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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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主要有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结果责任原则等。接下来就跟着我一起去看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详细原则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2、合理操作原则。

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 故事 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条 交通警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 报告 书”。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律师解答】:

1、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离不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而现实中往往是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而在认定的时候也有一定原则,那么交通事故有什么认定原则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晓得,下面就让快车我为你做详细解答。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 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 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 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 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 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 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驾驶人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不违章不意味着已尽注意义务),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状况;

(2)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到底交通事故有什么认定原则?我在上文中为大家做出了总结。可以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的处理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要是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那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2019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有哪些原则

1.什么是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对当事人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所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人力和经验,公安机关可以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要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或受害人过错的重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必须依法确认当事人的法律义务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依法确认各方法律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遵循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通行权原则和安全性原则。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要对交通事故负责,那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负责。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虑法律责任。其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的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过错的严重程度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行为的过错严重程度。

(2)因果性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肯定在事故中起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了作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成比例。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没有起到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是技术鉴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时,只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属于事故原因即可。事实上,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我们可以借鉴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用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所有构成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条件都是事实原因。

检验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方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会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就不会有危害事实。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一切作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都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因。

二是排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排除,事故仍会按照原来的因果顺序和方式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

三是替代法,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为无过错行为,或者其不作为改变为适当行为,仍会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则行为人的原行为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明显的缺点是,即使行为没有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所以行为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追因逐果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通常的规则不能用于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确定规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责任人证明他所负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损害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证明,就认定他有事实……因果关系。该规则还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否则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或者相关事件、行为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人的行为是能够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真实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3)通行权原则

路权原则是区别对待的原则。车辆和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进行交通。不同方式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现代 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自己的路线。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下,绝对的专用道路是很少的,所以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公路。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是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的行为,即通过道路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安全。如何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体现不同方式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回避原则。

不同的方式需要交通参与者按照法律法规走自己的路。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本道路以外的道路。当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比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经过道路时,可能会与借用道路的本车道参与者发生冲突。为了保证安全,需要知道谁有义务主动预防冲突。道路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认定交通事故中仍应发挥规范作用。

2.行人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过马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已经确定了道路避让原则,那么认定这类事故的思路就有了一定的概念,就是道路通行的人要比经过这条道路的人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4)安全原则

1.合理回避原则。交通事故的形式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有通行权的同时,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合理避让,主动维护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分析事故双方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责任划分是先确定一方违反了通行的规定,再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理。然后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划分责任。

一是一方有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适用合理回避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其行为也不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该原则。

第二,在安全上受到阻碍的一方,本应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没有。作为交通参与者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后能够发现危险的,视为已经发现;否则,他们将被视为没有发现它。

三是受阻方已经履行了与其身份相符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但未采取或者未能采取正确措施。如果受阻方已经履行了与其地位相适应的一般义务,并且能够采取正确措施但没有这样做,则适用这一原则,反之亦然。

第四,受阻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受阻方,但其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人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造成危险,则不适用该原则。一般来说,按照不同方式的原则划分事故责任是相对简单的,因为这类事故中车辆的道路痕迹和停放位置通常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合理回避原则,很难获得直接证据。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不同。交通事故多发生在动态运行中,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互动性强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为了使每个交通参与者树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以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是合理的。

(5)结果责任原则。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这一原则有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技术鉴定的客观性。从技术角度看,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二者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种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原因是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主动,有一定的主动性。原因是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能造成结果的因素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这两种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同时包含发生因素和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转弯时,由于车辆超载,司机无法有效控制,导致车辆占用对面车道,与对面车辆相撞。这时候过载就是原因了。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硫酸罐落地破碎,硫酸泄漏腐蚀车辆和路面。这里的结果就是过载。一般来说,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的作用,但是】事故中原因和结果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事故中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鉴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原因的技术鉴定,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交通事故原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事故的后果或者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子系统。为了维持大系统的正常运行,子系统必须正常运行,这就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确保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同时,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其违法行为是加重事故后果的原因的违反者,要认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在认定当事人过错时,应当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注意以下两点:

(1)应强调驾驶人的职业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和非驾驶人的苛刻要求,在精神和身体上给他们留下适度的自由空。在判断驾驶人的责任时,不仅要看其是否违反规定(不违反规定不代表其尽到注意义务),还要看其是否遵守一般的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制定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真实交通的复杂情况;

@201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要对交通事故负责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那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负责。

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虑法律责任。《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因果性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通行权原则

路权原则是区别对待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1.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逃逸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的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的一方有过错,则认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事故当事人一方因严重过错行为发生事故,如违反自己的让行方式和规定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因一般过错行为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

建议:《交通事故处罚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法院在哪里?

1.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符合下列第一项、第二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项、第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符合下列第五项、第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建议:交通事故提交证据的流程,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一、交通事故证据提交流程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要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标注;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中文译本;提交的视听材料必须真实。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核对全文.....;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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