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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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损险被拒赔后获赔的成功案例(附代理词)

车损险是指被 保险 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车损险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关于车损险被拒赔后获赔的成功案例(附代理词)

徐某是车辆的所有人,某天徐某把车辆借给弟弟使用,结果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并撞坏一颗绿化树。

报警后,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对驾驶员进行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了酒精度测试为19mg/ 100ml.。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26000元,后徐某把车辆送往维修点维修共花费了33000元。但考虑到保险公司只定损了26000元,就开具了26000元的维修发票。撞坏的绿化树赔偿了1180元绿化恢复费。

徐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等险种。徐某拿着相关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属于饮酒驾驶为拒赔理由,对维修费拒绝赔偿。

徐某委托本人起诉保险公司,最终原告方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同保险公司以24000元的赔偿款调解结案。以下是关于本案的代理词:

关于车损险被拒赔后获赔的成功案例(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徐红燕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徐红燕的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经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事实有了非常清楚的了解和认识。我认为:涉及本案的焦点应该是,被告方以驾驶员事故发生后检测的酒精度为19mg/ml的拒赔理由于法无据,为了能充分说明我的代理观点,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根据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免责条款:驾驶人饮酒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规定予以拒赔其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本案中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徐燕青发生事故后,经交警部门检测酒精度是19mg/100ml,是否就属于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的饮酒驾驶呢?保险条款中对于饮酒驾驶这个概念并未作进一步的明确的解释。

而根据国家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阅值和检验标准》中对饮酒驾车所作的定义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以在本案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中对某个术语定义不清的,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更何况对饮酒驾驶有相关的明确定义,所以说本案驾驶员徐燕青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饮酒驾驶。

二、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一宗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对于免责条款也未作特别说明和解释。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具备格式合同的所有要件和特征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双方应该并无异议。根据:

《合同法》第39条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归纳起来有: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

3、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4、必须遵循民法的一般缔约原则,格式条款不能具备任何法定禁止情形。

而本案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内容并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不见原告已获得释明,被告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庭前无证据出示。

而另外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包括车辆损失险的各项险种,是因为原告所购买的车辆是通过衢州天天上路有限公司在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半山支行按揭贷款的,因为在该银行和被告处的业务关系,所以原告所购买的车辆相应的保险必须在被告处购买,然而购买这些保险的手续都是通过天天上路公司办理的,包括交保险费,领取保险单,所以说被告对于该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本谈不上有任何的提示。

三、被告末尽明确说明义务,除外责任条款应视为无效

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陈述清楚的责任。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第18条规定: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在法庭调查中,虽然被告以该公司车辆保险条款为依据试图说明提示了注意,但我们认为被告还是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之义务。

(一)、被告提醒注意方式不合理

1、提请注意的 方法 不合理,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以公告提请注意为例外,提请注意应在文件正面,应以黑体字、下划线、大字体的方法进行特别处理。

2、被告提示的保险条款字号太小,使一般人或常人很难看清楚看明白。

3、提请注意的程度不合理,程度应足以达到提请一般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为原则,相对人若存在特殊功能障碍时例如;盲人或文盲,则应以更大勤勉提请注意,应将免责条款内容大声朗读给盲人或文盲听。

四、本案中的绿化恢复费1180元,应在强制责任险的财产损失分项内理赔、

综上几点,代理人认为原告车辆的维修费用,被告应该根据双方的机动车损失险内全额理赔,以饮酒驾驶拒赔是完全不成立的。绿化恢复费也应赔偿

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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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保额确定的三种方式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比例赔偿。

因为车主是按照汽车实际价值投保,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都以它们的折旧价为理赔标准,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 修理 费用。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

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按照上述三种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在不考虑其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他“从车”或“从人”因素的条件下,保险费率都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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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无过错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的委托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对本案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的了解及今天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责任法定是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法律理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都要有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担责,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律责任理论的一个基本常识。本案肇事驾驶人是马某,根据大庆市交警支队2004014号责任认定书已认定马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马某本人自负其责。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应该说是于法无据,诉非其人。且马某已于2002年与本案被告离婚,因此本案被告已与马某无任何关系,因此本案被告无任何责任可言。

二、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是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即承担责任的驾驶员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然后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再向驾驶员进行追偿。但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公安部的文件不断地对无过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这一条款进行修正,逐渐免除无过错车主的责任。公安部公交管(1998)181号函规定了被盗车辆肇事后车主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规定了分期付款购买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又规定了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肇事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实际上,在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机动车肇事一律要求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不公平的。比如此起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驾驶资格,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并无过错,驾驶人本应自己承担责任。就象一个人借用了一台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失,不应由自行车所有人承担责任,一个人借刀准备割草,但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伤害了他人,直接责任人应该自负其责,而不应由刀具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彻底取消了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上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都没有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规定。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普遍认识,也是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取消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立法本意。本次新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实施并废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对于原《办法》中关于车主垫付责任没有在任何法律文件中作出新的规定,这决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本次立法意在免除无过错车主的垫付责任。

三、被告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主要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马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有驾驶资格,被告将车辆出借给马某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因此不能对被告适用过错原则。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又没有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因此也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被告不是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并且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也给被告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再让被告承担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因此原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与法无据,被告在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

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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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指派律师张振江、张晓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

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 05月23 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 06月29日出院。2010年 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

1、医疗费87217.46元;

2、交通费638.8元;

3、误工费3600 (1800×2)元;

4、护理费12490.5(7962.3+4200+328.2)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50×38);

6、营养费1800元(90×20);

7、残疾赔偿金139970元(13997×20×0.5);

8、被抚养人生活费9355元(9355×4×0.5×0.5);

9、财产损失:电动自行车2000元、衣服破损2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11、律师代理费3000元;

12、鉴定费1000元;

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88271.70元。白小龙已垫付医疗费14800元。

肇事车辆为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被告白连寿,肇事时该车由被告白小龙驾驶。被告白小龙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其保险单号码为23370000103513006390,被保险人为白小龙,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止。

以上事实有13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二、原告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应当得到支持。

A、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为:

1、《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B、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单项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分别为:

1、医疗费87217.46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8、9、10、11。

2、交通费638.8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20、21、22、23

3、误工费3600 (1800×2)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8、14、15。原告住院日期是2010年5月23日,定残日期是2010年7月21日,实际误工日期60日。原告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月收入1800元,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3600元。

4、护理费12490.5(7962.3+4200+328.2)元。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3.1.4 条 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级别分为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有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生活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在住院期间,原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因此应属于一级护理,护理人员可以超出一人。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8、16、17、18。原告住院38天,其中5月23日至6月9日一直属于重症监护状态,其余住院时间里一直有两个人照顾其生活起居。1、原告妹夫张建忠的护理期限是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6月29日,共38天。张建忠所在单位太原市铁路局太原机务段劳动人事科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每月平均收入6286元,38天合计护理费7962.3元。2、其大嫂郎爱生的护理期限为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5日,共3天。郎爱生没有固定工作,参照2010年山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559元标准,3天护理费合计328.2。3、在郎爱生离开之后,护工周建新的护理期限为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6月29日,共35天,每日护理费120元,合计42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50×38)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部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均为每人每天50元。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8

6、营养费1800元(90×2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8、24。原告已经构成六级伤残,肋骨骨折需要长时间的保守治疗,人常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在这一百天里加强营养促使尽快恢复的常理众所周知。

7、残疾赔偿金139970(13997×20×0.5)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山西省统计局2010年2月24日公布的《2009年山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97元/年。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12、24。两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为城镇户口、伤残等级为六级。

8、被抚养人生活费9355元。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009年山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355元。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13、24。这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姬岚之间是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姬岚属城镇户口、姬岚是年龄14岁的未成年人等基本信息。

9、财产损失2200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28。这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衣服和鞋子毁损。虽然购买电动自行车、衣服和鞋子的发票丢失,但是结合市场行情代理人认为财产损失的部分也应该予以支持。

10、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颅脑开放性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由于双耳重度听觉障碍,原告再也无法真真切切的听到女儿的呼唤,妻子的唠叨,亲戚朋友的问候,街头小贩的叫卖声、火车的轰鸣声••••••这个温暖而喧嚣的世界似乎要远离他而去,代替以前的却是寂寞、冷清、孤独、烦躁••••••在充分考虑了当地平均生活水平(2009年人均消费性支出9355元)的基础上,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2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法得到支持。

11、律师代理费3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证据材料:证据目录之序号27。律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特别强的工作,原告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技能,在发生交通事故生命岌岌可危期间也没有条件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聘请律师的花费应该属于赔偿范围。

12、鉴定费1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鉴定程序是判断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几级伤残的必经程序,因此鉴定费用也应包含在受害人的损失范围之内,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三、本案应当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白小龙和白连寿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被告白小龙为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号为23370000103513006390, 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先行赔付原告。

2、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白小龙和白连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证据目录序号之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告与被告白小龙在这次事故中的过错在已经证明过了的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科学、公平、公正的划分,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为原告和被告白小龙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虽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白连寿与驾驶人白小龙不是同一人,但是仍然不能免除肇事车辆所有人白连寿的连带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被告白小龙虽然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是其驾驶肇事车辆的运动利益归属于整个大家庭,仍然应当视为肇事车辆的财产共有人,按照自己责任的原则被告白连寿理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被告白小龙能够证明其已经接受聘任或者获得工资而驾驶肇事车辆。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谢谢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代理词 !

代理人: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振江

张晓民

20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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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北京延庆交通事故,伤者无责,导致肋骨骨折、头部损伤、腹部损伤等。元甲律所与保险公司和解谈判,在没有去做鉴定情况下,保险公司认可了十级伤残,双方和解,伤者快速拿到赔偿款23.5万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5-30 15:12

交通事故中乘客受伤,如何要求对方司机赔偿?处理理赔纠纷不一定非要打官司,元甲律所调解团队帮助伤者用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和解获得12万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1-26 14:30

北京顺义区交通事故,伤者承担主要责任,本以为自己拿不到赔偿款了,委托元甲之后,元甲和解团队仅用40多天,促成了双方和解,快速拿到赔偿款20万元!远超过当事人的心理预期,非常满意,当事人说“所有的感谢都在锦旗里”!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19

收到一位成都市民不具名当事人的一封深情感谢信,当事人说:“我所获得的不仅仅是物质赔偿,更多的是对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严的尊重”🌟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08

车辆损失险没买可以报保险

如果没有购买车损险车辆损失险没买可以报保险,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你车子因为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受到一些别的侵害造成的损失的,因为车损险就是针对你的车子发生损害时的赔偿,比如说如果你的车子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没买可以报保险了交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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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肋骨骨折只要达到6根就可以平,伤残都是可以和解解决的,但是呢,要提醒大家,交通事故呢,有些伤是不适合和解的,比如大关节伤或者颅脑伤,这些呢,后遗症风险都比较大,如果和解解决,将来一旦发生了后遗症或并发症,就很难再向对方索赔了。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第一次索赔通过诉讼解决,保留后续的追诉权,这样一旦将来再发生后遗症,我们还可以找对方继续索赔,这样才是对我们伤者最有利的保障。如果你有交通事故问题,可以后台留言,我来帮你处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8 10:50

车辆被追尾保险赔付哪些损失

二、汽车追尾事故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车辆被追尾保险赔付哪些损失: (一)医疗费车辆被追尾保险赔付哪些损失: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一、 汽车追尾事故赔偿项目 损害赔偿的项目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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