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指的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绝大部分都是因为诊疗行为所引起的。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四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的赔偿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的含义?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我国相关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总结: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有哪些您好: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赔偿金怎么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地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助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体检中心漏诊肺癌患者起诉获赔多少万?北京一体检中心给科研人员张华(化名)体检时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未能从胸部DR影像片及时识别肺组织早期病变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也没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一年后张华发现癌症时已是中晚期。张华起诉索赔,该体检中心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底两次被判赔偿,共支付15万余元。
事件回顾
体检机构未发现病变
一年后确诊为肺癌
张华是一名科研人员,单位每年会组织体检。2013年12月18日,他到一家体检中心体检。2013年12月21日医方出具体检报告中,胸部摄片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2014年12月25日,张华再次到这家体检中心体检,胸部摄片发现“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张华立即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一步检查。2015年1月4日,他被确诊为右肺下叶癌,被安排立即手术。
张华住院期间,专家会诊时发现,2013年12月18日体检报告后附的DR影像片纸质复印件已经显示右下肺部存在阴影,这说明体检中心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张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转移,需长期放化疗,过程痛苦、花费巨大,且生存期显著下降。
体检中心
此前要是没进行体检
病情更发现不了
张华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费用27万余元。
对此,体检中心辩称,其体检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体检行为和张华的自身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没体检,张华的病将更晚才能发现,更晚才得到治疗。2013年的体检该中心已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并提示对异常结果进行随访复查或其他相关检查,而癌症也是2014年体检时发现的,此后才得以在没有症状的情况下及早确诊,及早治疗,体检中心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体检中心表示,公司对张华身患疾病深感遗憾,但其所患是自身原发疾病,并非体检导致,且必然发生手术、放疗、化疗等后续治疗。所以张华的损害后果与体检中心的体检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体检的目的是发现疾病线索,不是也不能取代诊断,故不存在漏诊、误诊。
法院判决
体检目的是“早发现”
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受理该案后,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为体检中心2013年在读胸部DR影像片时,虽指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性改变,但未及时识别肺组织异常改变或早期病变情形,也未针对胸膜增厚提出进一步相应检查建议例如胸部CT,也没有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体检工作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实施健康体检,应达到“在定期、约定的检查项目范围内,尽早发现潜在或早期病变、异常,从而及时提出相应的进一步医学诊疗建议,使受检者能尽早得到规范诊治、改善预后”的目的。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虽与医学诊治不同,但也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受相关医疗规范约束。如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体检中心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华肺叶切除手术后需接受辅助化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体检中心按照75%的责任比例作出补偿。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体检中心赔偿张华包括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费用在内约10万元。
此后,张华化疗又产生大额医疗费,再次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体检中心再赔医疗费约5万元。
律师说法
此类问题缺乏救济手段
需要立法完善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是张华的代理人。万欣认为,普通民众定期体检,主要目的是发现早期症状不明显不易被发现、而晚期发现治愈率很低的癌症之类的重大病症,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延长寿命、提高生存质量。
万欣表示,民众做体检的目的,高血压一类的慢性病,早期临床上会有表现,发现后治疗方法也多,体检发现这些疾病不是体检的主要目的,最重要的还是癌症的早期发现,“这件事造成的影响很难量化评估。张华的生存期因此下降,但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都没法出具鉴定意见,判断张华因为误诊会少活多少年。”
万欣认为,目前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缺乏有效救济手段,这是医疗纠纷司法实务的一个难点问题,亟须立法完善。
癌症本来不能治。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医疗事故是导致目前医患关系不断紧张的主要原因,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患者将其家属都会去追究医护人员的责任,希望他们能够弥补自己的损失,以下分享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1
法律分析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根据我国有关医疗事故责任以及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1、完全责任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
2、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
4、轻微责任。对于不同程度的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赔偿比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多采用完全责任承担100%责任,主要责任承担60%至90%责任,次要责任承担20%至40%。而对于轻微责任来说,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2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一、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2),(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如上,医疗事故问题频频发生,这有医护人员的责任,也有患者的责任,减少医疗事故发生要靠很多的因素,彼此之间多防护才是关键。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3
医疗事故责任等级怎么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纠纷责任比例是怎样的一、 医疗纠纷 责任比例 根据《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医疗事故中 医疗过失 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漏诊的承担比例的划分 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 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1、 医疗纠纷处理 程序之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 司法鉴定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 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 一审 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判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医疗纠纷责任比例 按照当事人双方在医疗纠纷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来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纠纷中对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越大,它所承担的赔偿比例也就越大。责任程度不同,所赔偿的金额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发生纠纷之后,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也就显得特别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