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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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

一、法律保留制度

法律保留制度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是指某些法律事项只能由法律来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相关规定,除非经过特别授权。行政立法主体对于法律保留内的事项不得僭越,凡属于宪法、法律规定的事项,只有经过了明确授权,行政主体才能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在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我国,对于一些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事项,法律才做出了保留。法律保留制度的基础是民主、法治与人权。最早提出法律保留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它将法律保留定义为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根据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知,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有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然而“等”字含义模糊,法律保留的实质是为限制行政权,众所周知,凡我国限制行政权的法律法规中,“等”字可以忽略。因此也仅有上述四事项属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保留我国《立法法》巧妙的使用了“剥夺”一次,即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事项绝对不能授权国务院对此制定行政法规,而限制公民政治权利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时,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此外,《立法法》对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并未作出法律保留。据此,我国大量的限制公民权利的行政法规便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如《出版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可知,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仅受法律规定的限制。然而,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在公民权利方面,只要不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均可以以法律以外的形式对其加以限制,这些法律以外的形式如法规、规章等在《立法法》的掩盖下并不违法违宪,然而毫无疑问,他们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二、应将公民基本权利全部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

为使国内法与《公约》相适应,应当将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全部纳入法律保留范围内。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一般人格权,住宅权,通信自由权等。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方面、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我国尚无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最高的为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然而这些法律及行政法规却对表达自由的行使设置了诸多程序,通读法律及行政法规全文,出现最多的字眼是“申请”、“批准”、“许可”、“不得”等,可见其隐藏的目的是为限制表达自由的行使。

言论指公民以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其选择的任何媒介所作的任何思想和信息表达。出版物也属于上述的“任何媒介”中的一种,在严格意义上是属于言论自由的。但出版自由涉及出版单位的组织和运行程序,而且出版物面临着巨大的受众,其影响与个人的言论一般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出版自由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言论自由。iii但凡自由皆有边界,世界各国均以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作为言论自由的边界,以此限制言论自由。在美国,带有淫秽及煽动性质的言论受到限制,限制淫秽言论要求对社会没有补偿价值,限制煽动言论要求该言论即将产生非法行动,而且要有引起该非法行动的证据。言论自由极其重要,人民普遍认为应当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降到最低限度。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可采取事前检查和事后追惩两种方式。但事前检查会对言论自由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一般予以禁止,德国基本法甚至禁止事前检查。而在事后追惩方面,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因此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审查和惩罚的程序。而我国目前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追惩相结合的限制方式,以事前审查为主,且依据是行政立法或政策性规定,在审查文学、艺术作品时常常伴随着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结社指一定数量的人,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目的,持续地集合在一起的行为。我国为规范结社行为,于1998年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公民结社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成立社会团体要经过审查登记,要有固定的住所;有活动资金限制等,此外,该条例还对未经批准的社团组织团体活动规定了处罚措施。公民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财产才能申请结社登记,这首先就是对结社自由的无理限制。结社是相对固定人员的持续结合,与集会、游行示威不同,不会给社会秩序造成现时冲击,所以《公约》规定对集会与游行示威的限制可以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决定,但对结社的限制必须限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更好的进行公共管理,国家有权要求结社登记,但要求所有的结社行为都进行登记的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 宗教信仰自由,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般情况下,对私下的宗教信仰不做任何限制。但是公开的宗教信仰活动,如传教布道等,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加以限制,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具体贯彻此宪法规定,我国目前有《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这里的“正常宗教活动”并没有明确标准,“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也没有相关的解释,这就给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和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制造了空间。

除上述提到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其他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都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可以授权给行政机关进行限制,这无疑会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虽然公民基本权利由行政机关来立法,并不等于公民基本权利已经或必然受到侵害,但存在着受到行政机关分割的严重可能性,而这正是所应杜绝和预防的。因此,必须将公民权利的限制纳入法律保留范围内。

三、结语

我国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但我国至今仍未批准该条约,国家领导人多次对外表示为要批准《公约》创造条件,尽快批准《公约》,然而此次的《立法法》修改,并没有看到为使国内法与《公约》相适应所应作出的努力。法律保留制度本身目的是为限制行政立法权,防止行政立法权侵害公民权利,而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的规定实质上是为行政立法限制公民权利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应对《立法法》中的法律保留事项加以规定,扩大法律保留事项的范围,在公民权利方面,宜将公民权利的限制全部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内。

立法法中的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分别什么意思,又包含哪些?

法律保留包括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绝对保留是指该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不得授权行政机关;相对保留是指该事项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的设定权属于法律,但是行政机关可以在授权的情况下对该事项的某些内容作出适当的规定。

绝对保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包括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相对保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例如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等。

例如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扩展资料:

法律保留是指凡是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行政规范中予以规定。其目的在于禁止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财产权等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予以干涉和侵犯。

法律保留适用于干预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等所有领域,尤其是在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也应当适用法律保留的原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绝对保留事项

百度百科-法律保留

什么叫法律的绝对保留款项

绝对保留款项是指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包括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法规不能自行做出规定。

法律分析

法律保留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法律保留适用于干预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等所有领域,尤其是在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也应当适用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保留包括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绝对保留是指该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相对保留是指该事项的设定权属于法律,但是行政机关可以在授权的情况下对该事项的某些内容作出适当的规定。相对保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例如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等。法律保留是指凡是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行政规范中予以规定。其目的在于禁止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财产权等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予以干涉和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行政立法的权限

行政立法权限: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权限范围,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即凡是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他规范无权规定,否则构成违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以下事项的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有以下三个方面: 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2.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什么是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就是凡是法律保留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能擅自作出规定。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除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其作出规定。

与法律优先原则相比,法律保留原则是从积极的角度约束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活动不得涉及立法保留范围的事项,或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法律保留原则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事项,尤其是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自由权的事项。

《立法法》列举了十项法律保留的内容: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还规定,列举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除《立法法》外,一般的法律也有法律保留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人身自由处罚设定权的法律保留。

什么是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就是凡是法律保留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能擅自作出规定。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除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其作出规定。

与法律优先原则相比,法律保留原则是从积极的角度约束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活动不得涉及立法保留范围的事项,或者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法律保留原则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他组织的重大权益事项,尤其是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自由权的事项。

《立法法》列举法律绝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有 了十项法律保留的内容: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还规定,列举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除《立法法》外,一般的法律也有法律保留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人身自由处罚设定权的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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