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的时间。 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可以说,民事诉讼 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 法展开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 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我国法律 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一,“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 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 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 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 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 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二,“权利被 侵害”。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 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 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 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 请求权诸如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 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损害”。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 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 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由于民事案 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 点。具体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的保护期限为20年。而根据《民法总则》当中的规定,现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3年,而不再是之前规定的两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