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件赔付是格式条款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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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弄丢货物到底怎么赔?

<font face="Arial".快递公司如何赔偿丢失快递丢件赔付是格式条款 的快递?

1.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快递丢件赔付是格式条款 ,应当依据《民法》确定;

2.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代收资费的3倍;挂号邮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收费的3倍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金额可以超过收费的3倍。

3.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1)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当保险条款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时。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发送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在心里确认发送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因为寄件人提交的证据往往不足,所以作出折中裁决,即酌情赔偿。

(2)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遇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殊物品补偿:特殊物品是指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等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它们可能一文不值,但对于主人来说,它们确实意义重大,很难通过客观的标准来评价和衡量它们的价值。建议律师寄件人通过主张侵权的方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对于一些贵重物品,建议可以在寄快递时购买相应的保险,这样如果快递丢失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但现实中,很多人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当快递丢失时,他们不知道如何索赔。

二。快递损失赔偿案由的确定

1.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合同系列规定的著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它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订立的合同,快递公司将寄件人交付的货物快速送达特定收件人。

三。保险条款的有效性

大多数快递公司在合同文本中都有保险条款,即快递单一般会写明寄件人在寄快件时有权选择保险服务。未报价的快件损毁、丢失的,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快递邮费的几倍。应区分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如果格式免责条款所属的合同是《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合同,那么格式条款肯定是无效的;

二是格式免责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无效免责范畴的,应当无效;

第三,如果标准免责条款是指涉及权利丧失的条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合同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应当认定无效;

第四,格式免责条款仅涉及上述情形,但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

第五,不属于以上五类的,应当有效。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格式条款无效:

(一)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四。快递公司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第一,吸引注意力的方法。基于“个别特别提醒”的原则,根据具体交易环境,快递企业应当向寄件人明示其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

(2)第二,关注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快递服务合同签订前或者合同订立须知前出示。

(3)第三,清晰程度。“合理”提示必须用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标注在显著位置。,让“发送方”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解释格式条款。

快递物品丢失如何索赔

1、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2、购买保价(保险)快递丢件赔付是格式条款 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快递丢件赔付是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快递丢失包裹如何赔偿?新规有明确规定

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行业迅速发展,寄收快递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在寄收快递过程中,经常发生快递丢失的烦心事,如果包裹丢了,该如何赔偿?是否最高只赔快递费的5倍?

案例:

11月14日,彭女士让袍江的天天快递帮她寄一个包至湖南,快递工作人员上门取货时,她支付了200元快递费,然而几天过去了,湖南的朋友一直没收到她寄出的包裹。于是,彭女士到快递公司查询,工作人员一阵查找后,发现她的包在湖南中转站丢失了,但快递丢件赔付是格式条款 他们迟迟找不到具体的原因和线索。事情一度搁置下来,彭女士向快递公司提出了索赔的要求,然而双方几经沟通,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1千元,这让彭女士无法接受。“我的包裹里有衣服、化妆品、面膜等,价值近2万元。”彭女士说,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时没提醒她保价,如果当时给她提醒的话,她愿意保价,现在包丢了他们有责任向她作出赔偿。

记者联系了当时为彭女士上门服务的快递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单子上有保价的相关提醒和说明,彭女士没仔细看,而且一般的客户都不会选择保价。

一、包裹丢失快递公司能否主张依照《邮政法》第47条只赔偿3倍邮费?

在消费者未保价的情况下,发生包裹丢失的,快递公司往往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只愿意赔付邮费的3倍,这与消费者邮寄物品的价值往往相差很大,那么,快递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呢?对此,我们需对《邮政法》第47条做出正确解读。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快递丢件赔付是格式条款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

首先,《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只适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何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消费者应注意,即使要援引《邮政法》第47条规定,也必须符合该范围。

其次,《邮政法》第47条规定的未保价邮件丢失最高赔偿3倍的规定有两个限制条件:1、“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2、“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快递公司援引该条款是必须证明自己充分告知过用户该条款且包裹丢失不是快递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二、包裹丢失快递公司主张按照快递合同约定赔偿限额赔偿是否合法?

实践中有很多快递公司在包裹丢失后主张按照快递合同约定对未保价商品最高赔付邮费的5倍,对保价商品只赔付上限额度,对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赔偿,这种主张是否合法呢?

1、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付赔偿责任的情形

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实际形成的是运输合同,消费者为托运人,快递公司为承运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快递公司证明包裹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包裹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快递公司单方条款约定无效

那快递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是否有效呢?民事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损害赔偿的承担,快递合同表面看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似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办理,但快递合同比较特殊,属于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印制的快递单是事先印刷好的属于格式合同,因此快递合同中赔偿限额的约定属于快递公司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

二十二条第三款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够确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且事后无法确定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

律师解读:

新规实际上确定了包裹如果是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遗失或损毁,原则上应按实际价值赔偿,并不以是否保价来区分赔偿责任。只是在双方都无法确认价值的情况下,快递公司赔偿有上限,及邮费的十倍,最高不超过800元。

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发生纠纷后,是否能够证明所寄送的包裹的价值是最关键的。律师建议,消费者在寄送价值较高物品时,保留好发票等证明价值的材料,同时可以采取对打包过程进行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寄送时尽量选择保价,这样的情况下,你可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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