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1、案情介绍
王先生的房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雪华村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系继承父亲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取得,后经王先生两次翻建面积扩大至309平方米,扩建部分无任何建设规划等手续。2012年地方政府拟占用王先生房屋区域修建人民广场、展览馆等公益性项目,只给王先生180平方米安置房的补偿条件,此与王先生要求270平方米安置房的补偿条件相差甚远,拆补矛盾不可调和。2012年6月10日上午,在拆补双方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王先生未取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即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将王先生房屋强行拆除。迫于无奈,王先生只好寻求律师在法律上进行帮助。
2、法律分析
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委托人针对地方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情况已经自行在区法院立案,还未开庭。通过调查取证等综合分析,律师认为虽然强拆行为违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关系,但本案若按照委托人目前的程序及思路走下去的话,必然陷入被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最佳维权效果。当机立断,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强拆行为违法案的前置程序---《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经拆字【2012】第93号)违法案,行政复议至安徽省人民政府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针对蚌埠市发改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违法的情况,指导委托人将其行政复议至安徽省发改委。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针对行政复议提起的两种途径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一是平级行使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二是提级行使。在拆迁维权行政案件中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行政案件很难在本级政府权力辐射范围之内取得突破,包括本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跳出地方政府的权力辐射范围,谋求较高的平台解决。
因为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经拆字【2012】第93号)系其强拆具体行政行为的前置程序,所以该案被安徽省政府受理后,委托人自行在区法院起诉的强拆行为违法案即被法院中止审理。在委托人一直寄希望于法院能够及时解决其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法院反而以此为由中止了诉讼救济途径,令委托人大为失望与焦急。但让律师感动的是委托人一直坚信律师的指导,对律师说的最多的话就是:“我相信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你,我听您的”。委托人的信任是最大的支持,我维权律师对本案鼓足了信心与勇气,全力以赴。
拆迁维权系一个综合性的维权策划,经过案情慎重分析,律师认为行政复议虽然可以提级行使跳出地方政府辐射范围,但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相关程序要密切配合。针对蚌埠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直接将蚌埠市城乡规划局诉至法院。因为维权律师一直将本案的重点放在上层的行政监督上,对于本案无非是想达到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并重,双管齐下,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效果,以此推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受我国财税制影响,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目前还是以行政自我纠错的行政监督方式为主,这从本案的成功结束来看就是一个很好例证。
维权成功的曙光来自于我律师介入后的第98天,2012年10月12日上午,安徽省发改委法制办向我律师电话询问,关于我委托人复议蚌埠市发改委信息公开回复违法的情况,并与我维权律师对案情做了深入的分析、交流。杨律师借机向省发改委表达了希望其协调斡旋的意愿,并指出了拆补纠纷最大的症结在于基层政府的违法行政及不合理行政。随之而来的是行政复议蚌埠市政府---《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经拆字【2012】第93号)违法案,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到复议机关--安徽省政府如此这般……,面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我维权律师指导委托人要耐心等待,良机已经来临……。
3、判决结果
2012年10月29日下午蚌埠传来喜讯,委托人与拆迁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委托人的要求全部得到满足。至此本违法建设拆除维权案历时100余日圆满结束,在我维权律师努力下为委托人提高补偿近五成。2012年10月30日,在我律师指导下委托人撤销了全部法律维权程序。
4、律师建议
拆迁维权成功之砝码系抓住拆迁人---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违法点,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搭建起一系列平台善待良机、把握机会谋求协调解决。从本案来看地方政府是要在涉案地块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是大块人心、有利于民的大好事、大实事。如果还抓住对方违法点不放,得理不饶人会使委托人背上“刁民”之恶名,更何况其房屋扩建部分确实存在无法律手续的问题呢。沟通斡旋系拆迁维权成功之魂魄,本案中我维权律师及时抓住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这两个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机会,穿针引线、旁敲侧击---违法建设也得依法拆除,法治社会不容许行政机关胡乱行政、滥施职权,最终让拆迁人感觉到违法行政即将问责的压力,不得不为当事人提高补偿,以息事宁人,和谐共建。
执行律师:王优银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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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他违法行为。
违法强拆违章建筑怎么赔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如果相关行政部门侵犯被征收方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的合法权益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被征收方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了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被征收方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_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_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拆迁违章建筑如何赔偿违章建筑拆迁不可以赔偿。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当事人逾期未改的可以申请政府强制拆除且无需支付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是否要补偿如果是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的临时建筑的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