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法院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判处妻子侵犯丈夫隐私权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赔偿丈夫2000元,丈夫原先要求的是赔偿1万元,但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情况也没有那么严重,于是就让妻子赔偿了丈夫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妻子并不赞同这一判决,准备继续上诉。
这件事情是丈夫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得知自己的车上被妻子安装了定位器,并且这个定位器可能会爆炸,于是丈夫赶紧去4S店拆除了定位器,随后这位丈夫就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并且定位器可能会爆炸,对他的人身安全也有损害,要求对方赔偿他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妻子认为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且他安装定位其实是为了知道丈夫的位置,作为夫妻,他有权利知道这辆车究竟去哪里。
案件中的妻子表示在安装了定位器的第2天,她就通知丈夫拆除,但是他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安装时间,这个说法也就不成立,而且这个先生在拆除定位器的时候,定位器已经没电,或许是定位器的待机时间比较短。法院判决的时候认为这位女士已经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也没有这位先生要求那么多。
这辆车确实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并不代表其中一方就可以在另一方使用的车上安装定位器刺探隐私,假如双方性别一换,舆论风向立马不同。这对夫妻之前就曾经起诉过离婚,感情并不好。就算是夫妻,他们也需要自己的隐私空间,而且不可以开这样的例子,假如这件事情对于另一方没有惩罚,以后可能会有更多人效仿这样的案例,很多夫妻之间出现一点问题,就会出现这样的间谍大战,本来他们或许还有挽回的机会,可这么做会让他们的感情逐渐破裂。
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法院判决是怎样学校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比如有学校老师在管理学生时采取私自拆开学生信件、检查学生私人用品等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按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一个案例可供参考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网页链接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
(八)赔偿损失;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的处罚方式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二、赔礼道歉的处罚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适用此种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三、赔偿损失的处罚方式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隐私权要判什么罪?判多少年?侵犯隐私权判侵犯隐私罪,相关法律和处罚如下: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进行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
在自杀前2个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某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姜某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张某系姜某的大学同学。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某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
在该网站首页,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记即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张某“北飞的候鸟”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
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隐私权
触犯隐私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隐私权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
(二)排除妨碍侵犯隐私权赔偿判决书 ;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侵权责任法
百度百科-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