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的批复
法复〔1995〕1号中“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应该怎样理解,是不是在94年以前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就不用赔偿呢?还是说要持续到95年以后的,才赔偿?
这个是法律是溯及力的问题,如果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你是学法学的就应该很明白了。
简单的说:在94年以前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就不用赔偿呢;持续到95年以后的,才赔偿这么说也可以,但是实际的意义不完全一样。
其中一点,连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以后那部分才赔
3.就算94年以前的要赔偿,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呢?
94以前不赔
赵作海的冤案有得赔偿,那么94年以前的冤假错案呢?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确有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
实例:最近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拒绝赔偿了一起1983年因其侵权(致被害人4年冤牢)的赔偿请求,理由:1、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已“过期”2、当时已给受害人1000元补偿,及其当时已被原单位接收。
1、很多冤案都是发生在1995年国家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之前,照这个逻辑这些冤案的索赔不都过期了吗?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但关键是:1995年以前根本就没有这个国家赔偿法,事实上根本就谈不上1995年后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过期”二字,既然事实上不存在“过期”,就得就其的侵权进行依法赔偿!
2、1995年后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只受理或赔偿发生在1995后其侵权的赔偿。即其之前对公民的侵权不予按此赔偿法赔偿,按过去的规定处理。请问:所谓“过去的规定”又在哪里?! 其规定的内容又是什么 ?!
3、就算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过期”不予赔偿的规定,那么请问:之前的冤案不予赔偿的决定为何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中“过期”的规定不予赔偿,而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却为何不按照这个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中规定的赔偿执行?!显然该法院的逻辑混乱、张冠李戴!!
4、《宪法》即国家大法,所有法律与之相抵触时,应服从《宪法》。而《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合法财产及公民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学习、生活一切权利被其侵犯后,《国家赔偿法》却规定:侵权案发生在其出台之前不予赔偿,只赔《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因其侵权的侵权赔偿,这完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更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原则!自相矛盾逻辑不通,无异于自己拉的屎往自己嘴里送。
《国家赔偿法》是块合法遮羞布,即等于给其1995年前的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实惠的外衣!《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国家赔偿法》中“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仅玷污、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一切合法权利这一基本原则,更践踏了法律门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
这部所谓的《国家赔偿法》更是法律失衡、逻辑混乱、颠倒是非,且是天大国际笑话贻笑大方。猜猜会造车的小日本把它学走了会怎么样?很快也造出一部《小日本赔偿法》,其慰“安妇问题”全部解决!
95年以前的案件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一、95年以前的案件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
95年以前的案件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不过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我国《立法法》中明示: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对公民权益保障有利的,可以溯及既往。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综上所述,如果公民被国家侵害的案件是在95年以前发生的,那可能就不能得到国家对此进行的赔偿了,因为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的赔偿法律出台来保护这些被冤枉的公民,但是所幸国家早有立法法认定只要是有利于公民的案件就应该溯及既往。
延伸阅读:
申请国家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冤案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损害,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法不溯及既往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是法律适用的一条重要原则。适用国家赔偿法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对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问题作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了进一步明确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
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发生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应依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前,但持续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的,分别适用当时的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刑事错捕错判案件,根据当时有关文件的规定,主要通过平反纠正、消除影响、恢复公职、补发工资、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或救济等方式做好善后工作,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申请国家赔偿时,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并递交申请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提出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又分两种情况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或看守所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出于继续保持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避免因旧事重提而引发新的混乱或纷争,以及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轻装上阵,从而集中精力解决当前工作的焦点问题,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我国采用了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发生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应依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但不能在实际施行中封住1995年以前因受到不法侵害而获得国家赔偿的“口子”,而且在法律逻辑上与《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发生矛盾而遭遇种种尴尬。
假设受害者的赔偿事项不在《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之内,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国家似乎便可以不予赔偿了。可是,早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的1982年(以及后来历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就有了这样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后来,我国通过的《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从不同方面对国家赔偿问题作了相关规定。比如,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由此可见,1995年之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国家赔偿法》,但是却已经制订有关的国家赔偿制度。换言之,早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不但有了《宪法》赋予的权利,而且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细则。
可是,现实中情况相当尴尬,基本所有法院针对这个问题,会援引《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所以,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任重而道远。
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对冤假错案是怎样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1994年前的案到有没有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