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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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办理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一)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以收费总额5%至20%的罚款,并责令其在五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收费总额5%至30%的罚款。
某部门在无事业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入45000元,如何如何处罚

一、对单位的处罚(处理、处罚)。某部门在无事业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入45000元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也就是说,该部门我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应该属于乱收费行为。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处理处罚,各省区分别根据本省情况出台了相关法规。

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部门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办理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

(一)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以收费总额5%至20%的罚款,并责令其在五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收费总额5%至30%的罚款。对继续擅自收费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责任人的处罚。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根据上述法规,对某部门在无事业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入45000元行为的处罚(可以收,只是没办收费许可证):

1.对该部门处以收费总额5%至20%的罚款;

2.责令该部门在五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湖北省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按什么法律处罚

请不要改变我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的书写格式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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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湖北省政府

【1】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的,属违法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经批准收费而不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四)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发生变更,仍按原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继续收费,或者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六)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或者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七)其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他违法收费行为。

 【2】 第十九条

对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由县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以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有第十八条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将非法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

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

【3】对乱收费单位予以罚款。

按照乱收费的金额多少,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罚款。

【4】遇到乱收费的,不拿省级统一印制的收费证,统一印制的省级票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把乱收费的单位告上法庭。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属于行政、事业性质的所有机构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应社会或公众要求履行某一特定职责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由物价管理机关批准所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行政、事业性单位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某一特定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由物价管理机关批准所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日常的公务活动、管理职责以及依法应当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工作,不得收费。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以“取之有度、用之得当”为原则,严格按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费用合理确定。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按以下程序确定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

(一)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设立;

(二)国务院各部、委、办、署、局制定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设立;

(三)本市制定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设立。

前款各项中对本市有重要影响的收费项目。须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第七条 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执行。

对本市有重要影响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除市人民政府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第九条 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经批准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项目设立和收费标准确定后十五日内向市或指定的区、县物价部门申领《上海市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持《收费许可证》的方可收费。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固定收费场所或地点的,该收费场所或地点须在明显处悬挂《收费许可证》或其副本;无固定收费场所或地点而由收费单位人员上门收费的,收费单位人员应随身携带《收费许可证》或其副本。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应指定收费单位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可由市物价局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使用经市财政局核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收据。凡无此收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

被收费单位的财务部门除前款规定的收据外,对其他的付款收据一律不得予以报销。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均应通过单位财务入帐,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进行帐户处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纳入收费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制度,不准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不准设置帐外帐,搞小金库;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挪作他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收费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未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限期退回所收取的款项(无法退回的作没收非法所得处理),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不合理的收费行为,限期退回多收的款项(无法退回的作没收非法所得处理),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必要时可吊销《收费许可证》;

(三)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混乱,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暂停收费,进行整顿,必要时可吊销《收费许可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如何处理

物业管理费收取是物业公司管理收取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的管理服务报酬,不需要许可证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的,物业公司成立都要去政府部门备案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的,如果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你们没有物业公司而收物业费,你可以去房管部门和物价局举报,收费合理不合理要看物业公司当初备案未取得收费许可擅自收费 的价格,可以去房管局投诉,物价局只是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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