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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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自己受伤如何索赔

法律分析:承包商、包工头、伤者均有责任 需要结合几方的过错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精神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地上干活受伤怎么赔偿?

因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有大量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往往不是由施工单位直接雇请,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而是由“包工头”直接管理和安排,工资也由包工头按天结算。由于建筑工地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高危险性,工人干活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加之建筑工地层层分包的情况非常常见,主体比较复杂,一旦工人受伤,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包工头等往往会互相推责,拒绝赔偿,工人维权非常困难。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说说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应当如何维权索赔。

一、工人与“包工头”的法律关系定性

维权索赔,首先我们得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由于“包工头”在法律上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工人受“包工头”个人雇请,两者无法成立劳动关系,法律上定性属于劳务关系。

二、工人在建筑工地受伤,找谁赔偿?

1 包工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发包人、分包人、承包单位、用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工人应当如何索赔?

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伤,维权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走工伤赔偿途径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二是以人身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途径都可以达到索赔目的,但两者在程序、责任主体和赔偿项目等方面存在不同。

走工伤赔偿途径

如果选择走工伤途径索赔,伤者需在受伤后提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毕方可主张工伤赔偿。

优点

其一,无论工人对工伤事故发生有无过错,均不需要按照过错分担责任,赔偿不打折。

其二,工伤的评残标准相对人身损害评残标准更宽松,同样的伤情,按照工伤评残标准可以评级,但按照人身损害评残标准可能不构成伤残。

缺点

程序复杂,耗时长。正常情况下,按照工伤途径索赔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三个程序,整个流程下来起码一两年时间。如果遇到责任单位故意拖延时间,按照救济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流程会更长,我们经常遇到有人维权三四年仍在打官司的。

注意事项

要点一:工伤认定必须在1年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如无合法理由超出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工伤,人社局将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从而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之后就不能走工伤赔偿途径了。所以,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要点二:无需确认劳动关系

为保障建筑行业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即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意味着,“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如果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受伤了,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无需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如果选择工伤途径索赔,千万不要浪费时间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要点三:责任单位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选择走工伤途径索赔,工人只能找责任单位索赔,不能找包工头,所以首先需要搞清楚项目的发包、分包、承包情况,明确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找准责任单位。

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

本文所讨论的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伤,与我们常见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工伤不同,员工工伤是不能以人身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必须走工伤赔偿途径。而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受工伤,由于工人与责任单位实际上并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为了维护弱势工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工人可以参照工伤赔偿的标准向责任单位索赔,但并未限制仅能通过这一种途径维权。因此,工人可以选择走工伤赔偿途径,也可以选择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

优点

程序简单,耗时短。相比工伤繁杂的索赔流程,走人身损害途径索赔可以在发生事故后快速启动诉讼流程,直接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时间成本大大降低。

缺点

评残标准相对工伤评残标准高,且法院审理时需考虑工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赔偿可能打折扣。

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工人在起诉雇主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违法发包、分包的责任单位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起诉前需要确定雇主身份及项目发包、分包等情况。

如果您已经遇到类似问题,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对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如何索赔的问题有了初步了解,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权衡、选择维权途径。同时,我们团队也办理了大量类似纠纷案件,无论通过诉讼还是非诉方式,基本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所以,也欢迎您咨询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属法律服务,助您快速、精准维权。

在工地上干活受伤了怎么理赔

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受伤赔偿如下:

一、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一般属于工伤。

二、您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

三、工伤认定后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构成伤残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的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还可以评定伤残等级。

四、等伤残等级出来后可以到仲裁委申请裁决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要求用人单位赔付即可。

【拓展资料】

一、如何申请工伤

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农民工在受伤后,在包工头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

二、申请工伤过程中应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与包工头达成的协议书以及录音文字稿及音频文件、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等);

3.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病历,dr报告单等;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缴纳证明,很难证明其与被申请单位的劳动关系,有的农民工甚至不知道包工头的具体身份,也不知道被申请人究竟是谁,可能只知道工程总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方,有的工程甚至转了好几手,由于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会要求农民工还必须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支持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

此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这样做申请工伤的诉讼时效就会中止,不会因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导致申请工伤时已过时效而无法申请工伤。在走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9条规定不会支持该民工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会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查明事故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同时查明项目的发包、承包关系后,做出裁决书或判决书,农民工再持该裁决书或者判决书与其它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局会根据裁决书的内容来认定工伤,只能能够证明是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一般都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民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伤情稳定时,继续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根据按鉴定结果向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该怎么赔偿呢?国家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农民工受雇于自然人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比如说受雇于包工头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那么农民工受伤后,可以要求包工头承担雇主的责任。但由于包工头是自然人,只能与农民工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民法》规定,"劳务关系是个人之间形成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如果农民工受伤,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过错向承包人主张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农民工的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那么农民工可以向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由承包人进行赔偿。如果他们是受雇于雇主,则可以向雇主主张责任。根据双方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区别,可以主张向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停工留薪。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到位。护理费。对经评残后需要护理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按在地职工年平均月工资的50%全额支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统筹规划为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统筹规划为年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应当简单、方便。受害人需要到其他地方就医的,可以享受住宿补偿。如果受害人伤势严重,需要补充某些营养食品和营养补助,可以根据情况报销某些营养费。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应根据情况给予残疾补偿。补偿费和误工费不能重复计算。后来,精神安慰,用我自己的话说,这种补偿一般适用于受害人身体残疾造成的死亡案件,是对受害人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方式,不适用于人身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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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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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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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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