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保险费能否执行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保险费能否执行 的保险是否可以执行需要根据保险性质而定。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予以提取。基于此,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但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考虑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维护,如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愿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效力,并向执行法院交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货币以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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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人身(寿)保险单可否执行?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的保险费能否执行 ,往往会出现当事人辛辛苦苦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的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的保险费能否执行 ,但却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使得当事人空有胜诉文书却无法执行到位,那么在此情形下如果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人身保险单,能否在执行过程中被强制执行呢被执行人的保险费能否执行 ?今天,扬远律师就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此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聚焦:
张某与某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杜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法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某对某公司的债权数额,同时明确作为人格混同的一人股东杜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张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通过查询未发现杜某及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此后,张某通过多方调查发现杜某曾在中国人寿某公司为自己及家人投保多份人身保险,但受益人均为其未成年子女,张某遂来咨询这些保险单能否作为其财产进行执行。
法眼辨析:
首先,人身保险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还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且并不具有在法律性质上的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
其次,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可随时解除,且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因此,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依法归投保人所有。
再次,人身保险单的财产权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故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
最后,被执行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在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主动依法提取名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若其拒不主动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申请执行人有权将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由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有权要求保险人协助,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单中的保费,以偿还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依法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扬远律师在此提醒,胜诉判决往往只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起点,接下来的执行阶段也是不容忽视的战场,在此阶段申请执行人一定要耳听四路、眼观八方,切不可放过任何财产线索,积极配合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才能让生效判决得以切实履行,必要时可以让专业的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全方位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执行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保险
保险不可以被执行人的保险费能否执行 ,因为,被执行人的保险费能否执行 我国保险法所规范的人身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即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保险合同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扩展资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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