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标准是:草房元平米砖瓦房2400元平米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2800元平米楼房(二层以上)3300元平米地上(下)附着物等用补偿原则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施工侵权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的情形包括
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
6.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因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人就自己设置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了明显标志和采取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了安全措施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评估鉴定机构鉴定评估。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的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如何处理相关纠纷 《 合同法 解释》第3条规定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 工程款 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 合同解除 后的相关纠纷之中, 施工合同 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二、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 尽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双方各自遭受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了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 赔偿金 等;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 工资 、垫资等。 如果在建设工程的时候建设工程不合格,那么首先是由承包商出钱进行修复,然后可以要求检验是由承包方的过错还是发包方的过错,由过错方来赔偿对方相应所得到损失,然后再由过错方出资来进行重新修复或者重新建设。
施工中损坏百姓房屋赔偿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的规定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资料】
因为要确定施工单位是否有责任是比较困难的。施工有一定的技术规范(国家或行业标准),究竟它违反了哪一个技术规范导致毗邻建筑物损害,要原告举证确实勉为其难。法院将施工方排除在诉讼之外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而让业主(发包方)举证证明施工方违反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更容易些。本案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而该法院也有的法官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管适用哪一条,法院的逻辑似乎是这样的:受害人的房屋受到了损害;在这之前房屋是完好的;业主在毗邻处建造了高层建筑;经鉴定建高层建筑与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并没有很好地说明业主有过错。法院在这里自觉不自觉地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但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值得研究的。
工程施工,导致房屋损坏怎么赔偿工程施工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导致房屋损坏,可以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赔偿的具体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
1、第十六条 侵害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施工工程损坏赔偿标准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扩展资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向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