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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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程序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破产后优先赔偿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保护力度,其第4条第2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顾客出现人身伤害,有限公司破产后法人承担责任吗?

承担。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的行为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损害债权人利益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的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破产后如何对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

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在破产制度中,应优先赋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受偿的地位。那么下面就由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我来为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你详细介绍。

   企业破产后优先赔偿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保护力度,其第4条第2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优先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强调对个人人身权利的保护,这是法律发展的大趋势。

《侵权责任法》作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与其相关配套的法律却没有及时更新,存在脱节现象。关于破产程序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从该条规定看,其虽然强调职工的伤残补助的第一受偿顺序,但是把对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列入普通债权中,位于破产清偿顺序的最末位。在实践中,我国大多数破产案件的破产清偿率不超过8%,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支付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债务之后,往往所剩无几,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的情况非常常见。这就意味着普通的被侵权人基本上得不到赔偿。这对被侵权人是很不公平的,也与加强人身权保护的精神不符。

   人身损害发生具有被动性

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和合同之债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法律在合同法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以及怎样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合同当事人就应当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承担自己的意思自治带来的各种风险和后果。而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属“被动之债”,被侵权人是在非自愿、不知情、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遭受对生命、身体、健康的侵害,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受害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在企业运行良好、资产充足的情况下,基于各种债权产生的清偿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但当债务人的财产因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或者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普通债权放在同一顺位上,使得被侵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于“雪上加霜”的境地。

优先赔偿可弥补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不足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都不够发达。在企业破产情形下,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很难通过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途径获得有效救济,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而言,其人身损害能否获得有效救济,几乎完全取决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尤其在农村边远地区,一旦发生企业产品质量侵权事件并同时伴有企业破产事件发生,人身伤害受害人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他们来说,企业赔偿是救济这些受害者的主要途径,回顾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规模也非常大,社会危险性也非常严重。巨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能使企业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将人身损害赔偿置于普通债权的地位,其受偿顺序在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之后,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

优先赔偿符合平等原则

从《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看,职工的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职工因伤残等人身损害而遭受的损害。而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其受偿顺序不仅在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之后,而且其受偿顺序还在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等费用之后,处于最后的受偿顺序。从性质上看,不论是职工的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还是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主要功能都在于填补职工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其功能具有同一性,应当处于同等的受偿顺序。《破产法》第113条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置于最后的受偿顺序,有违“同等情况同等处理”的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给予受害人最低限度的救济

基于上述原因,在破产制度中,应当赋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受偿的地位。此处的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的赔偿,暂不包括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应当包括因侵害人身权而造成精神疾病的治疗费用。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对受害人最低限度的救济,而是为了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进行抚慰,而赋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优先受偿的地位,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最低限度的救济。

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起到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从而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内涵,真正体现现代法律的“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且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优先受偿的地位,也有利于督促企业通过改进生产经营来避免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

企业破产后优先赔偿人身损害,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修改《破产法》,即修改《破产法》第113条关于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将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置于优先受偿的地位。《破产法》中应当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优先顺位,即第一受偿顺位。劳动债权由于其特殊性、人身附属性而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人身损害赔偿与劳动债权都含有人身利益保护的内容,在破产的受偿顺序应当同等对待,而不是厚此薄彼。二是出台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提前,将其提至第一顺位的受偿顺序。

在企业破产财产分配中建立起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机制,对于保护被侵权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防范大范围的社会问题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这只是第一步,理想状态是在整个法律系统中贯彻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制度原则,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商业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当企业破产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不能获得完全清偿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来获得救助,以便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害,从而能使自己恢复到未被侵害的状态。

破产还债程序谁先受偿

内容摘要:根据现行《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企业破产方面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列入第三顺序进行清偿。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法律彰显正义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应将人身损害赔偿金作为优先的受偿顺序即第一顺序得到清偿。 关键词:破产还债 人身损害赔偿 清偿顺序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人身伤害赔偿方面的债务。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人身损害赔偿导致公司破产 ;普通破产债权。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被排在了破产财产清偿的最后。这就意味着受害人应获得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不能获赔或完全获赔。针对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尚有缺陷,具体体现在第一顺序的清偿范围过于狭窄,应当从法律彰显正义,保障人权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一、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体现了彰显正义,保障人权的法律价值 (一)彰显正义、保障人权是法律的价值要求 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基本因素,即法律价值所包括的基本法律价值要素,包括正义、自由、秩序、人权等等。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是实现正义的保障。在法律价值诸要素中,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2.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于人权的保护。我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于人权的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人权保护所作的规定为其他各部门法对人权保障提供了立法基础。我国法律已形成了一个人权保障体系。如《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这些法律规定,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我国《劳动法》更是对于维护劳动者生存、发展各方面的权利作出了大量的具体的规定。 (二)我国破产法也应当彰显正义,保障人权 正义做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自然要求法律适用后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只有现实可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在阶级社会中,一项法律制度不可能满足每个人的要求,社会中的冲突与纠纷在所难免,利益冲突、价值冲突时刻存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价值冲突更是无处不在。它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职工权益与国家权益(税收)的冲突,职工权益与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冲突;国家权益与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冲突。为了平衡各种冲突,《破产法》依规定清偿顺序的方式,来达到债权人债权的相对平等的保护,特别重大的权益得到优先保护,较大权益的次之,一般的利益再次之。 (三)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到第一顺序清偿以彰显正义,保障人权 1.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含义及范围。人身损害赔偿金,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包括伤害、伤残、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是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致他人的人身损害、或伤、或残、或亡,为了弥补他人所受到的伤害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包括:致人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致人伤残的生活补助费,致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者生前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以及请神抚慰金等,是生命健康权的一种物化后的转化形态。 2.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以彰显正义。我国的《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一规定蕴含着正义价值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只能列入第三清偿顺序,依法适用的结果是非正义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受到保护,未能实现客观地彰显主义。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之一,《破产法》也应该遵循这一价值。然而,遵循社会主义制定的法律制度却在当今时代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结果未能彰显社会正义,现行《破产法》规定的清偿循序值得商榷,也就是以前认为不重要的权益,在当今时代变得重要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作出相应的修正、补充、完善,以真正体现正义的法律基本价值要求,与时俱进,使其具有现实性。 3.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以保护人权。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各个组成部分,都一一昭示了人权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金是人权要求的金钱表达,是其物化后的转化形态。人权不仅仅是应有的法律权利,也需要变成现实权利。法律要为这种权利转化为现实,提供完善的相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措施。 人身损害赔偿金所体现的是人权的价值,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非正式工、短期劳动工的报酬,职工集资款、解除合同的劳动补偿金等,无一不是体现的人权的价值内涵。这两种法律制度所要求和体现的都是人权的法律价值,两者相比较不存在谁先谁后,谁高谁低的价值差别,同等重要。在破产程序中,两者在清偿顺序上也不应体现出差别,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不应高于,也不能低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劳动债权。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不能高于,也不能低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两者应作为同一清偿顺序,即第一清偿顺。 二、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顺应了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现代社会中,国家均采取措施对弱势群体给予保护,比如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无业人群的最低生活,但最主要的是通过政策、法律来关注、保障弱势群体。 (一)现代民商法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与保护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突出无过错责任原则。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种高危行业的经营行为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危害越来越严重,比如环境污染、交通肇事、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等等。按传统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难以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有力保护。因而,许多国家的法律,通过制定特别法、或者修改民商法的形式,在民商法的归责原则中突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即不论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突出了对弱势地位受害人的保护。 (二)破产程序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处于相对弱者地位 因企业的致害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人,与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只受了财产损失)相比,而这些受害人不仅要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而且还要承受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受到伤害的程度较大,时间较长,有的甚至是终生。而其他债权人一般不会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直接苦痛,受伤害程度和影响时间不长,在索赔等方面有相对优势。[4]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有效的财产抵押,更可直接主张优先受偿,而使权利得到保护。而这些受害人在主张权利索赔时,其难度较大,在赔偿的实现上因执行中的种种因素,也存在诸多困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在健全与完善中,社会救济能力也非常有限,因此,在《破产法》中突出对他们的保护,将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应该是破产法的应有之义。 三、结语赔偿费用带有补偿性质,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恢复健康和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维持其及其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对受害人权利的最低保障。[5]如果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与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比较,前者的生活境遇更为令人同情,赋予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清偿,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体现人文关怀,笔者建议《破产法》修订时,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以完善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文/ 黄建平(来源: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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