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都是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可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我的公伤医疗等费用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却是按照医保的政策报销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个人还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如今机关事业单位的医保制度改革了,养老保险制度也改革了,公务员何时才能纳入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这是许多公务员的心声。
公务员群体并未被忽视
《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在今年7月人社部制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工伤保险政策”。
与企业职工实行不同的工伤制度
客观地说,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不同的公(工)伤保障制度。建国初颁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当时公务员的公伤、公残、公亡抚恤做出了全面规定。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后,公务员因公伤亡一直参照其规定执行。
而我国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建国初期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一直按其规定执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我国绝大多数公务员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公伤医疗费已无法全额报销,只能按照医保政策按一定比例报销。
待遇标准不一,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
由于公伤公务员和工伤职工执行不同的保障《条例》,致使公务员因公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与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后的补助标准不一,从而引发了社会的议论和对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保障内容缺失,公务员权益未得到全面保障
工伤保险对工伤职工全额报销工伤治疗费,而公伤抚恤制度只对达到伤残等级和因公牺牲的人员发放抚恤待遇,不包括公伤医疗待遇。特别是公务员参加了医保制度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另外,公务员公伤抚恤制度中没有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的内容,也不包括职业病治疗费用,因而难以对公务员实施全面的保障。
多头认定鉴定,不利于规范管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职工工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工伤认定,规则清晰、标准一致。而目前国家对公务员的公伤认定、鉴定工作没有统一规定,有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有的由人社部门负责,有的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多部门管理造成了认定鉴定标准和程序的不统一,导致结果的差异和当事人的相互攀比。
何时全面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自2004年以来,我国已有16个全省范围和10个省的部分地市出台办法,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实现了所有职业人群工伤的统一保障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实现了各类劳动者工伤后享有公平、公正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务员群体呼唤全国性的保障办法尽快出台。
公务员工伤适用什么规定?公务员工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扩展资料
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公务员有没有工伤保险如果是买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了社保是有工伤险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的。
工伤保险
1.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2.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家公务员的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国家公务员 工伤 赔偿制度是从2004年开始经国务院颁布正式施行的。这意味着我国的工伤制度开始成熟,是我国广大劳动者的福音。而公务员是一种较为容易收到工伤的人群,对于工伤制度的相关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了解就尤为必要,公务员受到 工伤的认定 办法与程序,同样是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和《 工伤认定办法 》规定的程序执行,只是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同时,有许多地方已经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纳入了 工伤保险 范围,受《工伤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法 》规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 为保障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从2016年1月1日起,七台河市将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 工伤认定 、 劳动能力鉴定 、待遇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财政统一安排,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在编人员 工资 总额的0.3%,目前参保人数约3200人。这一举措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大大降低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 (一)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 交通事故 、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二)机关单位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 2、与机关单位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机关单位未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 等有关费用由该机关单位负担。 (五)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 (六)机关工作人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工伤认定。 (七)机关工作人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由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公务员因公致病工伤保险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公务员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