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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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前清偿债务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债务人 有《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仍对个别 债权人 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你好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简单来说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或受理破产申请后,拟破产企业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的可能损害其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都可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例如个别清偿债务、为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等。

企业破产前清偿债务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 债务人 有《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仍对个别 债权人 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 债务 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破产法三十二条: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的情况有哪些?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的规定。

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条与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都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

第一,本条所规范的是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是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

第二,本条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第三,对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的情形下才能撤销,而撤销第三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行为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依据本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六个月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均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该债务未到期,并且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则属于本法第三十一 条第四项规定的可撤销的行为。

(2)债务人必须具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尽管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其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个别清偿对于整个债务人财产来说是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因此,本条对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作了例外 规定。

新破产法对撤销权是怎样规定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区别

您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的下列行为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隐匿、转移财产,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为无效行为;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及其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他负责人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无论何时发现,管理人均应追回财产。

如能提出更为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破产无效制度中的时限有什么限制?

第一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可撤销行为的产生时间的限制。

新破产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可撤销的行为,管理人都可以申请法院行使撤销权。相比较旧破产关于债务人无效行为产生的时间限制而言,新破产法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期限由申请前的六个月增加到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了一年,最大限度的防止债务人欺诈性破产行为的产生。 第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破产前一年个别清偿无效 ;(3)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债务人放弃债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管理人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的行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债务人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债务人未给付财产的不再给付;对于已给付的财产应当返还,破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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