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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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定义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指民事主体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的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非法侵害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造成损害后果情况下,要求侵权人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了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怎样认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定义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指民事主体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的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非法侵害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造成损害后果情况下,要求侵权人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的法律制度。包括对人身损害的物质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因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需要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人格权纠纷是指哪些行为

人格权纠纷包括: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身保险理赔好赔吗

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可并行

案情

覃林和赵凯均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04年9月覃林之父覃某为覃林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保险金额最高为30000元,期限为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

2005年3月27日放学后,覃林和赵凯等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覃林一脚踢飞足球,射在赵凯脸上,使其受伤跌倒。在老师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的帮助下,赵凯被及时送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中度异常”。

自当天至4月16日,赵凯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12340余元。出院后,赵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向赵某支付了保险金9000元。随后,赵某找到覃林的法定代理人覃某,要求覃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两家协商未成,赵某即以赵凯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覃林其法定代理人覃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覃某对覃林踢足球致伤赵凯无异议,但得知人寿保险公司已向赵家支付了保险金后,认为赵家的损失已得到了补偿,自己仅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相矛盾吗

法院审理:

覃林与同学踢足球时造成了赵凯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补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覃某向赵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000余元。

法院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受害人作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能否既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又向侵权行为责任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一、侵权法律关系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了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因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废、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当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劳动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因此,人身保险不仅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最终都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而且,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投保人无论向多少人投保,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均可同时按约取得保险金。

二、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相互取代、相互补充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保险金而予以减少或免除。

因为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民法保护的客体是公民享有的物质性人格权,侵害人赔偿的不是人身损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当事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损失的事实根据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而在人身保险中,当事人之间是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取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事实依据是双方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而且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其次,人身保险的性质、特征决定了其不适用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补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实行补偿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以致不合理地扩大保险人的责任,防止诱发人为危险,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

如果在人身保险中适用补偿原则,不仅在理论上不能说通,而且,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取保险金后,加害人不赔偿或不全额赔偿,客观上等于助长了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是可以想象的。相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中被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权。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综上,在本案中,覃林的法定代理人向赵凯赔偿是基于其侵权行为,而赵凯获取保险金是由于其法定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可混为一谈。赵凯在获取保险金后,仍可基于侵权关系依法向覃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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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

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从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通知时开始,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赔款计算,保险金给付等主要过程来完成,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实现保障功能

人身保险本身的内涵决定了购买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来说,目的是为了寻求未来的保障;对企业来说,目的是稳定企业的经营,而理赔是实现人寿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最终体现。

2.规范经营行为

保险理赔是对承保、保全风险控制的监督和检验,行使着“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通过理赔可以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行为,为业务核保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减少和杜绝不规范业务和高风险业务,提高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控制水平,促进保险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3.树立保险公司品牌

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良好、及时、合理的理赔服务品质来树立和维持的。因为高品质的理赔服务最能反映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尊重,每一件满意的理赔案件都是推动人身保险展业的最好广告。

4。防范保险欺诈和骗赔

保险理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保险责任为准绳,既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又要通过保险理赔防范保险欺诈,避免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尤其在团体保险理赔时最容易出现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进行骗赔或者强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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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吗

1、人格权不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他人格权益。”

2、人身自由内容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他人干涉的自由。

拓展资料:人格权侵权赔偿有哪些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应该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按规定收取诉讼费。侵犯健康权的标准为诉讼额的1%。4、89.6万元以上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5000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人身损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人身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了损害,需要先对其进行人身损害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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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格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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