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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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由此可见,民法总则关于胎儿的规定体现在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到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的,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之前法律规定,公民的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那一刻开始的,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没有特别说明。可是近年来,因为胎儿继承方面引发的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为了保障胎儿的利益,在最新的民法总则中,特别做出了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吧。

一、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法总则对胎儿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对胎儿权益予以进一步明确和保护,将胎儿享有利益、接受财产等权益保护纳入民法典总则体系,明确以出生为条件对胎儿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条件的承认,既不打破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性规定,又充分回应社会生活和胎儿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同时为法律的发展留有余地,是民法总则草案在加强自然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贡献。

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三、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应该如何处理?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关于胎儿的规定体现在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到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的,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出生时,胎儿死亡,则民事权利能力消失。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这样一来,有利于解决胎儿利益受损的问题,是民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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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胎儿享有生命权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等等。

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

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足月胎死腹中赔偿标准

如果是医疗事故导致腹中胎儿死亡的,医疗胎儿死亡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医疗胎儿死亡赔偿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其中就包括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了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

由于出现医疗事故,导致胎死腹中的,分两种情况解决。分别是:

1、双方协商决定具体的赔偿方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胎死腹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

2、但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核实确定。

拓展资料:医疗事故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负刑事责任吗

1.公民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的公民权利从出生到死亡。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胎儿流产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孩子出生前对母亲的身体伤害,必然导致孩子出生后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将不再完整。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对胎儿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2.《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公民或自然人获得公民权利的前提是“生育”,即生命。怀孕阶段的胎儿与母亲是完全分离的,出生时是活体,也就是说有生命力。胎儿仍在母亲体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享有作为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没有法律依据或支持。

3.近年来,中国各地发生关于胎儿死亡的新规定有哪些 了许多针对母亲和胎儿的诉讼。但由于现行民法关于胎儿保护的规定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法律界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支持请求权的态度不一,甚至到最后。同一案件导致相反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胎儿损害赔偿的发生和增加趋势不可避免。胎儿潜能将成为民事主体的一个特殊范畴。如何通过法律有效保护胎儿,也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4.笔者认为,胎儿虽然不是法律定义的“人”,但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尽管根据现行民法,胎儿尚未出生。然而,儿童出生后的公民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孩子在母亲身体前受到伤害,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不应享有不完整的民事权利。胎儿死亡的原因是母亲受伤和出生后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能等同于正常出生的儿童的权利。侵权和损害的后果不一定同时发生。被侵害的不是胎儿本身的权利,而是胎儿出生后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对过早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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