了由新疆某高山探险服务公司组织的登山活动,在7月4日与其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他登山队员进驻登山大本营,一直在这个海拔高度上进行了训练、适应等活动,7月18日上午,大家到达顶峰后返回,在当天晚上就回到了大本营。整个登山过程中娄女士身体健康,都没有明显的劳累和不适,但在7月19日上午时,其他登山队员却发现娄女士已经没有了生命极限,于是将娄女士送到了距离事发地最近的塔什库尔干县进行抢救,但经过确认之后发现娄女士已经死亡超过5个小时以上,经过法医坚定,警方确认娄女士是“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导致呼吸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的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
但在事故发生前,组织登山的服务公司已经为娄女士及其他登山队员购买了美亚保险的“畅游神州”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时间为6月23日至7月23日,这个保单包含险种有意外身故、医疗运送和送返、身故遗体送返、慰问探访费用补偿等共8种,其中意外身故险种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
案例分析
在意外险中,对于意外事故的定义是遭遇到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是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满足上述条件之后保险公司才可以进行赔付。其次,若是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协议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偿。
这个案件需要探讨的就是娄女士的死亡是否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这些意外事故的条件。
一、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对于这个案件,亚美保险给出的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根据您所递交的相关资料显示娄颖女士所遭受的本次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拒绝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我们仔细看保险公司有用到一句话是“......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换句话说,如果是由于意外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可以理赔,但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意外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举个例子,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意外掉入路边草坑后与朋友走散,随后被人协助从草坑中出来,但在等待朋友的期间被保险人不幸感染肺炎身故,那么,虽然被保险人是被意外掉入草坑,但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肺炎,而非意外掉入草坑死亡,也就是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炎,间接原因是掉入草坑,在掉入草坑后已经脱离意外了,死亡是由肺炎引起的,像这种情况,就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在上面的案件中,法医给出的结论是娄女士是“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导致呼吸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的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所以导致娄女士的死亡并不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才会拒赔。
二、意外险中的近因原则
上面我们说到了意外险中的近因原则,在一些比较复杂的事故中,想要判断事故能否获得理赔金,我们就必须要利用保险里面的“近因原则”进行判断。
所谓近因原则,就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就是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首要问题就是判断多种原因之间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然后找到那个离事故最近的原因链条的那个节点。
在实际生活中,意外死亡的原因往往不是单一的原因,所以需要对事故进行判定,我们也要提前了解一些关于保险的知识,如果您对意外险的赔偿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在百度搜索“百保君”,“百保君”有非常多专业的保险顾问,可以解答您关于保险的任何问题,帮助您更好的了解保险,避免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纠纷,帮助您选到适合自己的保险。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却拒不理赔,其中陷阱有多大?越来越多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的朋友开始意识到意外险的重要性,通过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为自己和家庭保驾护航。意外险作为保险的主力军,它的购买条件最宽松,且保费方面最为便宜。不过很多对保险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了解不深的朋友,在购买时往往挑选不到合适自己的产品,陷入得不到保障的困境。小王为自己投保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了意外伤害险,几年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他在一次交通意外事故中身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竟是小王交了4年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无效,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件详情:
2002年,小王与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书》。双方约定,小王投保分红型终身寿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单,一旦小王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给付事故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障金。在小王签订的这份保险投保书的声明栏上,明确写有“本人对投保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小王在声明栏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位置分别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此后,小王每年都按时交纳保险费。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后,小王一直都很平安。2006年小王骑着两轮摩托车与一辆逆行驶来的大客车撞在一起,造成小王当场死亡。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大客车占道行驶,大客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小王骑的两轮摩托车没经过公安部门登记上户,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悲痛之余,小王的家人想到了小王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让小王家人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拒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拿出了小王签订的那份《人寿保险投保书》。在投保书的免责条款中,有一条“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保险人事故的,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表示,小王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摩托车,并没在公安部门登记,是没有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小王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案件分析:
《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种明确说明,不仅是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要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要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的解释。一旦发生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的争议,保险人必须提供已做出明确解释的证据,否则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在这起案件中,邓某没经过专业培训,不具有从事保险业的资格,也不清楚保险合同的具体含义。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她无法代替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小王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意外险有哪些“坑”:
第一个坑:
有很多人容易将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混淆,认为只要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就要承担包括医疗在内的所有责任,这显然是不对的。意外伤害险主要是赔付造成身故、全残、残疾的重大意外,通常是一次性赔付,与治疗费用无关,属于给付型险种。
第二个坑:
对“意外”的误解,这里说的“意外”,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也就是说,其余情况保险公司是一概不认帐的。
第三个坑:
意外医疗险通常作为附加险种存在,主要用来赔付生活中常见的小磕小碰造成的医疗费用,对医疗费用进行单独报销,每一年都有额度限制。市面上大部分意外险都包括意外医疗责任,在投保时候需要仔细阅读保险的合同条款,大家阅读一下意外险赔偿标准细则。
每天各种意外多如牛毛,光靠烧香拜佛是不能阻止意外发生的,而保险往往在关键时候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如果有什么关于保险上的问题可以上百度搜索“百保君”,最专业的保顾,解决一切您在保险上遇到的问题。
独生女意外猝死,父母持保单却遭拒赔?身边很多人都已经意识到保险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的必要性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不过不少人还是很犹豫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不知道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就是担心出险之后保险公司拒赔。如果遭遇无理拒赔,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那么今天就讲一个遭无理拒赔之后维权成功的案例。
案例详情
2017年10月13日凌晨,年仅32岁女子王某突然倒在自家卧室,不幸身亡。2017年12月底,王某父母在整理女儿遗物时发现王某生前投保的国华意外单,保险期限为(2017年5月20日00:00-2018年5月19日24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00)。
其中,包括《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C款》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国华华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猝死保险金50万元。
2018年3月起,王某的父母以受益人身份和法定继承人身份向国华人寿保险要求给付保险金,并按照该公司要求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医疗尸检建议书、死亡证明书等相应理赔材料。
2018年8月27日,国华人寿保险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明确表示“不予给付”,给出的原因是由于从证据和书面材料上,不能证明是意外伤害死或者猝死。
无奈之下,王某父母一纸诉状将国华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排除被保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则被保人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的特征,可以认定为猝死。
案例分析
其实整个案例还是比较简单的:
被保人父母某天早上7点发现其女儿面朝下躺在卧室门后死亡,以猝死申请50万保险金,但没有医生的猝死诊断。
保险条款约定:猝死是发病24小时内死亡,并且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保险公司以原告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为意外死亡或猝死,所以拒赔。法院认定,公安机关排除被保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则被保人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的特征,可以认定为猝死。
这个拒赔案件,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付了,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结论肯定是不合理的。'真是投保容易理赔难',不过幸运的是,经过一年多的维权,死者家属终于将要拿到本该属于他们的理赔金。
因意外溺水死亡但是保险公司不赔钱该怎么办?因意外溺水死亡但是保险公司不赔钱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首先要询问一下原因为什么不赔付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其次要仔细的看一下合同,看看合同当中约定的部分是不是有意外溺水死亡这一项。有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合同是存在一定的套路的,也许保险业务员说的天花乱坠,但是如果合同当中没有那些项目,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一切都会照合同办事。
因此,意外溺水而亡,保险公司若是直接不赔付,大概率是合同当中没有这一项,或者说保险公司对死亡原因一事存疑,想要等到警方的调查结果出炉之后,有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了确定的结论再启动赔偿程序。总而言之一句话,如果说合同当中约定了有意外溺水而亡这一项,并且死亡原因的确是溺水而亡,是警方最终出具的结论,那么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的话,可以进行起诉,起诉保险公司用法律手段维权。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法庭判决
一般而言,如果缴纳的保险当中合同明确的约定了意外溺水身亡在赔付的范围内,那么,法庭是会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如果说保险公司拒不赔付,法庭也会依照程序在一段时间之后对保险公司强势执行赔付款的,这不必担心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
因意外溺水死亡但是保险公司不赔钱,唯一的方法,立即起诉!
溺水身亡,意外险也有可能会拒赔!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如实告知有多重要!每年到了夏天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失足掉进水里溺亡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的新闻就屡屡曝光,那么,溺亡是否都能通过意外险获赔呢?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的案例,通过案例给大家仔细的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详情
2007年5月,王某的邻居意外掉入水中,王某在救邻居时不幸溺水身亡,由于王某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均为聋哑人,在王某去世后,家中生活异常拮据,父母只能凭借政府和亲戚的救济度日,但在王某去世前,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支意外伤害险,保费是168元,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在王某死后,王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所要赔偿,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王某不实告知,在《投保单》的将康告知事项一栏,列举了14条100多种疾病,而王某在“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择了“否”,但保险公司经过医院调查后发现王某曾患过肾病。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
于是,王父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保险金及相关利息。
案例分析
在上面的案件中,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要进行赔偿需要考虑两个方面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
第一,救人时溺水身亡,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内?
第二,不如实告知将康状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吗?
下面我们就用这个案件,详细讲一讲关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和不如实告知的风险。
一、救人时溺亡,意外险可以赔偿吗?
要判断救人时溺水身亡意外险可不可以赔偿,我们就要清楚意外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意外险中对于意外的定义是需要满足这四个条件: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这四个条件。显而易见,上述案例中王某的溺亡满足了“外来的”和“突发的”这两个条件,并且,王某不属于自杀,所以也满足“非本意的”这一条件,而“非疾病的”这个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王某的疾病是否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显然,王某虽然有患过肾病,但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溺水,与肾病无关,所以意外险中对于意外的四个条件王某均满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内的规定予以赔偿。
但如果王某是中暑、猝死、高原反应这种情况,那么意外险是不能予以赔偿的,因为这几种病本质上是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并不满足意外的定义。所以意外险能不能赔偿是要根据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来判别的。
虽然王某意外溺水死亡是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内的,但因为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因为王某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所以拒绝赔偿,因此,法院一审判定王否父亲败诉,但经过二审之后,法院认为王某的不实告知对溺水身亡的意外没有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又收回一审的判定结果,判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赔偿10万元。
那么,这是不是说明不实告知是可行的呢?当然不是,如果认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不实告知蒙混过关那就大错特错了,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下关于保险中的如实告知。
二、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虽然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的判定结果是让保险公司需要给被保险人赔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每一次的不实告知都这么好运,因为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若被保险人对将康状况有所隐瞒或是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
但根据《保险法》可以了解到,客户若存在不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情形
2、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保险合同事由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若满足了以上条件,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如实告知非常重要,之前的身体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依据条款和相关法律提起拒赔;所以,即便有可能能获赔,也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如实告知也没关系。万一由于理赔不顺利,导致病情无法得到及时医治,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还是应该与保险公司坦诚相待的,正常进行如实告知,该说的既往病史也要说,保险公司在核保后如果认为病情轻微不影响核保,也是有可能正常承保的,并且不会影响理赔。
如果隐瞒,万一出险,保险公司也是很有可能会拒赔的,你在医院的就诊记录,体检记录、开药记录等等,保险公司都是完全可能查到的,如果由于不实告知,交了这么些年保费拿不到赔付,还要劳心劳力打官司,岂不是很亏。
如果上述案件中王某如实告知了健康状况,那么理赔时也就不需要费心费力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最后建议大家大家在购买意外险时,应该看清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仅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事后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您对保险的理赔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百度搜索“百保君”,“百保君”有非常专业的保险顾问团队,可以为您匹配一对一的专属顾问,帮助您解决保险上的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